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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庸置疑,藉機造謠的人也可休矣



不用說這麼遠,就說說每個宗教
都會設定的反派角色,然後對上
反派的結果。

今天佛祖站到餓鬼面前,沒人會覺得
餓鬼能傷到佛祖吧?

今天耶穌站到惡魔面前,沒人會覺得
惡魔能傷到耶穌吧?

今天李洪志站到中國公安面前,
沒人會覺得他不會被逮捕吧?
不然李洪志站站看,讓大家看看
他的神通

啊,前面有人說了,好像美國警察
也可以逮捕到,真的神通無雙
Buzz_Cookie wrote:
至於到自創一個 permanent criminal record 的名詞

從您說我「自創」這個名詞就可以看出您沒做功課。這個用語在美國的刑案討論中很常見,網路上隨便一搜就有很多結果。您連搜一下Google都不會,太混了吧?

Buzz_Cookie wrote:
本來以為之前貼完法院...(恕刪)

貼玩法院文件,然後呢?然後您就望文生義,看到文件中有「GUILTY」就曲解成當事人是「罪犯」,是吧?

於是我質問您有沒有法院定罪(conviction)、產生犯罪記錄(criminal record)的證明,

您就拿不出來了,就開始語塞、顧左右而言他、拖延時間,

現在又貼出另一張法院文件,但依舊是換湯不換藥、繼續在「GUILTY」這上面做文章,

我向您索要的法院定罪、產生犯罪記錄的證明,您始終拿不出來。

建議您不用再硬撐了,我把我查到的資料告訴您吧:

Pleading guilty to a seat belt violation and a failure to obey a notice to appear does not result in a criminal record, because under New Mexico law these are classified as non-criminal traffic infractions and penalty assessment misdemeanors rather than conventional crimes.

簡單來說,就是根據新墨西哥州法律,對「未繫安全帶」和「未遵守出庭通知」進行 plead guilty,並不會產生犯罪記錄,因為這些行為被歸類為非刑事的交通違規,以及按罰則處理的輕微違法行為(penalty assessment misdemeanors),而非傳統意義上的刑事犯罪。

因此您一直聲稱李洪志先生是所謂「罪犯」一枚,這種說法是嚴重的汙衊。

您欠李洪志先生一個鄭重的道歉。
Ian S. wrote:
簡單來說,就是根據新墨西哥州法律,對「未繫安全帶」和「未遵守出庭通知」進行 plead guilty,並不會產生犯罪記錄,因為這些行為被歸類為非刑事的交通違規,以及按罰則處理的輕微違法行為(penalty assessment misdemeanors),而非傳統意義上的刑事犯罪。

因此您一直聲稱李洪志先生是所謂「罪犯」一枚,這種說法是嚴重的汙衊。

您欠李洪志先生一個鄭重的道歉。


所以為什麼神通無雙、天上地下別人
不知道的事他都知道、連中國死了幾億人
都知道的宇宙阿志李洪志,會不知道要繫
安全帶?會不知道會被警察抓到?會不知道
要遵守出庭通知?啊不是神通無雙?

現在辨說阿志只是違規不是犯罪,哎呀,
當世神人宇宙阿志,原來跟巷口的阿志頭
一樣,會違反交通規則啊?不愧是阿志們的
頭頭!
Ian S.
Ian S. 樓主

這件事情的來龍去脈、背後的原因就只有李洪志先生知道了,您當然不可能知道,所以您最好別亂說。

2026-08-01 19:45
Buzz_Cookie

抱歉,李洪志是犯法,不只是違規。

2026-08-02 2:54
Ian S. wrote:
從您說我「自創」這個名詞就可以看出您沒做功課。這個用語在美國的刑案討論中很常見,網路上隨便一搜就有很多結果。您連搜一下Google都不會,太混了吧?

還來????

這樣好了,到目前為止,都是我在提供文件。

可不可以拜託麻煩您提供一個文件名稱為 “permanent criminal record” 的正式法律文件給我聞香一下,不需要是李洪志的,只要是新墨西哥州的任何人都行。

不要老是用嘴說,沒有的東西我看您要如何生出來。


Ian S. wrote:
於是我質問您有沒有法院定罪(conviction)、產生犯罪記錄(criminal record)的證明,

無語。。。。。。您確定您不是來耍寶的???

您不是很會用 Google 嗎?可不可以 Google 一下之前提供的法院文件中 “Disposition (最終裁決)" 和 ”Sentenced(宣判或是判罪)“ 兩字再來說嘴好嗎?誰說法院文件一定要照您說的用 ”conviction“ 這字???

再看看最終裁決的結論說的是什麼??? 好巧,是有罪 (Guilty) 誒。。。。

Ian S. wrote:
建議您不用再硬撐了,我把我查到的資料告訴您吧:

Pleading guilty to a seat belt violation and a failure to obey a notice to appear does not result in a criminal record, because under New Mexico law these are classified as non-criminal traffic infractions and penalty assessment misdemeanors rather than conventional crimes.

簡單來說,就是根據新墨西哥州法律,對「未繫安全帶」和「未遵守出庭通知」進行 plead guilty,並不會產生犯罪記錄,因為這些行為被歸類為非刑事的交通違規,以及按罰則處理的輕微違法行為(penalty assessment misdemeanors),而非傳統意義上的刑事犯罪。

無語。。。。。。您確定您不是來耍寶的 x 2???

我真的不確定您有能力去了解您查到的資料。。。。

Penalty Assessment 簡單地說,就是政府把不同的交通違規制定出不同金額的罰款,當你簽了警察給你的罰單時,你就當場認罪並願意付罰款了事,罰單中確切的文字如下:

Penalty Assessment: I acknowledge my guilt of the offense charged and my options as explained to me by the officer. I agree to remit by mail the penalty assessment shown above.

本來只要把罰款繳了就沒事了。

可是李洪志不知道哪根筋不對勁,在接到罰單後兩天,也就是三月三號,他決定提出不認罪,這資料在 51 樓都有。

在他改變原意提出不認罪之前都是 penalty assessment misdemeanor,因為跟罰款有關,但是在李洪志改變原意而提出不認罪之後,就表示他不同意 penalty assessment 的條件,那這事就變成要出庭了(trail) 解決了 ,如果被判罪的話就是 petty misdemeanor。

這就是為什麼會有接下來的第二張罰單,Criminal Summon (刑事傳票), Failure to Appear (未按時出庭) 和 Beach Warrant(逮捕令)。

這些法律說法都在 New Mexico Traffic Citations Manual 有說明和解釋。

這手冊總共 92 頁,請讀完再來洗地,免得我還得花時間解釋。不過,在此我稍微節錄一段。

"Additionally, the state statutes provide for a separate offense of failure to appear. Section 31-3-9 makes it a petty misdemeanor to fail to appear “in connection with a misdemeanor or a petty misdemeanor proceeding.” The offender is, therefore, subject to further penalty. The penalty for a petty misdemeanor is a fine up to five hundred dollars ($500), jail up to six months, or both."

(google 翻譯:此外,州法律也規定了「未按時出庭」這項獨立罪行。根據第31-3-9條的規定,凡涉及「輕罪或微罪訴訟程序」而未按時出庭者,即構成微罪(petty misdemeanor);因此,違規者將面臨進一步的處罰。微罪的處罰包括最高500美元的罰款、最長6個月的監禁,或兩者併罰。)

不然如果未按時出庭沒有刑事的罰則的話,一個人不出庭也沒事,但這怎麼可能???

您可以再去 google,在新墨西哥州, Petty Misdemeanor 雖是微罪,但還是一個 Crime。



所以。。。。抱歉,洗地不成功。。。。李洪志再再再再再度確定是「罪犯」一枚。
Buzz_Cookie wrote:
可不可以拜託麻煩您提供一個文件名稱為 “permanent criminal record” 的正式法律文件給我聞香一下

我說的是刑案討論,而不是正式法律文件。您在Google搜尋不就有了嗎?輕輕一搜就能看到的東西,我不知道為什麼您要我提供。Anyway,您用下列網址就可以看到了:

https://www.google.com/search?q="New+Mexico"+"permanent+criminal+record"

permanent 這個單字不是一定必要的,因為少數情況可以消除 criminal record。

Buzz_Cookie wrote:
無語。。。。。。您確...(恕刪)

法律上的定義,我們還說得不夠多嗎?我在上面不是已經告訴您了,在新墨西哥州對「未繫安全帶」和「未遵守出庭通知」進行 plead guilty,並不會產生犯罪記錄,因為這些事情都是輕微的違法,而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刑事犯罪。

因此您一直要把「罪犯」這頂帽子強加給李洪志先生,是在混淆概念。

我再跟您講得明白一點吧,您必須先確認對方有「犯罪記錄」,您才可以說對方是「罪犯」,否則這樣說就可被視為混淆概念、抹黑。





另外,關於您找到的延伸資料,我想請您提供進一步的資訊,因為這可能對於釐清此案有幫助。您提到:
此外,州法律也規定了「未按時出庭」這項獨立罪行。根據第31-3-9條的規定,凡涉及「輕罪或微罪訴訟程序」而未按時出庭者,即構成微罪(petty misdemeanor);因此,違規者將面臨進一步的處罰。微罪的處罰包括最高500美元的罰款、最長6個月的監禁,或兩者併罰

那麼請問您,這個「微罪(petty misdemeanor)」導致的「進一步的處罰」,在您提供的兩份法院文件上看得到嗎?我看不出來,所以要請您說說。

還有,您在第60樓提供的法院文件,最下面有些資訊被截掉了。可以提供一下完整的圖片嗎?或者告訴我怎麼找到這份文件,我自己去看也行。
舊聞回顧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Ian S.
Ian S. 樓主

關衛東可沒說他會分身。請不要張冠李戴。

2026-08-02 14:06
絕代蝴蝶

我有說誰是誰嗎?帶大家回顧舊聞何必緊張呢?而且你有把影片看完嗎?宋七力無罪耶?

2026-08-02 14:59
Ian S. wrote:
我說的是刑案討論,而不是正式法律文件。您在Google搜尋不就有了嗎?輕輕一搜就能看到的東西,我不知道為什麼您要我提供。Anyway,您用下列網址就可以看到了:

我真的不覺得我們在“討論”,感覺有時候是您在自以為是的自言自語。

我想對大部分人來說,我提供的法院正式文件已經可以證明我說的東西。如果您要別的資料,請自行查詢和研究,特別是個人的 criminal record,因為這過程很麻煩而且是需要付錢的,我窮。

Ian S. wrote:
法律上的定義,我們還說得不夠多嗎?我在上面不是已經告訴您了,在新墨西哥州對「未繫安全帶」和「未遵守出庭通知」進行 plead guilty,並不會產生犯罪記錄,因為這些事情都是輕微的違法,而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刑事犯罪。
因此您一直要把「罪犯」這頂帽子強加給李洪志先生,是在混淆概念。

這就是我說的,您不是很有能力去了解您查到的資料。

您上面說法的法源是 Section 66-8-126。連結在此:https://law.justia.com/codes/new-mexico/chapter-66/article-8/part-2/section-66-8-126/

如果您去核實 google 給您的資料,您會發現該法在 2019 年的時候做過修改,他把「未遵守出庭通知」從 misdemeanor 的罰則減刑成 penalty assessment misdemeanor。

原句節錄如下:“The 2019 amendment, effective October 1, 2019, reduced the penalty for failure to obey notice to appear from a misdemeanor to a penalty assessment misdemeanor;”

李洪志的案子是在 2006 年,所以他犯的是 misdemeanor 不是您說的 penalty assessment misdemeanor。

而在法律上來說,misdemeanor 雖然是輕罪,但還是 Criminal。

Ian S. wrote:
還有,您在第60樓提供的法院文件,最下面有些資訊被截掉了。可以提供一下完整的圖片嗎?或者告訴我怎麼找到這份文件,我自己去看也行。

早說嗎。。。到現在您才說您根本不知道整個事的來龍去脈?真是無語。。。

您可以提出申請跟法院要,免費的,但有點麻煩,我直接給您好了,如下:












我真的是照事實說,沒有混淆概念、抹黑。不過,倒是感覺您老是抹黑我。

李洪志他犯的是 misdemeanor ,雖然是輕罪,但還是「罪犯」一枚無誤。
Buzz_Cookie wrote:
我真的不覺得我們在“討論”,感覺有時候是您在自以為是的自言自語。

我有說我指的是我們在討論嗎?請仔細看我在第62樓是怎麼說的,我說的是「這個用語在美國的刑案討論中很常見」。

Buzz_Cookie wrote:
我想對大部分人來說,我提供的法院正式文件已經可以證明我說的東西。如果您要別的資料,請自行查詢和研究,特別是個人的 criminal record,因為這過程很麻煩而且是需要付錢的,我窮。

您在搞笑嗎?您連 criminal record 都不想查就想蒙混過去?而您不想查的理由竟然是「這過程很麻煩而且是需要付錢的,我窮」???

好的,既然您不想查 criminal record,我建議您別再空口白話,並收回您之前的所有言論。

Buzz_Cookie wrote:
這就是我說的,您不是很有能力去了解您查到的資料。

我認為您在查資料這方面確實很有能力,但您的一個缺點是操之過急、不仔細求證。我指的是您還沒查清李洪志先生有沒有 criminal record 就急著下結論。

Buzz_Cookie wrote:
所以講到現在,您才承認您根本不知道整個事的來龍去脈?真是無語。。。

「來龍去脈」?我只是想看看被截掉的部份有沒有重要資訊,這關「來龍去脈」什麼事?您說的「來龍去脈」又是指哪方面的呢?

說到來龍去脈,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就是您完全不了解李洪志先生發生的這件事情的來龍去脈(例如是否因為中共特務前來滋擾,或其它原因),就一直在貶損李洪志先生。
Ian S. wrote:
我認為您在查資料這方面確實很有能力,但您的一個缺點是操之過急、不仔細求證。我指的是您還沒查清李洪志先生有沒有 criminal record 就急著下結論。

您大概連 criminal record (犯罪紀錄) 內容有什麼都不知道吧。

其實,如果您那麼糾結 “李洪志先生有沒有 criminal record 的話。。。

那我小聲的告訴您。。。。絕對有的,而且就在我提供的法院資料裡面。

在宣判那一欄有三個字母:CRB

在法律文件裡指的是 Criminal Record Bureau 的簡寫。

表示法院員工將判決的也就是認罪的結果登記在刑事紀錄資料庫裡。

好了,現在連李洪志有犯罪紀錄的資料也給你了,您不高興的話自己去找您要的資料。


您現在只是輸不起,鬧劇也可以結束了。


到目前為止,您根本完全在狀況外,更不要說您沒有提供任何一個文件支持您的說法。

除非您能證明法院文件是假的或是內容有錯,不然您只能接受該文件中的資料,也就是李洪志犯過法,在法庭中認過罪,曾經是個罪犯。


世界又不是繞著您轉,我已經證明他有罪,您沒能力幫他脫罪又不是我的錯。


現在我把之前的法院資料再整理一下。

03/01/2006: 收到「未系安全帶」的交通罰單。

03/03/2006:李洪志答辯:不認罪。

03/09/2006:審判庭通知書,審判時間定於 2006 年 3 月 31 日下午 3:45 進行。

03/31/2006:開庭。法庭記錄註記:被告李洪志未出庭(Failure to Appear)。 由於被告未出庭受審,法院正式對其追加控訴,並發出編號 46579413 的新傳票(未遵守出庭通知)。

04/05/2006:因未出庭,法官簽發逮捕令(Bench Warrant)。

04/06/2006:法院向被告李洪志發出編號 9CS-00721 的刑事傳票 (Criminal Summons),命令其於 2006 年 4 月 20 日上午 10:00 出庭。

04/12/2006:被告李洪志與法官進行了電話通話,承認所有控罪(Pled Guilty to All Charges)。

04/17/2006:撤銷因未出庭所簽發的逮捕令。

04/17/2006:結案

04/17/2006:宣判。「未系安全帶」- 有罪。

04/17/2006:宣判。「未服從出庭通知」- 有罪。


「未系安全帶」的交通罰單不是什麼大事,但是「未出庭受審」(Failure to Appear)導致法院簽發逮捕令並發出刑事傳票 ,最後李洪志在法官前認罪。

他的「未出庭受審」是 misdemeanor ,雖然是輕罪,但還是刑事,不是樓主之前帶風向說的 penalty assessment misdemeanor 民事案件。


真的,鬧劇可以結束了,不陪你玩了。

在您提不出新的證明可以證實之前提出的法院文件是假的或是內容有錯之前,我以後的回應只有:

美國法律文件證明李洪志在美國犯過刑事並認罪,是「罪犯」一枚無誤。
亮的發白

我想應該是中共政治力介入[大笑][大笑]

2026-08-03 11:08
看來洗錢是因為中共脅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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