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8

◆保障人權,遵循香港基本法,香港「送中條例」可以怎麼改?

非中國內地居民不能送中國內地...
那假設今天發生在台灣的陳同佳案發生在內地
那到時候是不是又要修改逃犯條例?
還是說中國內地比較特別 要港人港審?
香港目前只有和20個國家簽有長期的逃犯移交協議,也不能正式引渡嫌犯到中國內地與台灣。先由增加港人港審的管道來彌補吧。

就這麼簡單,「港人港審」補司法漏洞,「港人港審」減輕引渡的人權與政治疑慮;對香港、台灣、內地都有利!

至於《逃犯條例》修改,不限期暫停也沒甚麼損失,後續再議。
道卡斯丁 wrote:
香港目前只有和20個...(恕刪)

所以樓主贊成
如果台灣人去香港殺了樓主的香港家人
台灣人逃回台灣,就由台灣審判

同理
如果中國人去香港殺了樓主的香港家人
中國人逃回中國,就由中國審判

如果中國人去台灣殺了樓主的台灣家人
中國人逃回中國,就由中國審判

如果香港人去台灣殺了樓主的台灣家人
香港人逃回香港,就由香港審判

個人是不贊成啦
個人認為,在哪邊犯的案,就由那邊審理,才是正解

shadowjon wrote:
所以樓主贊成如果...(恕刪,後面"樓主"自動替換成 S --)


錯!不是要取代屬地主義!

原則上都還是「在哪邊犯的案,就由哪邊審理」(香港司法本來就是屬地主義);正常來說,是不能引渡的狀況下,就採用港人港審 (請參考前面第34帖的 “「港人港審」可規範在相關司法互助未施行時,只要行為人為香港永久居民,即適用香港法律由香港法院予以審判。整體來看,「港人港審」仍可以是在屬地主義為優先的原則下,而彌補不足之處。”)。

像現在香港對中國內地、台灣都無法正式引渡,結果香港自己都不能審理逃回來的香港疑犯,這不是更糟、更不合理嗎?

台灣司法是以屬地主義為原則的折衷主義,就沒有這個問題。
道卡斯丁 wrote:
像現在香港對中國內地、台灣都無法正式引渡,結果香港自己都不能審理逃回來的香港疑犯,這不是更糟、更不合理嗎?

為補足這缺失,不合理
所以才有逃犯條例呀
那為什麼又反逃犯條例呢?

所謂逃犯條例,不就是歸屬地主義,哪邊犯罪,哪邊審
很合理呀

樓主首頁提到的7年以上
若我沒記錯,本次逃犯條例原本就有列入了

香港這次反送中
個人感覺是港版太陽花
一堆人根本搞不懂原委,就為反而反
到最後,可能還是會......真香~
港人港審
很好啊
所以案發地要把證據移給香港
有證據才能審不是嗎

那香港算老幾
為什麼我要把證據移給你
香港要不要另外修個證據移送條例呢

沒錯,很多政治運動,常常也是許多人不懂原委,為反而反。但這次代表的是嚴重的信任危機與政治問題。這種嚴重的信任危機與政治問題,聰明人不會蠻幹,避免造成巨大損害。善用些政治智慧與民主包裝的手腕吧?!

其它的政治效應最好也推算一下。還好港府沒有繼續強硬下去,不然各方(包括台灣) 民粹式的反中,又有更多源源不絕的動力了。

前面其實提過,修法原本沒有太特殊(在一般國家...),但也並非想當然爾的就沒問題。針對大家提出的疑慮去討論與重新修訂條文吧!

lup wrote:
港人港審很好啊所以...(恕刪)


現今國際社會,大部份境外取證是可行的。

連結


lup wrote:
港人港審
很好啊
所以案發地要把證據移給香港
有證據才能審不是嗎

那香港算老幾
為什麼我要把證據移給你
香港要不要另外修個證據移送條例呢


台灣又不承認香港是國家

然後香港也不承認台灣是國家

只是一個區域 幹嘛移送給你

誰要聽誰的?

道卡斯丁 wrote:
要保證不涉及集會、...(恕刪)


逃犯條例就是引渡條例的補修法

你講的這些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都有定義

看過全文的都知道

所以我才說

香港人這次搞的叫做

莫須有
  • 18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8)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