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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香港逃犯條例全文

robert1328 wrote:
你忽略了某些重點,疑犯既行為必須是“兩地”都是罪行,而且判罪最少為7年,才會開啟移送程序,而且法院會作最後把關。
另外,你所指分裂國家.以言論入罪,如果在台灣/香港並不犯罪,根據條例,是不會移送別國(中國)。...(恕刪)


1. 這次的"特別移交"居然比"一般移交"在程序上更寬鬆,不太合理。
一般性質移交與特別移交最大的差別在於,「特別移交」的證明書由「行政長官」發出或根據行政長官的權限發出〔註1〕;但「一般性質移交」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做出命令,且該命令需刊登於憲報,並提交給「立法會審覽」,立法會可透過決議廢除該命令。〔註2〕

2. 我看到的是3年。(重婚罪在內地最多3年)
https://zh.wikipedia.org/wiki/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EF%BC%88修訂%EF%BC%89條例草案
(b) 有關方面就該人的某行為而尋求移交該人到該地方,而假使該行為是在香港發生的話,構成該行為的作為或不作為即會構成符合以下說明的罪行——
(ⅰ) 屬指明的附表 1 罪行;
(ⅱ) 在香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及
(ⅲ) 在香港可就其判處超過 3 年的監禁或任何較重的懲罰。


3. 疑犯既行為是只要一地就可以。==>屬違反香港該地方的法律的罪行。

4. 中華民國台灣人李明哲的罪刑就是在台灣的網路上批判中國大陸被判5年刑。被抓了2個月大陸才承認抓人。

5. 老貢隨便編排一個罪名是很容易的。



https://www.legco.gov.hk/yr18-19/chinese/bills/b201903291.pdf
特別移交安排 (special surrender arrangements) 指符合以下規定的安排——
(a) 該等安排適用於——
(ⅰ) 香港政府及香港以外地方的政府;或
(ⅱ) 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及
(b) 作出該等安排,是為了在特定情況下,移交因涉及有關罪行而被追緝以作檢控、判刑或強制執行判刑的一名或多於一名特定人士;而有關罪行是指符合以下兩項者——
(ⅰ) 屬違反香港或該地方的法律的罪行;及
(ⅱ) 不屬以下情況的罪行:就該罪行而言,本條例中的程序憑藉根據第 3(1) 條作出而現正生效的命令適用於香港及該地方。

活該違反中國法律?家屬高調不怕有反效果?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15723

https://plainlaw.me/2019/06/13/反送中/

補充:李明哲的罪刑就是在台灣的網路上批判中國大陸被判5年刑==>是指說在台灣上網
emerson76 wrote:
4. 中華民國台灣人李明哲的罪刑就是在台灣的網路上批判中國大陸被判5年刑。被抓了2個月大陸才承認抓人。


說謊可是不好!!

李明哲是在台灣網路上批判中國大陸,還是實際在大陸有所行為?

至少大陸是公開審判

反之 台灣不也在李明哲事件後抓了一個共諜(?),請問有公開審判嗎?

emerson76 wrote:
5. 老貢隨便編排一個罪名是很容易的。


這種事看來你們也很熟手



歡迎港人來台灣殺人,小英說不會引渡你?!

ccy4343 wrote:
中國大陸不是司法獨立的國家。他要抓台灣的異議份子,當過境香港的時候絕對不會用顛覆國家罪而是用違反商業的罪名抓人。送進中國大陸的時候就變更法條來審判了。
唬爛! 遣送中國大陸,必須先經過香港的司法審判!
最好台灣的異議份子,可以用違反商業的罪名抓人!

Dwing wrote:
說謊可是不好!!

李明哲是在台灣網路上批判中國大陸,還是實際在大陸有所行為?

至少大陸是公開審判

反之 台灣不也在李明哲事件後抓了一個共諜(?),請問有公開審判嗎...(恕刪)


昧著良心更不好哦!!!做爪牙做打手可是會有報應的!!!
是在哪裡行為,有沒有公開你查不到???
他甚麼時候人在大陸做了甚麼歡迎你說來聽聽!!!
在台灣那個共諜都可以翻供了,在大陸有多少人敢翻供???

抓了人都不敢承認,紙包不住火了才說出的政府你還相信???
抓了2個加拿大人都不給找律師,你不知道嗎???
你那麼相信對岸???老貢會隨便給人羅織罪名你不相信???
我想mobile01 上應該最少有幾千人會很想知道你的說法!!!






ccy4343 wrote:
中國大陸不是司法獨立的國家。他要抓台灣的異議份子,當過境香港的時候絕對不會用顛覆國家罪而是用違反商業的罪名抓人。送進中國大陸的時候就變更法條來審判了。


奇怪了 那台灣人入境大陸本土怎麼沒看見有人被抓?

去大陸都不怕被抓 去香港怕被引渡?

要不要取消飛大陸航班阿 大陸這麼可怕一下飛機就會被抓走 怎麼還在飛大陸航班?
申請引渡,當然是先找到行政機關申請協助,層層上報至特首批准,是重視的意義而已.

最終由司法機關(即法官)定奪,這才是合理的.

也是全球主流.

舊制.不合情理.只是無法.
申請時不找行政機關要找誰?
找(立法會)申請引渡協助.....?
再由(立法會)定奪.....?
舊制比較好?

昏倒,真是來台灣學的,,,
到底是哪个白痴告诉你中国是有罪推定的啊?
自己被洗脑居然都不自知?
BREACAL wrote:
中國有罪定論制度下,...(恕刪)
http://v.ifeng.com/dyn/m/video/9669883/index.shtml
李明哲公开审判,自己先去看看
emerson76 wrote:
昧著良心更不好哦!!...(恕刪)

emerson76 wrote:
昧著良心更不好哦!...(恕刪)


李明哲跑到大陸成立了以推翻共產黨為宗旨的組織還有幾個分支組織.你不知道嗎
emerson76 wrote:
昧著良心更不好哦!...(恕刪)


李明哲的公開審判是有影片紀錄的

不過我相信你一定沒看過

已有網友提供,你就算不願意面對現實

起碼要懂得不要自打嘴吧

至於顛覆國家罪這種抓人,兩個月才公布

你要不要弄清楚事情的原尤

如果不是他老婆跟民進黨外圍高調炒作新聞

這件事情是有可能大事化小的

這些其實當時都有討論、各種荒腔走板的記者會也都有影片

你嗆這麼大,不會都不知道吧

PS美國的顛覆國家罪與國家安全抓人,有公開過嗎?麻煩你全世界哪個國家抓捕時有公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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