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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香港逃犯條例全文


1iaooo wrote:
你到底知不知道李明...前些時日某個藝人的小孩被美國抓你有沒有如此生氣啊?(恕刪)

我寫了甚麼是為李被抓生氣??? 你真的有看過那些"證據"???
超級小任任 wrote:
我覺得你胡扯比較會有報應,
你還真相信在台灣這邊網路罵中共,然後到對岸就被抓了關五年?...(恕刪)


你有看過那些"證據"??? 論證邏輯你認同???
他頂多就是去散佈一些"思想",用"意圖"顛覆我也還勉強接受。
還說他是兩個首謀之一,也真是好笑。
紅衛兵都革命無罪,造反有理了,這麼點小事就能犯了: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共同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第1款,

這是他們的憲法: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有時候無知是一種幸福。

cckm wrote:
台灣人在加拿大殺人被加拿大警方逮捕,
香港人在台灣殺人逃回香港,
這兩件事能併為一談嗎???

我再貼一次,如果你還看不懂,我也沒辦法了。
你沒看到他回台灣以後被台灣法院也判刑嗎???
香港為何不修法改成"若香港人(公民...)在外國受害,香港對加害者有司法管轄權"就好???

這是台灣的法律:
男子劉○○妻子十六年前結婚,同年移居加拿大,兩年後劉因反對妻子繼續讀書進而懷疑她不忠,導致摩擦,其妻甚至向加國警方尋求庇護並搬離住處。但劉事後跑到妻子租處談判,一言不合劉持切肉刀刺死妻子。 劉遭加國依二級謀殺罪監禁十三年後驅逐出境,他返台後,昨天再度被台灣高等法院判刑十三年、褫奪公權六年。 雖然劉昨天再度被判刑,但因他已被加拿大法院判處無期徒刑,且實際監禁十三年後獲得假釋,因此應視同已執行刑期,高等法院法官昨天特別諭知他不用再入獄,但褫奪公權部分則須繼續執行。

emerson76 wrote:
你有看完嗎???看...(恕刪)


還魂了???

但不做功課一樣沒有用啊

周生是甚麼案子,甚麼罪名

李生是甚麼案子,甚麼罪名

你清楚嗎?本質上的差異,你清楚嗎?

世界各國對於李生的罪名,處理通則是甚麼,你清楚嗎?

你連最基本的時間點都沒搞清楚

還是學學香港莫須有運動的那群爛咖

只要遇到人家想講道理立刻裝沒看見吧

我沒有胸部 wrote:
很簡單的邏輯---...(恕刪)
我們應該做的是監督
掩耳盜鈴是很可笑
但是掩耳盜鈴卻可能是一個人知恥的起點
如果他願意在這方面進步


~

1iaooo wrote:
你到底知不知道李明哲去中國幹了什麼事情啊?你是不是只看懶人包覺得在台灣上上網就會被中共抓走?前些時日某個藝人的小孩被美國抓你有沒有如此生氣啊?


在這一點上,台灣當前的政府好像比較 "人性化"~

台灣民政府這組織存在多久了,好像也都沒事~

幸福很簡單 wrote:
中國、澳門他們與台灣也有相同問題,他們也沒有引渡條款,所以這次一併加進去。...(恕刪)


這可有趣了
這表示條款若通過
中國也能輕易把中國本地的政治犯、思想犯等異議人士,自香港、臺灣引渡回中國。
不論香港訴求為何,從另一個角度來看,說中國企圖用司法互助包裝集權統治也是合理推測。
皮卡思樂冰 wrote:
這可有趣了
這表示條款若通過
中國也能輕易把中國本地的政治犯、思想犯等異議人士,自香港、臺灣引渡回中國。...(恕刪)
勸勸你,做功課
條文是不包含政治犯
Tom_Deng worte:
還魂了???但不做功...(恕刪)

還魂也比活死人好吧 !!!
你做了甚麼功課 ???
罪名重要還是證據重要 ???
他的罪名證據你有去研究邏輯性 ???
f62902 worte:
勸勸你,做功課
條文是不包含政治犯

但是可以栽髒一些犯罪的事來引渡。
當然 這種事任何政府都可能做 , 甚至很多個人都會故意栽贓誣陷他人。

香港多少富豪投資大陸 ,應該沒幾個不賄絡的,
錫老大這幾年打了多少貪,手上資料多了去 ,(說不定還有其他的把柄呢 )
那些人以後哪個敢不聽話??? 最怕的是聽了話還是可能會被整肅。
一旦送終通過 ,那些富豪能走多快就多快離開香港,
他們離開了, 剩下那些人怎麼辦???
那些人當然會想與其沒有未來 ,為什麼不趁現在大家齊心協力爭取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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