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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香港逃犯條例全文


raygodsong wrote:
對公眾議題關心就代...(恕刪)


公眾議題??
法律不是要保護大部分的守法的人
怎麼要保護犯罪者呢

那您何時要討論像 北韓人權問題??

mak8 wrote:
英國離開以前留給香...(恕刪)


那五萬人連他們的家庭是已經拿了英國本土公民護照,簡稱居英權
那用這麽神秘還密碼

限制只是那護照持有人,如不在英國定居滿年限
他們的子女不能申請英國護照

ccy4343 wrote:
修例前原本規定有20...(恕刪)


樓主都說要看全文了

就是怕向閣下這種

抹黑栽贓腦捕的評論出現

逃漏稅、政治犯,你到底有沒有看過全文啊?

你講的那些都不在人家的法律適用範圍啊

你活在平行時空嗎?

mak8 wrote:
你是說學美國抓捕孟...(恕刪)


中國可沒學會呢

因為

逃犯條例已經明訂法律適用範圍

是刑法

網路在散播謠言的人,不斷地繞開這件事情

堅持在自己看不懂法律是用條款的情況下自行解釋

yeh199200 wrote:
說到底 你只要不犯...(恕刪)


中國有罪定論制度下,"不要犯罪就沒事"這句話是有矛盾的

舉個簡單例子
有罪推定論情況下:
當警察說你昨天偷別人的腳踏車,此時就可以把你抓起來監禁審問
你要自己證明自己"無罪" 比方說調閱監視器,提出不在場證據,或提供各項人證物證
問題是,誰沒事會錄影自己? 如果當時在睡覺,如何提供當時正在睡覺證據?
假如提供不出來,你就有罪 冤獄就產生了


一堆人提加拿大孟晚舟案件當反例
孟晚舟與美國簽各項有關伊朗協定 她違反協訂並且造假使銀行受害
美國司法乃無罪推定論國家,檢方沒有充分證據,是不敢有任何逮捕行動
所以一定掌握充分證據才抓人,我看孟晚舟案件恐怕不容易脫身

反觀
中國國際刑警主席孟宏偉,返中國"被消失"後又"被辭職"
像中國這種案例,基本上黨說你有罪就有罪了 縱使自己真清白,也很難證明

無罪推定論對百姓是好的,防止政府濫權
香港是採無罪推定論,怎麼可能會接受中國有罪推定論呢? 特首簽屬即可抓人,侵犯司法獨立
說到底就是對中國司法不信任,起身抗議

本來無我 wrote:
支持酒駕送中

支持殺人送中

支持炸騙送中

支持作姦犯科送中~~~...(恕刪)
台灣恐龍司法 是獨立的
司法改革 投票 投到滿意為止

表決到蔡英文滿意? 台大教授:這跟威權時代有差嗎?

+1

讚讚讚

神回應



台灣最大黨

討厭民進黨


台灣最大尾

無恥忠犬會


沈玉琳中選會「命要夠硬






哇 哇


回家看 YouTube 真是

People, mountains,
People, sea

太 超 過

沒 圖 沒 真 相













30分鐘內容
如果看過後


沒 看 過

只 是 一 張 嘴
當 之 無 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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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 有 文青 讀 搞 機
沒 有 文青 讀 搞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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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 有 文青 讀 搞 機
大小姐 空心菜 講出內心話 很恐怖的



聲嘶 力竭 大字版

出來了

看了 令 人 動 容 真 誠

2020 熱愛 中華民國

有救了 不惜 粉身碎骨















廟堂之上,朽木為官;殿陛之間,禽獸食祿。狼心狗行之輩,滾滾當朝;奴顏婢膝之徒,紛紛秉政。
BREACAL wrote:
中國有罪定論制度下...(恕刪)

舉個簡單例子
有罪推定論情況下:
當警察說你昨天偷別人的腳踏車,此時就可以把你抓起來監禁審問
你要自己證明自己"無罪" 比方說調閱監視器,提出不在場證據,或提供各項人證物證
問題是,誰沒事會錄影自己? 如果當時在睡覺,如何提供當時正在睡覺證據?
假如提供不出來,你就有罪 冤獄就產生了


請問偷腳踏車在中國要關多久??

BREACAL wrote:
中國有罪定論制度下...(恕刪)


你第一句話 "中國是有罪定論制度"

這前提就是錯的

因此你後面基於此所講出來的論述都是垃圾,完全沒有閱讀的價值


至於什麼叫做有罪推定論制度,我舉幾個例子給你看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5 條
政黨、附隨組織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或其自中華民國 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並於本條例公布 日時尚存在之現有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 補助金及其孳息外,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 政黨、附隨組織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以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 當之對價取得之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 助金及其孳息外,雖於本條例公布日已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 所有之財產,亦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


《貪污治罪條例》第6-1條
公務員犯下列各款所列罪嫌之一,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以上兩個才是貨真價實的有罪推定制度,你這種不懂叫有罪定的法盲,還是去多讀點書比較實際

yichen8173 wrote:
唉!沒人關心實質內...(恕刪)


相信連環變態殺人犯會關心的。

不幹我事我當然不關心。
ccy4343 wrote:
修例前原本規定有20...(恕刪)


差點沒笑死,你說的這種事美國正是現在進行式,怎不見出來批判美國呢?
什麼在台灣罵中國去香港就會被移送,誰告訴你的?懶人包?
又沒在中國犯法香港要怎麼移送你?笑死…還改罪名咧


至於什麼今日香港、明日台灣…那不過是騙呆民用的,智障才會信
這口號喊多久了,台灣還是在這呀
還是可以先讓台灣的薪水漲的跟香港一樣高?那我OK呀


還有你確定台灣是司法獨立的國家嗎?
對小老百姓是司法獨立啦,但對有權有勢的人可不是
關說都可以無罪了,還司法獨立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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