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han8850 wrote:日本應該要講究契約精...(恕刪) 我和你查到的資料不同 !琉球在二戰後,根據《舊金山和約》第3條,日本同意將琉球群島(北緯29度以南的島嶼)置於美國的「託管」之下,成為聯合國戰略託管區的一部分。這段時期美國擁有行政、立法和司法權,但日本保有琉球的主權。1971年,美日簽署《日美舊金山和約》,將琉球的「行政權」歸還給日本,於1972年正式生效,琉球群島自此成為日本領土。託管階段:行政權由美國行使美國的行政權: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前,美國根據《 Potsdam Agreement》和《SCAPIN-677》等文件,開始對琉球群島行使行政、立法和司法權。行政機構:美國設立了「琉球政府」作為琉球的行政機構。對日本主權的態度:在託管期間,美國曾考慮過將琉球群島託管後獨立,但後來為了戰略考量,決定承認日本對琉球的潛在主權,並將其納入日本的行政區劃。行政權移交日本《日美舊金山和約》:美日兩國在1971年簽署了《日美舊金山和約》,將琉球群島的行政權移交給日本。生效日期:1972年5月15日,琉球群島正式回歸日本。行政權與主權的區分:雖然行政權已移交,但仍存在關於琉球主權歸屬的爭論,主要源於美國並未在《舊金山和約》中明確放棄琉球的主權,但日本卻將其納入行政區劃。那是USA的事,不是聯合國的事 !
pla487 wrote:我和你查到的資料不同...(恕刪) 抱歉這種私下交易是無用的.二戰後日本的國土被限定只剩日本四島而琉球群島主權是聯合國接管美國託管.重申《開羅宣言》中的諸內容必須得以實施,並且日本的主權須被限制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國以及三國政府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