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代蝴蝶 wrote:
你少說了一點,原本的引渡條例是由立法會「個案」審查,現在要改為「特首」加「法官」審查。...(恕刪)
這部分可以解釋說明一下嗎?
抱歉我真的不懂。
「特首」加「法官」我能裡解,
引渡案件一般都要經過引渡法庭審理。
這有點像是經由特首提出,請法院法官審理。
或者法院審理決議後,由特首公告執行。
為什麼原本香港由立法會「個案」審查?
孟晚舟在加拿大被捕,加拿大跟香港同為大英國協體制,孟晚舟案是加拿大議會審查嗎?
議會可以審查決定當事人是否引渡嗎?人民公審、批鬥大會嗎?
如果如此,香港的原制度比較恐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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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我好像看懂了,您說的應該是「立法程序」吧。
名稱叫「條例」,而且規範的是人民重大自由權益,
就應該循法律案審議程序,經由立法機構審理通過後公告施行。
如果修正程序由「特首加法官」取代了「立法機構審理」,
這樣的立法確實有嚴重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