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zz_Cookie wrote:
您大概連 criminal record (犯罪紀錄) 內容有什麼都不知道吧。
其實,如果您那麼糾結 “李洪志先生有沒有 criminal record 的話。。。
那我小聲的告訴您。。。。絕對有的,而且就在我提供的法院資料裡面。
在宣判那一欄有三個字母:CRB
在法律文件裡指的是 Criminal Record Bureau 的簡寫。
表示法院員工將判決的也就是認罪的結果登記在刑事紀錄資料庫裡。
先等等,您是指下圖中的 CRB 嗎?

若是的話,我查到的答案是 No,沒有跡象顯示 CRB 在2006年的新墨西哥州法庭文件中是您說的「Criminal Record Bureau」這種機構。
我甚至查不到美國有這種機構。我只查到英國曾經在2002至2012年間有這個機構,但這跟美國無關。
還有,請您不要隨便使用「帶風向」這種貶義詞。我發表第62樓的時候,以為「未遵守出庭通知」早在2006年就屬於 penalty assessment misdemeanor。因此我當時的出發點是陳述事實,而不是在帶什麼風向。
您在第64樓回覆我的時候,也和我一樣以為「未遵守出庭通知」早在2006年就屬於 penalty assessment misdemeanor。因此您在回覆中才會表示李洪志先生「改變原意提出不認罪之前都是 penalty assessment misdemeanor」、「改變原意而提出不認罪之後,就表示他不同意 penalty assessment 的條件,那這事就變成要出庭了(trail) 解決了 ,如果被判罪的話就是 petty misdemeanor」。
假如我在第62樓是在「帶風向」,那您在第64樓豈不等於在「幫忙帶風向」嗎?
所以請您以後謹慎用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