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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香港逃犯條例全文

ccy4343 wrote:
前面我講的中研院研...(恕刪)

這是走法治的回頭路。
國家要對人民逮捕、驅逐、押解、引渡...等,都應該要以法律規範、透過法院來審理執行。
林鄭月娥修改的逃犯條例,即使是引渡到中國,至少都是經過引渡法院審理,控辯雙方互相舉證、攻擊防禦,法官審理判決後才能執行。
而這個中研院研究員所謂的「變通方式」有經過法院公開審理嗎?沒有。沒有法源依據法院怎麼審?
就靠著兩個國家高層的「默契」來引渡犯人?完全的人治,被告連辯護、要求接受審判的基本人權都沒有,不覺得比林鄭版的逃犯條例恐怖嗎?

現在舉的例子是引渡到台灣,
如果是要送到中國呢?
又如果香港人在中國連續殺人、搶劫、姦殺幼童逃回香港,
香港法院無權審理境外犯罪,受害者家屬也是香港公民,哭訴無門...
送不送中呢?
給不給犯人法院公平審理引渡案件的機會?
還是由特首跟中國官員的「默契」來決定?
如果引渡了、人槍斃了,事後又再證明是冤案,或者有不應引渡事由呢?

ccy4343 wrote:
https://www...(恕刪)


https://www.twreporter.org/a/mini-reporter-extradition-law
這是台灣中研院某研究員的文章。

你的文章還有另外一段

當年的港英政府沒有將中國列入移交的名單中,是認為中國的司法制度,與國際標準有相當程度的落差,因此將中國排除在條例允許的移交對象之外,此舉被視為是一道保障人權的防火牆。而2019年,香港特區政府以「陳同佳案」為由修改《逃犯條例》,將中國列入適用對象,則試圖打破這道人權防火牆,故被稱「送中條例」。

廖福特嘛 人權專家,所以殺人犯也不能送中國受審,因為殺人犯也是有人權嘛


為什麼他的文章只講人權,完全不談

•《條例草案》只涵蓋可判處七年或以上監禁的最嚴重罪行(即通常在香港高等法院審理的案件),而在處理移交請求前,這些罪行必須同時是香港和提出請求的司法管轄區法例內訂明的罪行。

• 這些嚴重的刑事罪行都不涉及集會、新聞、言論、學術自由或出版自由。此外,政治罪行不移交;或因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被檢控也不移交。

邪惡小多 wrote:
正常法治國家,是不...(恕刪)


你舉得例子代表你對於國家法政的觀念錯誤

任何一國政府

都可以單方面把某人列為不受歡迎對像驅逐出境

就像號稱言論自由的蔡政府,可以把大陸學者直接驅逐出境一樣

ccy4343 wrote:
https://www...(恕刪)


其實驅逐這種做法是沒辦法中的辦法...可以說是旁門左道的辦法~
國家可以把自己的國民驅逐出境
麻煩舉個案例來聽聽
謝謝

Tom_Deng wrote:
你舉得例子代表你對於國家法政的觀念錯誤
任何一國政府
都可以單方面把某人列為不受歡迎對像驅逐出境
就像號稱言論自由的蔡政府,可以把大陸學者直接驅逐出境一樣

看完您的回覆令我震驚不已,雖我不喜歡蔡政府,但我實在不相信他們可以無條件把某人列為不受歡迎對象然後驅逐出境。我Google到一篇驅逐學者"李毅"的報導,其原因是因為李毅為中國人,但是用綠卡申請來台,並認為"其實際從事的行為與原始申請來台目的不符合"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才將其驅逐出境。而會有以上認知乃是因其欲出席與武統相關遊行並擔任主講人。

這種行為就如同你去中國宣揚"台獨",或者到美國宣揚任何有可能危及其政權或危害其國家安全的事物,理應被驅逐出境。

請問一個在國境內沒有任何犯罪的人,國家要如何把他驅逐出境,您能夠舉一個實例嗎?
人民的名義 wrote:
https://www...(恕刪)

碰上中國,就是用"陰謀論"加上"不合乎法規及常理的旁門左道"來評論之。總之,一切可用來反中的觀點都是正確的。碰上西方國家,就是法治與民主的代表,值得大家學習!

1iaooo wrote:
看完您的回覆令我震...(恕刪)


你自己上google打不受歡迎人物 驅逐出境

就會知道,這早就玩爛的東西

這有啥好震驚的??

這不是社會基本常識嗎?

反而是踹慰安婦紀念雕像的日本人

沒有被列為不受歡迎人物耶

一個還沒開始就被驅逐,一個是做了污辱國體之事沒事發生

Tom_Deng wrote:
你自己上google打不受歡迎人物 驅逐出境

就會知道,這早就玩爛的東西

這有啥好震驚的??

這不是社會基本常識嗎?

反而是踹慰安婦紀念雕像的日本人

沒有被列為不受歡迎人物耶

一個還沒開始就被驅逐,一個是做了污辱國體之事沒事發生


反正呢,民進黨這個爛政府的雙重標準也不是一天兩天了,他們幹任何太超過的事總找得到理由。
Tom_Deng wrote:
你自己上google...(恕刪)

維基百科列表每個人幾乎都因為和政治或國家有關才被驅逐出境,請指出一個"因為政府認為某人不受歡迎就將他驅逐出境"的例子。"不受歡迎人物"僅是一個名稱,指的是禁止進入或留在該國家的人。並不是政府單方面認為某人不受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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