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8

關於香港逃犯條例全文

ccy4343 wrote: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38&t=5822324&p=1 剛才在別棟看到有網友在講:「香港本來有要討論與台灣之間司法互助的法規結果被建制派擋掉,改成這個偷渡送中的法案,暗藏禍心。這姑且先不論,根據國際規範,對於跨國犯罪,有司法審判權的包括發生國和當事者的國家,香港是當事者所屬國家,當然擁有審判權,問題是香港法規不完備,不能審判境外發生的刑案,這也是急需訂定的法案,如果這個法案通過,一樣能解決目前的問題。不過,中共絕對不會准許香港有審判境外案件的權力,問題還是在中共。」
這位網友說得對。剛開始陸委會跟香港政府交涉的時候,雙方可以好好談。看是把兇手引渡來台灣審判,還是把台灣檢察官的採證卷宗移送給香港審判。可是香港一直都不理會。
香港已經回歸就是中共的地方政府,中共絕對不會同意把兇手引渡來台灣。也不會同意由香港來審判這個案子,原因香港是地方政府,怎麼可以擅自跟台灣政府交涉呢?




那位網友的說法是前後時序錯置及意圖立場放在裡面的結果,對於"國際規範跨國犯罪"的理解也只有半解,近來在西班牙的台灣詐騙犯為何會送去中國??
如果詐騙犯都是香港人你認為結果會不一樣??對於不管是送中、送澳、送台對於這個修法都是一致性的,不會是全都只會"送中",只是民粹運作下看不到送台而己。

當然要說這是"暗藏禍心"只不過是民粹的操作方向,一句不信任中國就打翻了修法所有條文,如果要把中國說成這般,那何必多此去修法,反正中國不高興直接大剌剌的去抓人就好了,反正也是國內一區領土有何因難??而這場反送中遊行不是要求重新審議討論,而是上綱至退回、官員下台,這一些明眼人都知道"因所作之事而恐中有所圖謀的人"搞出來的。

香港不採納"台灣檢察官的採證卷宗"是必然的,各國地區觀念的不同,在加上過程沒有香港司法人員參與,怎會信任這些"卷宗",如英國不同意讓"李克穎"送台灣服這已判決2年刑的道理是一樣的。
我沒有胸部 wrote:
不管你相不相信中國的...(恕刪)
這個世界沒有唯一的真理,而且進步在哪邊你一點根據都沒有,這個版就是一堆你這種人,你想贏就讓你贏吧
ccy4343 wrote:
中共絕對不會同意把兇手引渡來台灣。也不會同意由香港來審判這個案子,原因香港是地方政府,怎麼可以擅自跟台灣政府交涉呢?.(恕刪)

這是你腦補的劇情嗎?香港明明就是積極推動修法,不然哪來「送中條例」可以讓你反?
你怎麼不說台灣方面如果接受兩岸三地的「送中條例」等於重回大一中架構,跟現行兩國論背道而馳?所以政府才堅持不再「送中條例」下移交犯人。

ccy4343 wrote:
香港修逃犯條例跟引渡兇手來台灣根本就是兩回事,不要扯在一起。

奇怪了,到底是誰扯再一起?
明明就是陸委會擺明了不在逃犯條例下進行凶嫌移交,現在回頭咬香港沒有回應?
都說不含政治罪行了,陸委會於5月9日舉行的記者會還在扯李明哲

《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是因應在台灣發生的一宗謀殺香港人的殺人案而提出的,事件凸顯現時在處理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和移交逃犯制度方面的缺陷。如果不盡快處理這些缺陷,香港將繼續成為罪犯的匿藏之地,令香港市民的安全受到威脅,亦漠視我們在打擊跨境和跨國犯罪方面的國際責任。

•《條例草案》只涵蓋可判處七年或以上監禁的最嚴重罪行(即通常在香港高等法院審理的案件),而在處理移交請求前,這些罪行必須同時是香港和提出請求的司法管轄區法例內訂明的罪行。

• 這些嚴重的刑事罪行都不涉及集會、新聞、言論、學術自由或出版自由。此外,政治罪行不移交;或因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被檢控也不移交。


ccy4343 wrote:
你弄錯意思了。香港修逃犯條例跟引渡兇手來台灣根本就是兩回事,不要扯在一起。香港政府這一次修的是要把嫌犯送往中國大陸,台灣要的是把兇手引渡來台灣,根本就不同的事情。
...(恕刪)


誰說的?
找來源來看看
我真的覺得不可思議

到底是港府腦殘?
還是你們腦殘?
居然這世界有人敢這樣修法立法

跟你說
你找到能讓人信服的這個說法的出處
這棟樓所以反對你的人都得跪
不要嫌麻煩
去找找看
很榮耀的
香港政府現行法律把嫌犯送往中國大陸,跟把兇手引渡到台灣,是同一件事情。
----------------------------------
移交逃犯安排 (arrangements for the surrender of fugitive offenders)
指符合以下規定的安排—
(a) 適用於—(i) 香港政府及香港以外地方(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任何部分除外)的政府;或(ii) 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任何部分除外);並且
(b) 是為移交因涉及違反香港或該地方的法律的某些罪行而被追緝以作檢控、判刑或強制執行判刑的人而作出的;...
-----------------------------------
香港逃犯條例,可以把犯人移交給任何一個國家或地方,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
香港主張「一個中國」政策,台灣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所以犯人無法引渡台灣。

前面網友提到:
林鄭說台灣要求修法,台灣法務部、陸委會譴責香港修法,都對!主要是時間順序及民意流向改變了。
情侶命案發生,台灣幾次發文請求,受限於法規,凶嫌無法引渡,輿論譁然。
二月香港表示盡快修法,台灣法務部表示對於修法「樂觀其成」。
五月修例草案出來,輿論又譁然,台灣法務部、陸委會順著民意譴責修法...
邪惡小多 wrote: 香港政府現行法律把嫌犯送往中國大陸,跟把兇手引渡到台灣,是同一件事情。
https://www.twreporter.org/a/mini-reporter-extradition-law
這是台灣中研院某研究員的文章。

這篇文章的最後一段:「雖然國際間犯人引渡,多會受到國家邦交或司法互助協定限制,但是仍可透過國際刑警合作的方式,達到犯罪嫌疑人的移交。例如一個在台灣犯罪的嫌疑人在海外落網,即使與該國沒有引渡條例,但若兩國間的行政與警察體系有一定的「默契」,該國會將嫌疑人驅逐出境,而台灣的警方可以「剛好」在機場境外或飛機上,將嫌疑人逮捕。這亦是突破引渡限制常見的國際作法。」

我的看法如下,香港也是國際刑警組織的一員,是可以用上面講的做法把兇手交給台灣審判。香港已經回歸是中共的地方政府,沒有中共的同意還是沒辦法引渡過來台灣。反正香港政府是要看中共的臉色就是了。

我認為香港特首的送中條例含有政治目的。就算中共不同意香港跟台灣簽司法互助協議,也可以改用上面那一篇文章的最後一段講的方式,把陳同佳這位兇手送來台灣審判;這樣就不會跟送中條例扯在一起。

說到最後藏鏡人還是中共。要是中共沒有指示香港特首林鄭月娥的話,她絕對不會修改逃犯條例。
我沒有胸部 wrote:    誰說的?
找來源來看看
我真的覺得不可思議

到底是港府腦殘?
還是你們腦殘?
居然這世界有人敢這樣修法立法

跟你說
你找到能讓人信服的這個說法的出處
這棟樓所以反對你的人都得跪
不要嫌麻煩
去找找看很榮耀的
https://www.twreporter.org/a/mini-reporter-extradition-law
這是台灣中研院某研究員的文章。

這篇文章的最後一段:「雖然國際間犯人引渡,多會受到國家邦交或司法互助協定限制,但是仍可透過國際刑警合作的方式,達到犯罪嫌疑人的移交。例如一個在台灣犯罪的嫌疑人在海外落網,即使與該國沒有引渡條例,但若兩國間的行政與警察體系有一定的「默契」,該國會將嫌疑人驅逐出境,而台灣的警方可以「剛好」在機場境外或飛機上,將嫌疑人逮捕。這亦是突破引渡限制常見的國際作法。」

我的看法如下,香港也是國際刑警組織的一員,是可以用上面講的做法把兇手交給台灣審判。香港已經回歸是中共的地方政府,沒有中共的同意還是沒辦法引渡過來台灣。反正香港政府是要看中共的臉色就是了。

我認為香港特首的送中條例含有政治目的,要是真的沒有政治目的,就算中共不同意香港跟台灣簽司法互助協議,也可以改用上面那一篇文章的最後一段講的方式,把陳同佳這位兇手送來台灣審判;這樣就不會跟送中條例扯在一起。

說到最後藏鏡人還是中共。要是中共沒有指示香港特首林鄭月娥的話,她絕對不會修改逃犯條例。
ccy4343 wrote:
https://www...例如一個在台灣犯罪的嫌疑人在海外落網,即使與該國沒有引渡條例,但若兩國間的行政與警察體系有一定的「默契」,該國會將嫌疑人驅逐出境,而台灣的警方可以「剛好」在機場境外或飛機上,將嫌疑人逮捕。...(恕刪)

正常法治國家,是不是應該以法律來規範人民權利義務比較好,對人權比較有保障。
香港是屬地主義英美法系國家,犯人沒在香港犯罪,香港依什麼理由驅逐自己公民出境?
香港明明有逃犯條例,卻不修法,而由有力人士指示,將沒有在香港犯法的香港公民驅逐出境,而剛好在海關外被台灣刑警抓起來?
這是不是比民眾抗議所謂「修法讓中國來抓人」更恐怖?
不修法都可以讓他國來香港抓人了?
法律人寫出這樣的論點,蠻糟糕的...

ccy4343 wrote:
https://www...(恕刪)但若兩國間的行政與警察體系有一定的「默契」...(述刪)


研究員說要有"默契",很遺憾香港警察的大老闆顯然不會同意港台警察有默契.
邪惡小多 wrote: 香港是屬地主義英美法系國家,犯人沒在香港犯罪,香港依什麼理由驅逐自己公民出境?
香港明明有逃犯條例,卻不修法,而由有力人士指示,將沒有在香港犯法的香港公民驅逐出境,而剛好在海關外被台灣刑警抓起來?
這是不是比民眾抗議「修法讓中國來抓人」更恐怖?
不修法都可以讓他國來香港抓人了?法律人寫出這樣的論點,蠻糟糕的...
前面我講的中研院研究員的那篇文章最後一段方式,在沒有簽司法互助協議的情況下,算是變通的個案處理(中共絕對不會同意香港跟台灣簽司法互助協議)。

香港政府如果願意採用這個變通方式,台灣這邊就要把罪證卷宗先交給香港那邊看,香港政府那邊能夠接受這個犯罪證據才會同意把人交給台灣。要是香港政府認為罪證不足,那也就沒辦法把兇手送來台灣審判。

所以這是雙方都同意的做法,並不是台灣政府的要求,香港就要配合。
  • 38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38)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