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用說這麼遠,就說說每個宗教
都會設定的反派角色,然後對上
反派的結果。
今天佛祖站到餓鬼面前,沒人會覺得
餓鬼能傷到佛祖吧?
今天耶穌站到惡魔面前,沒人會覺得
惡魔能傷到耶穌吧?
今天李洪志站到中國公安面前,
沒人會覺得他不會被逮捕吧?
不然李洪志站站看,讓大家看看
他的神通

啊,前面有人說了,好像美國警察
也可以逮捕到,真的神通無雙

Buzz_Cookie wrote:
至於到自創一個 permanent criminal record 的名詞
Buzz_Cookie wrote:
本來以為之前貼完法院...(恕刪)
Ian S. wrote:
簡單來說,就是根據新墨西哥州法律,對「未繫安全帶」和「未遵守出庭通知」進行 plead guilty,並不會產生犯罪記錄,因為這些行為被歸類為非刑事的交通違規,以及按罰則處理的輕微違法行為(penalty assessment misdemeanors),而非傳統意義上的刑事犯罪。
因此您一直聲稱李洪志先生是所謂「罪犯」一枚,這種說法是嚴重的汙衊。
您欠李洪志先生一個鄭重的道歉。



Ian S. wrote:
從您說我「自創」這個名詞就可以看出您沒做功課。這個用語在美國的刑案討論中很常見,網路上隨便一搜就有很多結果。您連搜一下Google都不會,太混了吧?
Ian S. wrote:
於是我質問您有沒有法院定罪(conviction)、產生犯罪記錄(criminal record)的證明,

Ian S. wrote:
建議您不用再硬撐了,我把我查到的資料告訴您吧:
Pleading guilty to a seat belt violation and a failure to obey a notice to appear does not result in a criminal record, because under New Mexico law these are classified as non-criminal traffic infractions and penalty assessment misdemeanors rather than conventional crimes.
簡單來說,就是根據新墨西哥州法律,對「未繫安全帶」和「未遵守出庭通知」進行 plead guilty,並不會產生犯罪記錄,因為這些行為被歸類為非刑事的交通違規,以及按罰則處理的輕微違法行為(penalty assessment misdemeanors),而非傳統意義上的刑事犯罪。
Buzz_Cookie wrote:
可不可以拜託麻煩您提供一個文件名稱為 “permanent criminal record” 的正式法律文件給我聞香一下
Buzz_Cookie wrote:
無語。。。。。。您確...(恕刪)
此外,州法律也規定了「未按時出庭」這項獨立罪行。根據第31-3-9條的規定,凡涉及「輕罪或微罪訴訟程序」而未按時出庭者,即構成微罪(petty misdemeanor);因此,違規者將面臨進一步的處罰。微罪的處罰包括最高500美元的罰款、最長6個月的監禁,或兩者併罰。
Ian S. wrote:
我說的是刑案討論,而不是正式法律文件。您在Google搜尋不就有了嗎?輕輕一搜就能看到的東西,我不知道為什麼您要我提供。Anyway,您用下列網址就可以看到了:
Ian S. wrote:
法律上的定義,我們還說得不夠多嗎?我在上面不是已經告訴您了,在新墨西哥州對「未繫安全帶」和「未遵守出庭通知」進行 plead guilty,並不會產生犯罪記錄,因為這些事情都是輕微的違法,而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刑事犯罪。
因此您一直要把「罪犯」這頂帽子強加給李洪志先生,是在混淆概念。

Ian S. wrote:
還有,您在第60樓提供的法院文件,最下面有些資訊被截掉了。可以提供一下完整的圖片嗎?或者告訴我怎麼找到這份文件,我自己去看也行。





Buzz_Cookie wrote:
我真的不覺得我們在“討論”,感覺有時候是您在自以為是的自言自語。
Buzz_Cookie wrote:
我想對大部分人來說,我提供的法院正式文件已經可以證明我說的東西。如果您要別的資料,請自行查詢和研究,特別是個人的 criminal record,因為這過程很麻煩而且是需要付錢的,我窮。
Buzz_Cookie wrote:
這就是我說的,您不是很有能力去了解您查到的資料。
Buzz_Cookie wrote:
所以講到現在,您才承認您根本不知道整個事的來龍去脈?真是無語。。。
Ian S. wrote:
我認為您在查資料這方面確實很有能力,但您的一個缺點是操之過急、不仔細求證。我指的是您還沒查清李洪志先生有沒有 criminal record 就急著下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