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sa_Hsu wrote:
丟到垃圾桶的東西,就表示已經放棄所有權,還能告人啊?這也太離譜了吧!
何況流浪漢都是窮光蛋,要告人也出不起律師費
每次看到網友這麼說,都覺得是廠商發布謠言,為自己惡行粉飾~~...(恕刪)
你會覺得離譜,是因為沒有想清楚,也不夠了解法律。
第一,流浪漢真的受害,是可以申請法律扶助的。
第二,如果是不小心丟毒藥到廚餘桶,結果毒死一批人家的豬,這樣會不會有罪? 當然,這種判例美國很多,美國以外也很多。就連在台灣,如果真的告起來也是會有責任的。
豬都受到保護,更何況是人。如果真的因為一片發霉的土司、或是過期的雞肉毒死人,不只公司要賠錢並蒙受巨大名譽損失,職員還可能坐牢。因此,從公司立場來說,為保護自己、還有員工,當然選擇銷毀。
除非法律規定商家不對捐出的過期食品負責,而且員工如果意外毒死人不需負刑責。但如果這樣,對政府來說政治上會造成很大的風險,而且無法管理,所以是不合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