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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香港逃犯條例全文

qinin wrote:
這已是現在進行式,只要詐騙的對象是中國人,不管你人在那裡,中國就有權引渡
跟此次修法無關


太讚了!! 台灣的詐騙集團真的很沒人性, 去中國受審, 最好都槍決!! 我雙手贙成

不知如何去建議中國高層, 修法改成捉到台灣詐騙集團一律死刑的管道?? 他們有EMAIL嗎?

台灣人要表達一下我們的意見給他們知道!!
BREACAL wrote:
孟晚舟與美國簽各項有關伊朗協定 她違反協訂並且造假使銀行受害
美國司法乃無罪推定論國家,檢方沒有充分證據,是不敢有任何逮捕行動
所以一定掌握充分證據才抓人,我看孟晚舟案件恐怕不容易脫身


先搞清楚,就算不提美國對伊朗的制裁違反了聯合國安理會的決議,
加拿大也沒相關法令,再來銀行案那更是跟加拿大無關,
然後美國叫加拿大抓人??????
到現在實質的證據都拿不出來要引渡都沒理由,
川普之前不是自爆了,
有意將華為和中興通訊等中國大陸電信業者的問題,
納入正在談判的中美貿易協議中,
這不就是你們一直腦補中國可能在法案通過會做的事情嗎?
而且還更過分,中共還是在自己的國土搞
你們怎麼不去聲援孟晚舟?只因為他是中國人?因為他是華為千金?
還是因為美國做的事就是對的就是正義,中國做的事就是錯的就是邪惡?

邪惡小多 wrote:
這部分可以解釋說明一下嗎?
抱歉我真的不懂。

「特首」加「法官」我能裡解,引渡案件一般都要經過引渡法庭審理。
這有點像是經由特首提出,請法院法官審理。

為什麼原本香港由立法會「個案」審查?

首先我們要有個認知,香港是商業城市,政治性沒那麼高,不能用台灣立法院的素質來看待香港立法會。

再來解釋為什麼之前的引渡為什麼要由立法會「個案」審查:

修法前,除了跟香港有引渡協議的20個國家地區外,都要由司法機關認定,再經過立法會審查,而立法會審查的項目除了檢視法官提出的理由外(這裡通常是過場),重點項目在於香港是個注重人權的地區,要引渡回原犯罪地前,立法會會嚴格檢視原犯罪地對於人權的保障,例如會不會屈打成招、惡意栽贓、枉法裁判等脫序的行為。

而這次香港修法是將立法會的審查權力拿掉直接由「特首」加「法官」認定,法官認定該香港人罪刑符合引渡條款,由特首直接簽署即遣送。

現在香港人不滿的是,當法官及特首以符合37項罪名之一為由遣送該犯罪人(例如殺人罪),結果審判地以判亂罪判處他X年徒刑,香港政府的回答是以「國際會給予批評」帶過。

你要把澳門、大陸、台灣加進來特別引渡條款這點沒什麼問題,但不能剝奪立法會個案審查的權力。

我在兩岸三地都打過官司,所以有認識幾位香港律師,他們的說法應該不會有錯。

過去我是很討厭香港人明明是被殖民,卻裝作自己都是英國皇室的皇親國戚那種不可一世的模樣,但這次反送中我是支持他們的,行政介入司法,破壞三權分立。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邪惡小多 wrote:
我好像看懂了,您說的應該是「立法程序」吧。
名稱叫「條例」,而且規範的是人民重大自由權益,
就應該循法律案審議程序,經由立法機構審理通過後公告施行。
如果修正程序由「特首加法官」取代了「立法機構審理」,
這樣的立法確時有嚴重瑕疵。

沒有立法程序的話今天要二讀什麼?
就我認知他講的是因為沒有法條
所以要由立法會個案審查一次性引渡
修法後有了法源依據
變成特首發動法官同意
絕代蝴蝶 wrote:
首先我們要有個認知...
過去我是很討厭香港人明明是被殖民,卻裝作自己都是英國皇室的皇親國戚那種不可一世的模樣,但這次反送中我是支持他們的,行政介入司法,破壞三權分立。...(恕刪)

不過,由立法局來介入引渡個案的審理,是立法權侵入了司法權的領域,不正是破壞三權分立?
而新制由特首發動後,再經法官審理,應該比較合乎三權分立精神、比較合理的。

lakers3208 wrote:
先搞清楚,就算不提...(恕刪)


大大你這樣打臉打的太大力了啦
美國早就在做現在香港修法的事情,但沒人敢嘴美國,特別是某政黨
而且重點是…美國還沒有任何證據就直接要他國抓人
但此次香港修法這黨跟其側翼就嘴很大聲?
應該是在大陸犯法才需要引渡,若這個法通過,在台灣犯法逃去香港也可被引渡來台審判偵訊. 一些詐騙犯送中也因為騙的是大陸人,雖然犯罪人不在大陸,但犯罪事實在大陸(大陸人受騙),基於蒐證及判決進行才送中. 純就法律面來看,這送中法沒啥問題,但恨多人擔心,中共亂抓人,但真的需要擔心嗎? 恐怕是危言聳聽,中共亂抓人還需要法律做遮羞布嗎? 危險的地方不要去,這是媽媽經常告戒的.
邪惡小多 wrote:
不過,由立法局來介入引渡個案的審理,是立法權侵入了司法權的領域,不正是破壞三權分立?
立法會重點在檢視原犯罪地的司法審判經歷是否符合香港人對於人權保障的標準,對司法機關提交意見書通常不會太過嚴格檢視,除非像政治犯、經濟犯之類的才會拿出來討論。

畢竟會出國打交道了解各國司法制度的是議員不是法官,立法的是議員,不是法官。
邪惡小多 wrote:
而新制由特首發動後,再經法官審理,應該比較合乎三權分立精神、比較合理的。
特首是行政單位,並非獨立於三權之外,而且是老共的人,不是香港人自己本地人選出來的。

香港大律師公會針對《2019 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 的補充意見書

可以看一下這個鏈結,寫的蠻清楚的。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絕代蝴蝶 wrote:
立法會重點在檢視原...(恕刪)


很奇怪的設計,台灣要被引渡的犯人有需要台灣立法院同意嗎?英國被引渡的犯人要英國國會同意嗎? 司法體系就不能保障人權,沒有律師幫引渡犯維權嗎?
絕代蝴蝶 wrote:
你要把澳門、大陸、台灣加進來特別引渡條款這點沒什麼問題,但不能剝奪立法會個案審查的權力。

我在兩岸三地都打過官司,所以有認識幾位香港律師,他們的說法應該不會有錯。

過去我是很討厭香港人明明是被殖民,卻裝作自己都是英國皇室的皇親國戚那種不可一世的模樣,但這次反送中我是支持他們的,行政介入司法,破壞三權分立。


國會介入司法也是破壞三權分立,你若支持反送中,那就是這種狀況

沒道理反對行政權介入司法權破壞三權分立,卻支持立法權介入司法權的破壞三權分立

事實上,引渡、逮捕等都是行政權的行使,沒有啥破壞三權分立的問題

港府修法的方向,才是正確的做法,不然你的主張,除了支持立法權介入司法權,更是支持立法權介入行政權,這才是徹底的破壞三權分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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