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ther0911 wrote:
鄧小平1997 年...(恕刪)
https://www.basiclaw.gov.hk/pda/tc/basiclawtext/index.html
第四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産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産生的目標。
行政長官産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規定。
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
一、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根據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選舉委員會委員共8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
工商、金融界 200人
專業界 200人
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 200人
立法會議員、區域性組織代表、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 200人
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三、各個界別的劃分,以及每個界別中何種組織可以産生選舉委員的名額,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民主、開放的原則制定選舉法加以規定。
各界別法定團體根據選舉法規定的分配名額和選舉辦法自行選出選舉委員會委員。
選舉委員以個人身份投票。
四、不少於一百名的選舉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
五、選舉委員會根據提名的名單,經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行政長官候任人。具體選舉辦法由選舉法規定。
六、第一任行政長官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産生辦法的決定》産生。
七、二00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這是基本法明文規定的特首產生辦法 !!歪曲的是 綠黨的人,故意亂扯洗腦愚民!!!!
至於之後被犯民否決的普選方案 :
https://zh.wikipedia.org/wiki/2012年香港政治制度改革
包括之後 闡明底線的 831決議文 !!!
一切的根源在於 向你們綠色一樣的人 無視法律文本
要以自己的一套解釋法律條文
作出超出基本法界定的普選方案!!
胡亂歪曲法律文本就是你們綠色的一貫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