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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送中是在反什麼??


anglelbebe9404 wrote:
問題就在於別的國家的...(恕刪)


你是在說王炳生?
看到楼上说什么林郑亲中!笑死了人,不亲中亲美?什么是一国二制?

先有一国才能俩制。

香港大部人从骨子里烂掉了,从传媒到教育再到学生。先前还以为亚洲最理性法制的群体?

远了董建华八万五计划,近了林郑填海计划,明明都是为了香港居住正义解决问题!结果了都被这帮可怜的反智蠢货挡下!


被资本大佬利用还沾沾自喜以为是民主!


香港又不是台湾更不像大陆有自己产业!除了炒楼还是 炒楼!

香港1%的阶级,人家是世界公民想去那就去哪。吸血产业就等香港屁民为其打工再买人家楼房绑死在那!

香港大佬子孙都把香港瓜分完了!贫富固化!一辈子也只能仰望狮子山了!

共产党属性是无产阶级(别和我讲什么贪官不具代表性)谁害怕?

屁民连自己的居住正义的搞不定!(这可第一矛盾)不抗争,却上街反中真是智商堪忧!

对他们又无语又可怜!那么大点地方挤那么多人!不像大陆一线混不下去跑二线,二线买不起房去三线!

我支持他们普选可是这素质和智商怎么让人支持!


anglelbebe9404 wrote:
問題就在於別的國家的...(恕刪)


簡單的說 下面46條罪 除了第 10、11、12、14、21、27、35、36或 40 項及第 41、42、45 或 46 項所描述的罪行
且要
◆縮小「特別移交安排」的適用指控範圍:
政府認為修例原意是針對沒有長期協議的個案式移交,應該只處理特別嚴重的罪行。因此,將移交門檻由原建議可判處最高刑期超過3年,提高至不少於7年。
◆啟動「特別移交安排」時加入更多限制:
針對社會關注逃犯被移交後在審訊中的權利,政府在協定中加入包括無罪假定、公開審訊、有律師代表、盤問證人權利、不能強迫認罪、上訴權等符合一般人權保障的要求。同時,即使法庭提出移交命令,行政長官可用人道或其他理由為最終決定,不作移交。(不會寫入法律,故不可司法覆核人權保障)
請求移交逃犯的一方須保證,該人士所犯的罪行是在有效追訴期內。同時,該方需保證被引渡人士,不是處於可免於起訴和懲罰的狀態,例如被特赦。
◆加強保障疑犯利益:
香港政府應只處理請求移交逃犯的一方的「中央政府」提出的請求。例如香港政府在面對中國內地提出移交要求時,只會處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移交要求,不處理其他下級機關所提出的要求。同時,在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上,包括刑事調查或充公刑事犯罪得益有關的協助要求,香港政府亦只處理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
被移交的香港人在當地定罪後,可申請回港服刑,令他們在熟悉的環境服刑,有助囚犯更生和其家屬探望。但因中港雙方沒有移交囚犯回港服刑的安排,政府在草案通過後會與中方洽談相關安排。
政府以個案方式商討移交後的探望問題,例如安排駐當地領事及官員探望。


還是 認為下面的罪一點都不重要 或是 一定不會被判到7年以上 或是 對香港法院的判決不信任
還是相信不合事實的xx包

原法條出處
1. 謀殺或誤殺(包括刑事疏忽導致死亡);構成罪行的殺人;意圖謀殺而襲擊。
2. 協助、敎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
3. 惡意傷人;殘害他人;使人受到嚴重或實際身體傷害;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威脅殺人;不論是以武器、危險物或其他方式蓄意或罔顧後果地危及生命;與不法傷害或損害有關的罪行。
4. 性罪行(包括強姦);性侵犯;猥褻侵犯;對兒童作出不法的性方面的作為;法定的性罪行
5. 對兒童、有精神缺陷或不省人事的人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6. 綁架;拐帶;非法禁錮;非法關禁;買賣或販運奴隸或其他人;劫持人質。
7. 刑事恐嚇。
8. 與危險藥物(包括麻醉藥、精神病科藥品,以及在非法製造麻醉藥及精神病科藥物時所用的先質及必需的化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與販毒得益有關的罪行。
9.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或金錢利益;盜竊;搶劫;入屋犯法(包括破啟及進入);盜用公款;勒索;敲詐;非法處理或收受財產;偽造帳目;與涉及欺詐的財產或財務事宜有關的任何其他罪行;與非法剝奪財產有關的法律所訂的任何罪行。
10. 破產法或破產淸盤法所訂的罪行。
11. 與公司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包括由高級人員、董事及發起人所犯的罪行)。
12. 與證券及期貨交易有關的罪行。
13. 與偽製有關的罪行;與偽造或使用偽造物件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4. 與保護智慧財產權、版權、專利權或商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5. 與賄賂、貪污、秘密佣金及違反信託義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6. 偽證及唆使他人作偽證。
17. 與妨礙或阻礙司法公正有關的罪行。
18. 縱火;刑事損壞或損害(包括與電腦數據有關的損害)。
19. 與火器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0. 與爆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1. 與環境污染或保障公眾衛生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2. 叛變或於海上的船隻上所犯的任何叛變性的作為。
23. 牽涉船舶或飛機的海盜行為。
24. 非法扣押或控制飛機或其他運輸工具。
25. 危害種族或直接和公開煽惑他人進行危害種族。
26. 方便或容許任何人從羈押中逃走。
27. 與控制任何種類貨物的進出口或國際性資金移轉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8. 走私;與違禁品(包括歷史及考古文物)的進出口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9. 關乎出入境事宜的罪行(包括以欺詐方式取得或使用護照或簽證)。
30. 為了經濟收益而安排或方便任何人非法進入某司法管轄區。
31. 與賭博或獎券活動有關的罪行。
32. 與非法終止懷孕有關的罪行。
33. 拐帶、遺棄、扔棄或非法羈留兒童;涉及利用兒童的任何其他罪行。
34. 與賣淫及供賣淫用的處所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35. 涉及非法使用電腦的罪行。
36. 與財政事宜、課稅或關稅有關的罪行。
37. 與從羈押中非法逃走有關的罪行;監獄叛亂。
38. 重婚。
39. 與婦女及女童有關的罪行。
40. 與虛假或有誤導成分的商品說明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41. 與管有或淸洗從觸犯本附表所述任何罪行所獲的得益有關的罪行。
42. 阻止逮捕或檢控曾犯或相信曾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人。
43. 任何人可因其而根據多邊國際公約被移交的罪行;由國際組織的決定所訂定的罪行。
44. 串謀犯欺詐罪或串謀詐騙。
45. 串謀犯或以任何種類的組織犯本附表所述的任何罪行。
46. 協助、敎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或(作為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事實之前或之後的從犯)煽惑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或企圖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

簡單的説就是舉辦示威的民陣旗下有五個分會,五個分會的共同點就是都有收美國民主基金會的錢,美國民主基金會的功用是甚麽,他自家創會人員説的,接手CIA原來七、八十年代偷偷摸摸做的,支持引發美國所不爽地區或國家反政府革命。

national endosement fund for democracy
https://www.mobile01.com/redirect.php?url=https%3A%2F%2Fwww.telesurenglish.net%2Fanalysis%2FNational-Endowment-for-Destabilization-CIA-Funds-for-Latin-America-in-2018-20190403-0042.html
戰狼教頭 wrote: 而且要經過香港特首和香港法院審查同意才行


香港法院只是查看證據是否足夠而不是審查,你要知道證據真假香港是無法查證。

而香港特首是否同意?你要知道香港特首不是民選的,是中國任命的人大代表選出。你認為他可以向中國政府say no?

最重要條例不只限於香港人,而是所有過境香港或在香港的外國人都有效。

查看資料,有台灣人在中國被捕後現時怎樣?

rw1219 wrote:
台灣人在中國被捕後現時怎樣?

依目前被送往中國的詐騙犯來看
民眾都是拍手叫好

DPP上來後
扣扣姐跟國昌老師都沒再理這些人了
rw1219 wrote:
香港法院只是查看證據...(恕刪)


說這麼多
不就是自己腦補
全被中共收買了
中共就是要迫害香港人

被迫害妄想症已經到了只有意識形態,沒有是非的程度了

中共這麼大本事還跟你送中幹嘛,直接消失就好了
那些反共的法輪功和那麼多港獨,不是都過的好好的
連蘋果這種反共媒體也一直好好的

你乾脆說台灣那些詐騙犯被送中也是政治迫害好了
台灣每年幾百萬人在大陸工作生活和旅遊
這些人都不怕被迫害了,你過境香港卻怕
呵呵了

隨想,

反什麼, 不是主要目的.

但讓很多人去相信是目的之一.

才能操作....
所以當初就不應該搞什麽一國兩制,直接北京派總督過來符合傳統,總督是土皇帝什麽事他説了算,多省事.
在天願做比翼鳥,在地願為連理枝 天長地久有時盡,此恨綿綿無絕期
rw1219 wrote:
香港法院只是查看證...(恕刪)


這就是你們論述自打臉的地方

若你認為香港法院跟你一樣蠢到分不出真假,而香港特首又不能say now,中國講啥就得要照辦,那香港又何須立法來規範這些事? 中國直接來抓人,把礙眼的港獨占中與法輪功通通消失就行了啊

所以我就說你們反送中跟反核與反服貿一樣,所有的論述都是先反對了再來想理由,而且理由還前後矛盾不堪一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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