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ki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又稱「行政長官」、「特首」),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此職位設立於1997年7月1日,大致代替英國殖民統治時期的「香港總督」一職,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首腦的權責。由選舉委員會選出,國務院總理親自簽令任命,每屆任期五年,最多可連任一次。根據《香港基本法》,行政長官對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1]
巴恩斯的彭定康男爵,CH, PC(英語:Christopher Francis Patten, Baron Patten of Barnes,1944年5月12日-),出任香港總督前音譯為柏藤,英國保守黨政治人物,早年出任環境大臣和保守黨主席(非黨首,時任黨魁為約翰·梅傑),於1992年獲委任為末任香港總督,於1997年見證香港主權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