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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權,遵循香港基本法,香港「送中條例」可以怎麼改?


一介小書童 wrote:
...銅鑼灣老闆都能因為賣書被秘密共慘特務抓走去審判了...(恕刪)


沒錯!這是香港人不相信中國內地司法與政治的來由之一。也因此,港府要推「送中」,當然更棘手,也要更耐心溝通與謹慎周延

也轉貼另類參考:
行政會議成員兼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支持擴大移交逃犯範圍至中國大陸,認為如有合法制度,銅鑼灣書店事件便可由法庭控制和保障,令他們有「更少藉口」去做「愚蠢」和不合法的事情。

1iaooo wrote:
這些確實有白紙黑字紀錄在原條例裡面,總共500多條...(恕刪)


要保證不涉及集會、新聞、言論、學術自由或出版自由,保證政治犯不被移交,必須訂得夠縝密,嚴格杜絕漏洞。其實港府與贊成修例者,就可以把這些條文攤開來給反對者討論,夠不夠?行不行?還需要怎麼修?

至於「不能以A法移交,再改以B法審判」,這算是常理;但不太確認是否在在香港與中國內地,都有明確以白紙黑字寫入相關法律裡?有,眾人才會有信任感!
一些常理或者引渡的限制,並非想當然爾每一方每一案例就會遵守!

再講「不能以A法(罪)移交,再增加或改以B法(罪)審判」之原則。除了香港的逃犯條例與中國內地的相關法律都須要寫之外,香港的逃犯條例最好再加一條,如果引渡國 (中國內地) 的法律對此有除外條款,則相關引渡條款停止適用。

比如,中國的國安法,加了一條相關引渡限制不適用的話,那這項所謂的「不能以A法(罪)移交,再增加或改以B法(罪)審判」就破了功,政治犯也等於可用其它罪行先引渡後,再以國安法審判。

不要說發生這事,香港特首或法官對此能阻擋,有壓力與難度啊!一些預防性的法條若不先寫清楚,就會有漏洞與變數!

要得到民眾的信任,這類條文一定要訂,而且要周延!
「港人港審」的方案,實際上應是香港所必需要的。目前香港的司法相當偏向屬地主義,在實務上會有不少問題,這種引渡相關以及政治因素所導致的問題就是。現代許多國家的法制,多少都有折衷的影子,幾乎不會是完全的屬地或屬人主義。

進一步來看,「港人港審」,可以單獨修法,甚至可不用管《逃犯條例》後續怎麼修。「港人港審」可規範在相關司法互助未施行時,只要行為人為香港永久居民,即適用香港法律由香港法院予以審判。整體來看,「港人港審」仍可以是在屬地主義為優先的原則下,而彌補不足之處。

為什麼應該先做「港人港審」一是對香港的法治有相當大的助益,可提升司法正義。另一個是可以減輕《逃犯條例》的人權與政治疑慮。

有了「港人港審」,香港人在中國大陸犯了不管七年以上或以下的罪行,都「可」或者「優先」在香港審判與服刑;相對也可考慮訂為都「須」在香港審判與服刑,不過這個「須」字,就還要看中國內地的法規(或相關引渡協定)了。如果香港永久戶籍嫌疑人是在香港被扣留,香港法院即可據此在香港審,不需要走《逃犯條例》的引渡方式,這對香港人算是多一層保障,也降低《逃犯條例》修訂的反對聲浪,一方面彰顯司法正義,另一面則是減少政治對司法的干預。

「港人港審」完全符合一國兩制的精神,一國兩制就是保障香港可以制定自己所需的法制。至於有人說,「港人港審」會改變甚麼基本法制或「屬地原則」,那都是言過其實,實際的現代國家法制,大致上也都往折衷制靠攏!

一介小書童 wrote:
不管中國人怎樣為共...(恕刪)
铜锣湾书店老板自己都承认送书去深圳在深圳海关被抓。
如果沒有「港人港審」來補破洞,那即使是以最近《逃犯條例》的修法版本,引渡限於七年以上的嚴重罪行,那七年以下呢?仍然是逍遙法外,無法可用!

「港人港審」將彌補香港法制的不足,也為《逃犯條例》打下「解開爭議」的基礎之一。
有人說,「港人港審」是挑戰中國中央統治的權威,這顯然是片面誤解或別有居心的說法。

香港特區原本就是鄧小平時代就訂下的一國兩制香港基本法第二條及第十九條規範,香港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所以這是在基本法規定內,何來的挑戰之意?

胡亂汙衊「港人港審」,說不定是想把矛盾弄大,有刻意搞亂香港一國兩制之嫌吧?

道卡斯丁 wrote:
有人說,「港人港審」...(恕刪)

弱弱的問一句
假如港人在美國殺了一個美國人
你確定川普會讓這位港人回到香港
「港人港審」嗎?

shadowjon wrote:
弱弱的問一句
假如港人在美國殺了一個美國人
你確定川普會讓這位港人回到香港
「港人港審」嗎?...(恕刪)


「港人港審」,一個重點是彌補司法漏洞,另一個是減少引渡相關的疑慮。香港法律先做好「港人港審」的框架與彈性;但這並非就是絕對的。香港目前和20個國家簽有長期的逃犯移交協議。相關法律也規定,香港可以與其他國家進行一次性移交。比較合理的適用方式為:「在相關司法互助(引渡)未施行時(比如因政治、人權疑慮或法令限制),只要行為人為香港永久居民,即可適用香港法律由香港法院予以審判。」

港人在美國殺人,依法是由美國當地法庭優先審理。而如果此港人已逃回香港,目前香港與美國本就簽有長期的逃犯移交協議,無其它特殊事由,依法應該會被引渡回美國審判。而如果有「港人港審」的法律,在法定事由下,就有可能改成在香港審判,拒絕美國的引渡要求。

道卡斯丁 wrote:
而如果有「港人港審」的法律,在法定事由下,就有可能改成在香港審判,拒絕美國的引渡要求。

由此看來「港人港審」的法律根本就是惡法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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