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km wrote:香港立法會比法院更沒有獨立運作身份,看看現在跟著DPP總召舉手通過所有政府法律案的立法院就知,議會離不開政治,只有司法體系才有可能獨立運作.香港政府控制立法會,比控制法院容易多了....... 香港在1997前,未回歸中國大陸前,不但沒有選舉制度,更無立法權,全由英國直接指派香港特首接任,法條是用特首簽立,當時你怎不出來說?現在看到中國就反,也不論其條款內容為何?增加了引渡條款,在沒有引渡條款前,那些在中國、澳門、台灣三地犯罪的人,跑到香港後都無法引渡回原犯罪屬地審查犯罪實情,現在條例一通,那些曾在台灣犯過罪的人,例如2018年在台灣殺死女友,卻在警方捉他前跑到香港,至令無法引渡回台審理的港人陳同佳,就可以引渡他來台審理這件殺人案。
cross R wrote:送中條款一旦過關台灣人只要過境香港(如果有觸犯中國法律),中國有權依法要求香港政府將台灣人移送中國受審。 胡扯一通,把你說的那一條拿出來!送中條款我每一條都看過,根本沒有這種規定!
cross R wrote:送中條款一旦過關台灣人只要過境香港(如果有觸犯中國法律),中國有權依法要求香港政府將台灣人移送中國受審。 干我屁事,我又沒罵中共,鬼島詐騙集團都罵不完了,還罵道中共去,真是莫名奇妙,,,,
cross R wrote:正解送中條款一旦過關台灣人只要過境香港(如果有觸犯中國法律),中國有權依法要求香港政府將台灣人移送中國受審。...(恕刪) 中國一直跟韓國、法國、西班牙、義大利、瑞典等20幾國有引渡條款,有誰過境韓國、法國、西班牙...被逮捕移送中國的?王丹去法國玩會害怕嗎?
幸福很簡單 wrote:胡扯一通,把你...(恕刪) 以下引述自「商業週刊」:什麼是《送中條例》?《送中條例》正式名稱為《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修正草案。草案規定只要涉嫌在中國內地犯下殺人、洗錢或「危害種族或直接和公開煽惑他人進行危害種族」等37種罪行,而在香港被發現的「逃犯」,政府可不需透過任何司法程序,只要香港特首點頭,再經過法庭判定,就可直接把人帶走。即使形式上似乎最終還是會經過香港法庭做最終決定,但,香港公民黨議員楊岳橋認為,法庭對於引渡所提交的資料證據把關能力有限。草案中,可移交的37項罪名包含:謀殺、誤殺、傷人、性罪行、綁架、刑事恐嚇、販毒、搶劫、偽造、貪污、縱火、爆炸品、走私、叛變、偽證、賣淫、重婚、煽惑他人進行危害種族、詐騙、非法入境、賭博等,可判刑7年以上的罪名項目。為何要修訂《送中條例》?去年,一名陳姓香港人與女友到台灣旅遊,陳男在台灣殺害其懷孕女友後棄屍逃回香港,隨後在港用女友提款卡盜領存款被逮捕。其後,台灣方面,台灣士林地檢署正式對陳男發布通緝,不過因為港台之間沒有引渡協議,即使士林地檢署及法務部多次要求香港提供司法互助協助遣返陳男,但都未果。(新聞連結)今年2月,香港政府藉此案為由,表面上是聲稱是為補強現有法令,決定修改這項條例。不過,修正條文卻是進一步強化了中國政府逮補人的權力。《送中條例》跟台灣人有什麼關係?此草案規範下,只要是有涉嫌犯案疑慮的人士,都可能面對無條件被逮補、移交中國處理的風險。換句話說,不只是香港人,此案所指涉人士不分國籍,即使是台灣人,只要在踏入香港境內後,一旦被政府當局認定為「逃犯」,便會有可能直接在跳過司法程序的情況下,直接被送往中國。國際怎麼看反送中運動?美國聯邦眾議院外交委員會主席恩格爾(Eliot Engel)發表聲明,認為此草案的修訂將「嚴重侵害香港法治與自治」,他認為北京此次的舉動,已讓外界質疑其對香港一國兩制的承諾,這已打壓到香港獨有的自由和價值觀。共和黨聯邦參議員克魯茲(Ted Cruz)推文指出,若中共強迫香港通過這條法令,美國有需要重新評估《美國—香港政策法》,同時表示美方不能繼續容許中共利用香港的特殊待遇。(新聞連結)美國國務院發言人歐塔加斯(Morgan Ortagus)指出,香港一國兩制的架構持續遭到破壞,令香港長久以來在國際上的特殊地位面臨到風險。(新聞連結)
幸福很簡單 wrote:香港在1997前,...(恕刪) 您徹底誤解了我的說法,原本只是說讓立法會審議還不如特首加法院,畢竟以現實及參考國內運作模式來看,立法會(或咱們的立法院)淪為行政單位橡皮圖章是輕而易舉的事,香港司法獨立性承襲自英國,這是香港的驕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