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y4343 wrote:
前面我講的中研院研...(恕刪)
這是走法治的回頭路。
國家要對人民逮捕、驅逐、押解、引渡...等,都應該要以法律規範、透過法院來審理執行。
林鄭月娥修改的逃犯條例,即使是引渡到中國,至少都是經過引渡法院審理,控辯雙方互相舉證、攻擊防禦,法官審理判決後才能執行。
而這個中研院研究員所謂的「變通方式」有經過法院公開審理嗎?沒有。沒有法源依據法院怎麼審?
就靠著兩個國家高層的「默契」來引渡犯人?完全的人治,被告連辯護、要求接受審判的基本人權都沒有,不覺得比林鄭版的逃犯條例恐怖嗎?
現在舉的例子是引渡到台灣,
如果是要送到中國呢?
又如果香港人在中國連續殺人、搶劫、姦殺幼童逃回香港,
香港法院無權審理境外犯罪,受害者家屬也是香港公民,哭訴無門...
送不送中呢?
給不給犯人法院公平審理引渡案件的機會?
還是由特首跟中國官員的「默契」來決定?
如果引渡了、人槍斃了,事後又再證明是冤案,或者有不應引渡事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