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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香港逃犯條例全文

絕代蝴蝶 wrote:
已經有講過了,立法會是針對原犯罪地的人權保障做審查,除非特殊案件,不然對於司法機關的意見書審查通常只是過場。


立法會對原犯罪地的人權保障做審查,這是侵犯行政權或司法權的行為

就如同我前面講的,沒道理立法權侵犯司法權是不違三權分立,行政權侵犯司法權就有違三權分立

立法會有民主正當性,而按照基本法由間接民主選舉出來的特首一樣有民主正當性

當然,你的香港朋友可以說 "我就是不相信特首,怎樣?"

但這種論述跟小孩耍賴有什麼分別?
ccy4343 wrote:
台灣人要是對中國大陸政府有什麼批判,進入或過境香港的時候,會用逃漏稅等罪名被香港政府送往中國大陸審判
.(恕刪)

你以為想抓就抓喔
香港引渡法庭是假的嗎
你連香港人自己的司法都不相信
趕快離開移民去加拿大英國吧
對了
孟晚舟就是在加拿大轉機被抓的
DESPACITO wrote:
立法會對原犯罪地的...(恕刪)

這我前面也有解釋過了,你的意見我也尊重,但我兩岸三地都打過官司,我比較不會用台灣角度看各國法制,畢竟立法會審查從回歸前就在做了。

修法前:
境外提出請求--->司法機關調查---->立法會審查同意--->移交。

修法後:
境外提出請求--->特首授權--->司法機關調查--->特首審查同意--->移交。

偵查不公開,沒有人會知道特首什麼時候收到請求,司法機關在調查誰,這也是個問題。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raygodsong wrote:
如果中國的司法體制讓...(恕刪)


台灣司法你就信認? 司法白手套很多只要有錢什麼罪都可減刑 沒有陪審團制恐龍法官說了算 這是假司法啊! 阿扁這種貪污犯可以爬爬走 真是龜笑鱉沒尾! 香港這根本就是大腸花二無誤
DESPACITO wrote:
立法會對原犯罪地的人...(恕刪)

這就是香港民主詭異的地方
司法會不該對經過司法審理過的案子再審查
會破壞三權分立原則
這是香港人的司法特權?
現在改為特首同意
也是怪怪的
不過這可能是行政程序的一部分
特首實務上沒有審理的能力
只是負責蓋章而已
基本上就是尊重法院決定
就跟以前民進黨一樣、戒嚴叛國時怕被抓了就要槍斃、所以趕快鼓吹廢除死刑。

最好查一查幕後有沒有美資或英資介入喔。
既然不信任特首
修法後
就把最後一關交回立法會審議就好
立法司法裹在一起
這就是香港的特別制度
也符合一國兩制

這樣應該沒人會抗議了吧
絕代蝴蝶 wrote:
這我前面也有解釋過了,你的意見我也尊重,但我兩岸三地都打過官司,我比較不會用台灣角度看各國法制,畢竟立法會審查從回歸前就在做了。
修法前:
境外提出請求--->司法機關調查---->立法會審查同意--->移交。
修法後:
境外提出請求--->特首授權--->司法機關調查--->特首審查同意--->移交。
偵查不公開,沒有人會知道特首什麼時候收到請求,司法機關在調查誰,這也是個問題。


正好我擁有兩岸的律師資格,也在英國念過書,我對於各地法律的理解更全面的

你之所以會認為有問題,是因為你根本就搞錯一件事: 引渡與逮捕,從來都是行政權的範疇,沒有司法與立法的事

當你已經習慣行政權被立法權侵害而視為無物了,就無法容忍行政權掙脫了立法權侵害這事


然後另外要說一事
我對香港這事的態度與標準,跟對加拿大逮捕華為公主的事,立場都是一致的
就是這從頭到尾都是行政權的行使,沒有司法與立法的事

DESPACITO wrote:
正好我擁有兩岸的律...(恕刪)
那交個朋友吧!改天有需要的時候我會請您幫忙。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lup wrote:
既然不信任特首
修法後
就把最後一關交回立法會審議就好
立法司法裹在一起
這就是香港的特別制度
也符合一國兩制
這樣應該沒人會抗議了吧

這就是弔詭的地方
不信任立法會修的法
卻信任立法會的引渡審議
這根本是自相矛盾
不過對覺青而言
逢中必反才是真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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