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anchih wrote:這篇的主題不就是美中...(恕刪) 我懂了,你所謂的因言獲罪是指要被判刑被關才算動用國家機器來查你、約談你,只要最後沒關你,都不算因言獲罪這樣我就知道我們之間是對「因言獲罪」的解釋不同而已
Shawn732 wrote: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 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關你兩、三個月,再把你無罪釋放,看你怕不怕?
jeel54321 wrote: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 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關你兩、三個月,再把你無罪釋放,看你怕不怕? 嘻嘻,完全不怕耶~~~~宅神搞這麼大都沒被起訴了,那來的偵查跟審判?我家老頭每天罵蔡英文假博士,政府污錢,罵個幾年下來,身體可硬朗了,也沒人請他去哪裡喝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