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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庸置疑,藉機造謠的人也可休矣

Buzz_Cookie wrote:
您大概連 criminal record (犯罪紀錄) 內容有什麼都不知道吧。

其實,如果您那麼糾結 “李洪志先生有沒有 criminal record 的話。。。

那我小聲的告訴您。。。。絕對有的,而且就在我提供的法院資料裡面。

在宣判那一欄有三個字母:CRB

在法律文件裡指的是 Criminal Record Bureau 的簡寫。

表示法院員工將判決的也就是認罪的結果登記在刑事紀錄資料庫裡。

先等等,您是指下圖中的 CRB 嗎?



若是的話,我查到的答案是 No,沒有跡象顯示 CRB 在2006年的新墨西哥州法庭文件中是您說的「Criminal Record Bureau」這種機構。

我甚至查不到美國有這種機構。我只查到英國曾經在2002至2012年間有這個機構,但這跟美國無關。




還有,請您不要隨便使用「帶風向」這種貶義詞。我發表第62樓的時候,以為「未遵守出庭通知」早在2006年就屬於 penalty assessment misdemeanor。因此我當時的出發點是陳述事實,而不是在帶什麼風向。

您在第64樓回覆我的時候,也和我一樣以為「未遵守出庭通知」早在2006年就屬於 penalty assessment misdemeanor。因此您在回覆中才會表示李洪志先生「改變原意提出不認罪之前都是 penalty assessment misdemeanor」、「改變原意而提出不認罪之後,就表示他不同意 penalty assessment 的條件,那這事就變成要出庭了(trail) 解決了 ,如果被判罪的話就是 petty misdemeanor」。

假如我在第62樓是在「帶風向」,那您在第64樓豈不等於在「幫忙帶風向」嗎?

所以請您以後謹慎用詞。
Ian S. wrote:
先等等,您是指下圖中的 CRB 嗎?
沒有跡象顯示 CRB 在2006年的新墨西哥州法庭文件中是您說的「Criminal Record Bureau」這種機構。

您這次可能是說對了,給您拍拍手。

我當時直接把 google 答案寫出來,並沒有查證。

現在查了一下,CRB 有很大的機會不是指「Criminal Record Bureau」。

CRB 應該是 Criminal case Resolved Before trial。

雖然不能 100% 確定,但是應該沒錯。。。。反正影響不大,之前寫的就不改了。

不過該做的還是要做。。。。。立正,站好,道歉。




至於第64樓回覆,如果您去看那份 Manual ,他是這樣說的,如果您認為不正確,也無所謂,我也懶得辯了。

反正現在確定李洪志犯的是 misdemeanor,也就是刑事。


但既然我這次是認錯的,那我就不用李洪志是「罪犯」一枚做為結語了。

再給您拍拍手。。。。。加油。
Ian S.
Ian S. 樓主

我沒說無證移民是罪犯吧?人們一般也不直接稱他們為罪犯,但若犯了較嚴重罪行的話當然另當別論。按照邏輯來看,誰說李洪志先生是“得道高人”,誰自然就是真正相信他,那麼也自然會善意推定那件案子是有某種緣由的。

2026-08-06 0:57
Buzz_Cookie

感覺上就算李洪志是“真正”的罪犯你還是會相信他,不是嗎?那講那麼多有什麼用?其實當時,他如果真的無法出庭,罰單繳繳就好,外州的也不計點數,他不是沒有選擇,很難用善意推定他為何不繳罰單也沒出庭。

2026-08-06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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