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歐盟 GDPR 對於「嚴重違反個資法」的行政罰款上限(通常針對跨國大企業)。對於一般個人駕駛,若只是單純安裝使用,幾乎不可能被罰到這個金額。實務上,只有在將錄影畫面惡意公開於網路(未打馬賽克)或大規模監控時,才可能面臨數百至數千歐元的罰款。這是一篇「部分事實、高度誤導」的文章,不應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Harvey norman wrote:相較固定建築監視器可張貼告示履行告知義務,車輛行進間無法即時向被拍攝者說明錄影狀況,這也是德國認定多數全時錄影行車紀錄器,觸犯通用資料保護條例的重要原因。 其實在台灣也有這條法律手機, 監視器或是行車記錄器錄到別人的車牌且不打碼放到網路上也是違反個資法的但必須是被錄到的當事者去提出告訴行人被拍到其實也是可以提告譬如你到某個地方不想讓人知道但卻有陌生人對你錄影並放到網路上等於公布了你當下在某個地方活動的隱私換言之, 隨便把自己和他人糾紛搜證的影片放到網路上, 他人是可以對你提告的不可不慎只是大部份人不知道, 其次也覺得跑法院麻煩或不會打官司個資法第 2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每天交通違規數萬件,台灣還能榮登最幸福國家,是要靠北什麼呢?這麼討厭檢舉政策?!其實德國沒有不接受移民,趕快飛去或游泳去。台灣很多元,但是不需要不合群、反社會人士,無法遵守紀律規範,對社會就是負擔。假如有天被違規仔撞傷,你們就不要靠北肇事者,因為肇事者都是被「慣養」出來的。「今日不糾正,明日得出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