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列第182/2013/ND-CP號公告共6條,規定如下:
第1條:適用範圍
本(第103/2012/ND-CP號)公告規範於企業、合作社、合作生產組、農場、家庭戶、個人任職勞工,以及機關和組織有僱用勞工適用的地區基本薪資額。
第2條:適用對象,包括:
一、依據越南企業法規定成立、組織管理以及活動的企業(含越南外資企業)。
二、具有僱用勞工的合作社、聯盟合作社、合作生產組、農場、家庭戶、個人及其他越南組織。
三、具有僱用勞工之在越南設立的外國機關、組織、國際組織及外籍人士(對於越南參與執行國際公約而其規定與本公告規定不同者,則除外)。
本條第一、二及三項規定的企業、機關、組織及個人等,以下均簡稱為企業。
第3條:地區基本薪資額
一、規定企業適用之地區的基本薪如下:
(一)、270萬盾,適用於第1地區營運的企業
(二)、240萬盾,適用於第2地區營運的企業。
(三)、210萬盾,適用於第3地區營運的企業。
(四)、190萬盾:適用於第4地區營運的企業。
200萬越盾大約2880台幣
或許台灣大老闆認為給這樣就要謝主隆恩了
不過越南房地產業也被炒到非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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