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dowjon wrote:
所以樓主贊成如果...(恕刪,後面"樓主"自動替換成 S --)
錯!不是要取代屬地主義!
原則上都還是「在哪邊犯的案,就由哪邊審理」(香港司法本來就是屬地主義);正常來說,是不能引渡的狀況下,就採用港人港審 (請參考前面第34帖的 “「港人港審」可規範在相關司法互助未施行時,只要行為人為香港永久居民,即適用香港法律由香港法院予以審判。整體來看,「港人港審」仍可以是在屬地主義為優先的原則下,而彌補不足之處。”)。
像現在香港對中國內地、台灣都無法正式引渡,結果香港自己都不能審理逃回來的香港疑犯,這不是更糟、更不合理嗎?
台灣司法是以屬地主義為原則的折衷主義,就沒有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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