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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又不是我們的,送哪關我們甚麼鳥事??

鬼島內有些詐騙集團是世界知名的,

有權的就騙人民當大官,

有錢的就騙人民當富翁,

台灣詐騙犯送大陸又不吭聲囉!

香港罪犯送中突然又變成跟我們有關係了,

人權自助餐真噁心啊!

閒人... wrote:
香港又不是我們的,...(恕刪)


那菜總統是在激動啥的

今日香港明日台灣?

又是一個口號了

截長補短

不管任何

國家還是政治型態

都有缺點

也有優點

台灣最愛的口號

超越新加坡

那來個鞭刑加重

台灣也是超越了


tteffuB 特肥吧 wrote:
逃犯條例...明訂在大陸、台灣及澳門犯罪的香港人,即使逃回香港,香港政府仍然可以將嫌疑人送交犯罪地審理。

完全支持逃犯條例

印象中前幾年鬧得沸沸揚揚的英國人林克穎在台灣殺人事件
不是一堆人在喊要在台灣審判嗎?
前幾天新聞才在報,說英國決定不送台灣審判,一堆人幹瞧

那這個逃犯條例不就是完全符合大家的訴求嗎
在哪犯罪就送到哪審判
很合理呀

還是有人覺得英國人在台灣殺人,不用在台灣審判
可以說說你的理由嗎?


shadowjon wrote:
完全支持逃犯條例印...(恕刪)



這樣台灣人被英國人殺光,台灣都不能判? 這麼恐怖。
對啊,香港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香港就是在中國下面,沒有問題啊,心理認不認同是一回事情,但法理上卻是啊...
閒人... wrote:
香港又不是我們的,...(恕刪)
這是網路摘錄的,請問哪一條是有問題的
1. 謀殺或誤殺(包括刑事疏忽導致死亡);構成罪行的殺人;意圖謀殺而襲擊。
2. 協助、敎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

3. 惡意傷人;殘害他人;使人受到嚴重或實際身體傷害;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威脅殺人;不論是以武器、危險物或其他方式蓄意或罔顧後果地危及生命;與不法傷害或損害有關的罪行。

4. 性罪行(包括強姦);性侵犯;猥褻侵犯;對兒童作出不法的性方面的作為;法定的性罪行

5. 對兒童、有精神缺陷或不省人事的人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6. 綁架;拐帶;非法禁錮;非法關禁;買賣或販運奴隸或其他人;劫持人質。

7. 刑事恐嚇。

8. 與危險藥物(包括麻醉藥、精神病科藥品,以及在非法製造麻醉藥及精神病科藥物時所用的先質及必需的化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與販毒得益有關的罪行。

9.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或金錢利益;盜竊;搶劫;入屋犯法(包括破啟及進入);盜用公款;勒索;敲詐;非法處理或收受財產;偽造帳目;與涉及欺詐的財產或財務事宜有關的任何其他罪行;與非法剝奪財產有關的法律所訂的任何罪行。

10. 破產法或破產淸盤法所訂的罪行。

11. 與公司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包括由高級人員、董事及發起人所犯的罪行)。

12. 與證券及期貨交易有關的罪行。

13. 與偽製有關的罪行;與偽造或使用偽造物件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4. 與保護智慧財產權、版權、專利權或商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5. 與賄賂、貪污、秘密佣金及違反信託義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6. 偽證及唆使他人作偽證。

17. 與妨礙或阻礙司法公正有關的罪行。

18. 縱火;刑事損壞或損害(包括與電腦數據有關的損害)。

19. 與火器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0. 與爆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1. 與環境污染或保障公眾衛生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2. 叛變或於海上的船隻上所犯的任何叛變性的作為。

23. 牽涉船舶或飛機的海盜行為。

24. 非法扣押或控制飛機或其他運輸工具。

25. 危害種族或直接和公開煽惑他人進行危害種族。

26. 方便或容許任何人從羈押中逃走。

27. 與控制任何種類貨物的進出口或國際性資金移轉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8. 走私;與違禁品(包括歷史及考古文物)的進出口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9. 關乎出入境事宜的罪行(包括以欺詐方式取得或使用護照或簽證)。

30. 為了經濟收益而安排或方便任何人非法進入某司法管轄區。

31. 與賭博或獎券活動有關的罪行。

32. 與非法終止懷孕有關的罪行。

33. 拐帶、遺棄、扔棄或非法羈留兒童;涉及利用兒童的任何其他罪行。

34. 與賣淫及供賣淫用的處所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35. 涉及非法使用電腦的罪行。

36. 與財政事宜、課稅或關稅有關的罪行。

37. 與從羈押中非法逃走有關的罪行;監獄叛亂。

38. 重婚。

39. 與婦女及女童有關的罪行。

40. 與虛假或有誤導成分的商品說明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41. 與管有或淸洗從觸犯本附表所述任何罪行所獲的得益有關的罪行。

42. 阻止逮捕或檢控曾犯或相信曾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人。

43. 任何人可因其而根據多邊國際公約被移交的罪行;由國際組織的決定所訂定的罪行。

44. 串謀犯欺詐罪或串謀詐騙。

45. 串謀犯或以任何種類的組織犯本附表所述的任何罪行。

46. 協助、敎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或(作為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事實之前或之後的從犯)煽惑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或企圖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
閒人... wrote:
這樣台灣人被英國人...(恕刪)

shadowjon wrote:
完全支持逃犯條例

印象中前幾年鬧得沸沸揚揚的英國人林克穎在台灣殺人事件
不是一堆人在喊要在台灣審判嗎?
前幾天新聞才在報,說英國決定不送台灣審判,一堆人幹瞧

那這個逃犯條例不就是完全符合大家的訴求嗎
在哪犯罪就送到哪審判
很合理呀

還是有人覺得英國人在台灣殺人,不用在台灣審判
可以說說你的理由嗎?
大笑大笑大笑大笑
0分幫不了你.(恕刪)


本來對這遊行還無感

聽你這麼一說

真的要大力支持港府了

哪裡犯罪就送回哪裡受審

不要因為反中,就連作人的道德底限都反了

「反送中」就是「反送台」。
香港的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明文排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法律認同台灣是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
也所以之前港籍情侶來台命案,香港無法引渡男友來台灣。
後來才有這一連串的爭議,政客也趁機搧風點火...

比較尷尬的是:
「務實的台獨工作者-賴神」聲援「反送中」,而卻不知「反送中」整個事件引起的原因卻是港人認同且法律規範「台灣是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
小英總統喊「台灣撐香港」,總統知道香港從來不撐台灣嗎?
https://www.facebook.com/100007947947534/videos/2413189018956006/
批評大家都會, 做的到再說吧!

閒人... wrote:
香港又不是我們的,...(恕刪)



反送中, 以後電話機房就可以移到香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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