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nin wrote:
這已是現在進行式,只要詐騙的對象是中國人,不管你人在那裡,中國就有權引渡
跟此次修法無關
太讚了!! 台灣的詐騙集團真的很沒人性, 去中國受審, 最好都槍決!! 我雙手贙成
不知如何去建議中國高層, 修法改成捉到台灣詐騙集團一律死刑的管道?? 他們有EMAIL嗎?
台灣人要表達一下我們的意見給他們知道!!
BREACAL wrote:
孟晚舟與美國簽各項有關伊朗協定 她違反協訂並且造假使銀行受害
美國司法乃無罪推定論國家,檢方沒有充分證據,是不敢有任何逮捕行動
所以一定掌握充分證據才抓人,我看孟晚舟案件恐怕不容易脫身
邪惡小多 wrote:
這部分可以解釋說明一下嗎?
抱歉我真的不懂。
「特首」加「法官」我能裡解,引渡案件一般都要經過引渡法庭審理。
這有點像是經由特首提出,請法院法官審理。
為什麼原本香港由立法會「個案」審查?
邪惡小多 wrote:
我好像看懂了,您說的應該是「立法程序」吧。
名稱叫「條例」,而且規範的是人民重大自由權益,
就應該循法律案審議程序,經由立法機構審理通過後公告施行。
如果修正程序由「特首加法官」取代了「立法機構審理」,
這樣的立法確時有嚴重瑕疵。
邪惡小多 wrote:立法會重點在檢視原犯罪地的司法審判經歷是否符合香港人對於人權保障的標準,對司法機關提交意見書通常不會太過嚴格檢視,除非像政治犯、經濟犯之類的才會拿出來討論。
不過,由立法局來介入引渡個案的審理,是立法權侵入了司法權的領域,不正是破壞三權分立?
邪惡小多 wrote:特首是行政單位,並非獨立於三權之外,而且是老共的人,不是香港人自己本地人選出來的。
而新制由特首發動後,再經法官審理,應該比較合乎三權分立精神、比較合理的。
絕代蝴蝶 wrote:
你要把澳門、大陸、台灣加進來特別引渡條款這點沒什麼問題,但不能剝奪立法會個案審查的權力。
我在兩岸三地都打過官司,所以有認識幾位香港律師,他們的說法應該不會有錯。
過去我是很討厭香港人明明是被殖民,卻裝作自己都是英國皇室的皇親國戚那種不可一世的模樣,但這次反送中我是支持他們的,行政介入司法,破壞三權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