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bert1328 wrote:
你忽略了某些重點,疑犯既行為必須是“兩地”都是罪行,而且判罪最少為7年,才會開啟移送程序,而且法院會作最後把關。
另外,你所指分裂國家.以言論入罪,如果在台灣/香港並不犯罪,根據條例,是不會移送別國(中國)。...(恕刪)
1. 這次的"特別移交"居然比"一般移交"在程序上更寬鬆,不太合理。
一般性質移交與特別移交最大的差別在於,「特別移交」的證明書由「行政長官」發出或根據行政長官的權限發出〔註1〕;但「一般性質移交」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做出命令,且該命令需刊登於憲報,並提交給「立法會審覽」,立法會可透過決議廢除該命令。〔註2〕
2. 我看到的是3年。(重婚罪在內地最多3年)
https://zh.wikipedia.org/wiki/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EF%BC%88修訂%EF%BC%89條例草案
(b) 有關方面就該人的某行為而尋求移交該人到該地方,而假使該行為是在香港發生的話,構成該行為的作為或不作為即會構成符合以下說明的罪行——
(ⅰ) 屬指明的附表 1 罪行;
(ⅱ) 在香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及
(ⅲ) 在香港可就其判處超過 3 年的監禁或任何較重的懲罰。
3. 疑犯既行為是只要一地就可以。==>屬違反香港或該地方的法律的罪行。
4. 中華民國台灣人李明哲的罪刑就是在台灣的網路上批判中國大陸被判5年刑。被抓了2個月大陸才承認抓人。
5. 老貢隨便編排一個罪名是很容易的。
https://www.legco.gov.hk/yr18-19/chinese/bills/b201903291.pdf
特別移交安排 (special surrender arrangements) 指符合以下規定的安排——
(a) 該等安排適用於——
(ⅰ) 香港政府及香港以外地方的政府;或
(ⅱ) 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及
(b) 作出該等安排,是為了在特定情況下,移交因涉及有關罪行而被追緝以作檢控、判刑或強制執行判刑的一名或多於一名特定人士;而有關罪行是指符合以下兩項者——
(ⅰ) 屬違反香港或該地方的法律的罪行;及
(ⅱ) 不屬以下情況的罪行:就該罪行而言,本條例中的程序憑藉根據第 3(1) 條作出而現正生效的命令適用於香港及該地方。
活該違反中國法律?家屬高調不怕有反效果?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15723
https://plainlaw.me/2019/06/13/反送中/
補充:李明哲的罪刑就是在台灣的網路上批判中國大陸被判5年刑==>是指說在台灣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