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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國會今通過相關新法,禁止大型超市隨意銷毀未售出的食物,需強制捐給慈善機構或回收,防止食物浪費


Lisa_Hsu wrote:
丟到垃圾桶的東西,就表示已經放棄所有權,還能告人啊?這也太離譜了吧!

何況流浪漢都是窮光蛋,要告人也出不起律師費

每次看到網友這麼說,都覺得是廠商發布謠言,為自己惡行粉飾~~...(恕刪)


你會覺得離譜,是因為沒有想清楚,也不夠了解法律。

第一,流浪漢真的受害,是可以申請法律扶助的。

第二,如果是不小心丟毒藥到廚餘桶,結果毒死一批人家的豬,這樣會不會有罪? 當然,這種判例美國很多,美國以外也很多。就連在台灣,如果真的告起來也是會有責任的。

豬都受到保護,更何況是人。如果真的因為一片發霉的土司、或是過期的雞肉毒死人,不只公司要賠錢並蒙受巨大名譽損失,職員還可能坐牢。因此,從公司立場來說,為保護自己、還有員工,當然選擇銷毀。

除非法律規定商家不對捐出的過期食品負責,而且員工如果意外毒死人不需負刑責。但如果這樣,對政府來說政治上會造成很大的風險,而且無法管理,所以是不合適的。

Kanyil wrote:
第二,如果是不小心丟毒藥到廚餘桶,....

除非法律規定商家不對捐出的過期食品負責,...

一開始就離題,後面就沒啥好談

主題是談丟到垃圾桶的食物(屬於無主公共物品,無特定接受對象)

這與
1.給豬吃的廚餘桶,已有特定接受者與用途
2.捐贈給慈善團體的食品,連物品主人是誰都有明確責任

根本完全是兩回事啊!

Kanyil wrote:
第二,如果是不小心丟毒藥到廚餘桶,結果毒死一批人家的豬,這樣會不會有罪? 當然,這種判例美國很多,美國以外也很多


我想是美國的豬應該不吃廚餘,應該是吃飼料的
Lisa_Hsu wrote:
一開始就離題,後面就沒啥好談
主題是談丟到垃圾桶的食物(屬於無主公共物品,無特定接受對象)
這與
1.給豬吃的廚餘桶,已有特定接受者與用途
2.捐贈給慈善團體的食品,連物品主人是誰都有明確責任
根本完全是兩回事啊!


你也許是不太了解,所以你會認為我離題。

從法律角度來說,東西不是丟進垃圾桶就代表沒有責任。丟棄者對於丟棄物,在法律上,有妥善處理的義務,如未妥善處理,則會有責任。

這個道理,我不敢說全世界都有,但是敢說絕大部分成熟法系國家都是一樣的。

我想,換個比方也許您比較容易了解。

試問,鞭炮亂丟垃圾桶炸開傷人,原丟棄者有沒有責任? 很明顯的,有。

擴大一點,汙染物品亂丟河裡,因該也滿足您說的"無主公共物品,無特定接受對象",有沒有問題?

莫零 wrote:
我想是美國的豬應該不吃廚餘,應該是吃飼料的...(恕刪)


美國豬不是只吃飼料的。

法律的事情不能想當然爾,自己看看吧。

http://courts.mrsc.org/mc/courts/zsupreme/046wn2d/046wn2d0428.htm

http://openjurist.org/236/f2d/233/united-states-v-h-kelly

Kanyil wrote:
我想,換個比方也許您比較容易了解。

試問,鞭炮亂丟垃圾桶炸開傷人,原丟棄者有沒有責任? 很明顯的,有。

擴大一點,汙染物品亂丟河裡,因該也滿足您說的"無主公共物品,無特定接受對象",有沒有問題?...

動機也差很多

同樣殺人,謀殺與正當防衛殺人,罪責差非常多,你要硬坳說一樣,我也沒法度

Lisa_Hsu wrote:
動機也差很多

同樣殺人,謀殺與正當防衛殺人,罪責差非常多,你要硬坳說一樣,我也沒法度...(恕刪)


刑法和民法的責任不同,責任歸屬認定也大有不同。

從民法角度來說,過失導致他人損失(如亂丟毒藥毒死別人的豬),問題只在於有沒有做,只要證明你有義務,有過失,有造成他人損害,就得賠償。動機完全不是重點。如果是故意,就會有刑責問題。

從刑法角度來說,動機的確有差,刑責也大不同,但是謀殺和過失殺人都要坐牢,打工仔誰願意明知拿過期食物送流浪漢可能坐牢而以身試法?

台灣的法律也許不完善,但是別國的法律未必同樣不完善。這些東西,相當專業,絕對不是想當然爾。

法律是管理社會秩序重要的一個環節,很多東西必須全盤考慮,不像政治可以喊喊口號爽了就好。
win0711tw wrote:看到這新聞~ 覺得這法案很有意義 真希望...(恕刪)
我也覺得這法很好
華人文化養豬吃廚餘
那節能減碳又環保對嗎?

西方國家要不要學?
Lisa_Hsu wrote:
動機也差很多同樣殺...(恕刪)


預謀殺人的確是殺人 車禍撞死人也是殺人 正當防衛刺死人也是殺人

殺人這件事情並不會被抹消 只有法官在判決刑罰時才會考慮動機

故意犯 過失犯 或著故意犯但是因為符合緊急避難原則所以不罰?

營業場所對於其廢棄物本來就有妥善處理的責任

這點是基本原則 否則就沒資格去指責日月光偷排廢水或著不肖業者濫倒廢土

過期食物或許有些可以吃 但是不是每個過期食品都可以吃

讓他人吃到過期食品導致疾病會是超市不可避免的責任

過去因為沒有相關規定因此超市不會去主動鑑別尚可食用或不可食用的食物

為了作業方便統一列為不可食用的食物進行廢棄處分並不是超市的過錯

有這條新法案使得超市必須主動或請專門公司來進行可食用食物的回收再利用我也覺得是不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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