baphomat83 wrote:
《美國法典》第18編第115章2385條規定了煽動推翻美國政府罪,法律規定故意、蓄意鼓動、教唆、勸告,他人以暴力推翻美國或美國的州、領土、特別區,佔領地的政府及下屬機關的。
拜登不斷利用媒體散佈自己當選總統,並持續吹促交接,逼白宮交權。這已經構成不具備資格的情況下發言,觸犯了煽動推翻美國政府罪。在看上面,法律規定故意、蓄意鼓動、教唆、勸告,他人以暴力推翻美國。現在還沒有出現"以暴力推翻美國"的情況,但只要有拜登支持者,聽信拜登的謊言(又或者故意聽信),而發動暴力事件,如圍攻白宮,遊行示威與警察衝突的暴力事件,拜登自然就具備構成煽動顛覆政府罪,犯此罪,應當處以罰金,或不超過二十年的監禁,或者兩者併罰。
看來你對此法的理解也有很不一樣的見解。
笑死我了
這種程度的法學知識
果然像川粉會呈獻出來的樣子



Panchrotal wrote:
不幸在下正好有法學基礎
暴力性犯罪構成要件必須與暴力有直接關連
如果A提倡某種理念並未提及暴力
B受A的鼓動後自己激化發動暴力
A不該當於上開暴力犯罪
退一萬步說
拜登利用媒體散布自己當選總統?
這是媒體自己通過各州公告自己發的消息
我尊重你的法學知識,但你是在拿一般法學知識評論美國憲法啊!何況是選舉總統職務的問題,又何況是在拜登自己親口說自己當選總統。
美國沒有選舉委員會,並沒有所謂的官方宣布誰當選總統,但總統必須是選舉人投票過後才會確定的,你們所看到的都只是預測結果,媒體所發的也都是預測結果。正如川普所說的,誰當選總統不是媒體說的算。美國法律規定選舉存在訴訟法律事務時,將不會正式確定誰當選總統。大家都知道存在法律訴訟對吧!為何媒體沒有糾正結果?
拜登利用媒體散布自己當選總統,是因為他自稱自己當選,然後媒體報導。請問你認為媒體是如何知道拜登自稱自己當選總統的?當然是拜登通過媒體散布出去的。這樣的邏輯都不知道,有夠搞笑,還學過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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