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代蝴蝶 wrote:
已經有講過了,立法會是針對原犯罪地的人權保障做審查,除非特殊案件,不然對於司法機關的意見書審查通常只是過場。
立法會對原犯罪地的人權保障做審查,這是侵犯行政權或司法權的行為
就如同我前面講的,沒道理立法權侵犯司法權是不違三權分立,行政權侵犯司法權就有違三權分立
立法會有民主正當性,而按照基本法由間接民主選舉出來的特首一樣有民主正當性
當然,你的香港朋友可以說 "我就是不相信特首,怎樣?"
但這種論述跟小孩耍賴有什麼分別?
raygodsong wrote:
如果中國的司法體制讓...(恕刪)
絕代蝴蝶 wrote:
這我前面也有解釋過了,你的意見我也尊重,但我兩岸三地都打過官司,我比較不會用台灣角度看各國法制,畢竟立法會審查從回歸前就在做了。
修法前:
境外提出請求--->司法機關調查---->立法會審查同意--->移交。
修法後:
境外提出請求--->特首授權--->司法機關調查--->特首審查同意--->移交。
偵查不公開,沒有人會知道特首什麼時候收到請求,司法機關在調查誰,這也是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