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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香港逃犯條例全文


ccy4343 wrote:
中共可以宣布之前已經簽好那份司法互助協議適用於香港,這樣就可以引渡兇手來台灣審判。

要就台港重簽一份,
不然大陸和香港兩個司法轄區,
香港怎可適用大陸簽的協定???

pchmbb78 wrote:
你連修憲的門檻都搞...(恕刪)

那賴神搞清楚了嗎???
cckm wrote: 要就台港重簽一份,
不然大陸和香港兩個司法轄區,香港怎可適用大陸簽的協定???
香港已經回歸了,沒有中共的同意是不敢跟台灣簽司法互助協議的。中共絕對不會同意。

ccy4343 wrote:
沒有中共的同意是不敢跟台灣簽司法互助協議的。中共絕對不會同意

實際上還是得台港互簽,要誰同意是香港內部的事,
不然香港自治基礎會受影響.....
wzn wrote: 台灣發動.香港擦屁股.北京背黑鍋.是這整個事件的來龍去脈(引述政論評論)。
香港逃犯條例的修法,是應台灣司法不斷要求引渡在台殺人犯的審判主權需求而作的,當然過程可議郤被政治化(太陽花的好徒弟)。
我在網路上面查到的一段話:「臺灣方面,中華民國大陸委員會稱在命案發生後已用盡一切努力處理,然而臺方向港方提出3次司法請求,港方均不回應。有香港政府官員表示透過港臺協進會和臺港策進會提出商討逃犯移交事項,雙方已幾次書信往來交流過。陸委會擔憂將來臺灣人赴港恐重演李明哲事件,強調如果香港修法導致在港臺灣人被威脅移送到中國大陸,臺灣政府不會同意移交陳同佳,亦不排除對香港發旅遊警示」。

你說修改逃犯條例是台灣發動的,你的意思是台灣政府主動要求香港政府修例。你弄錯了,由上面一段話,台灣政府是反對修例的。
ccy4343 wrote:
我在網路上面查到的一段話...(恕刪)


中央社認證 陸委會邱垂正的單方面說法
ccy4343 wrote:
由上面一段話,台灣政府是反對修例的。

香港修個法,我們管得著嗎........

ccy4343 wrote:
我在網路上面查到的...(恕刪)


ccy4343 wrote:
臺灣方面,中華民國大陸委員會稱在命案發生後已用盡一切努力處理,然而臺方向港方提出3次司法請求,港方均不回應。有香港政府官員表示透過港臺協進會和臺港策進會提出商討逃犯移交事項,雙方已幾次書信往來交流過。


這就能了解,沒有台灣的司法不斷請求,港府是不會主動的,只是因香港法律制度是屬地主義沒修改,所只要案發地不在香港,香港都是不管的。
人民的名義 wrote: 中央社認證 陸委會邱垂正的單方面說法 
「林鄭再度栽贓台灣 我法務部轟妄扯、推諉、卸責」https://m.ltn.com.tw/amp/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823696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以無法引渡港女命案兇嫌陳同佳至台灣受審為由,提出暗藏「送中」的「逃犯條例」修正案,引爆百萬民怨與流血鎮壓,而15日又以台灣拒絕引渡陳同佳為名,宣布暫緩修法不撤案,屢次栽贓台灣,連平日低調的我國法務部都忍不住了,15日晚間重砲轟擊港府「妄扯、推諉、卸責」,火力全開。

法務部指出,港府之前以回應台灣所提司法互助與遣送嫌犯的請求做為藉口,驟然提出一個引發國際間高度質疑的「逃犯條例」修正案,其修例方向已逾越單純的台港間個案司法互助及逃犯移交,法務部不予苟同,亦絕不可能基於該逃犯條例,與香港進行任何逃犯移交事宜。

港府15日又以台灣不接受該逃犯條例引渡人犯做為暫緩修例的口實,意圖模糊該條例違反人權疑慮的焦點,法務部劍指林鄭政府,痛批港方「妄扯」發生在台灣的個案爭議,其「推諉、卸責」之舉,須嚴正駁斥。

法務部重申,只有在確保人權及堅持平等、尊嚴、互惠的基礎上,才足以推動建立雙方司法合作機制,以落實司法正義及彰顯人權保障的普世價值,若捨此不為,罔顧民意,恣意妄為,即無從進行任何司法合作。

法務部強調,台港間因欠缺司法互助機制,以致發生在對方管轄區域內的犯罪,無法合作共同打擊,台灣曾多次就各類犯罪案件向香港提出調查取證等司法互助請求,「均」未獲港方回應;港女命案發生後,雖然台港均十分關切此一案件,也都殷切期盼兇嫌受到法律制裁,但香港對台灣就此案所提出司法互助請求,迄今亦仍無積極回應,非常遺憾。
法務部表示,做為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主管機關,向來在平等、尊嚴、互惠及保障人權之基礎上,積極與世界各國及各司法管轄區域推動建立各種形式司法合作,以實現司法正義,若這些基礎不存在,實難以建立長期之司法互助機制。

法務部呼籲港府,除處理逃犯移交事宜外,更應重視與台灣簽訂司法互助協議,建立兩地共同打擊犯罪機制,以免台港兩地成為在對方轄內犯罪者逃避法律制裁的避風港。」

看了以上法務部的反擊,就可以知道要修改逃犯條例並不是台灣這邊要求的,是香港政府亂搞。


如果真的要把兇手遣送來台灣受審,那就跟台灣簽司法互助協議就好了,何必修改逃犯條例要把兇手送到中國大陸呢?退一步來講,就算中共的反對而無法簽司法互助協議,可以跟台灣政府用個案的方式處理,把兇手遣送來台灣。
ccy4343 wrote:
「林鄭再度栽贓台灣...(恕刪)


幫你補上這則新聞的標題:
陸委會:逃犯條例有威脅 不同意移交

邱垂正強調,政府不會在逃犯條例修法的前提條件下與港方進行協商;即使逃犯條例通過,在赴港或在港國人被移送到中國大陸的人身安全威脅未排除前,政府也不會同意港女命案凶嫌移交。

前後矛盾,不管逃犯條例有沒有修法,政府根本沒打算移交凶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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