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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權,遵循香港基本法,香港「送中條例」可以怎麼改?

道卡斯丁 wrote:
保障人權,遵循香港基本法,香港「送中條例」可以怎麼改?
1. 明訂非中國內地戶籍之居民不適用於引渡至中國受審。
2. 明訂引渡只限於直接重大暴力與經濟犯罪,且刑期在七年以上。
港府與中共相關單位,不要破壞了鄧小平一國兩制的精神。
必須也應該可訂的更周延,港府不要那麼急!
為什麼大部份香港人與台灣人都不相信一國兩制? 因為脆弱不可靠!? 是的,大家都在看!


鼓勵港人在台灣殺人犯法無罪?


道卡斯丁 wrote:
第三個重點則是「政治效應」。強硬通過、急著通過,是否影響一般人對一國兩制的觀感?是否讓港人對港府失去信心?是否是拙劣的政治手腕、違反民主風範? 當爭議過大時,通常就不是展現施政魄力或效率的時候吧! 多做些宣傳或調整,總比鎮壓或埋藏分崩離析的種子好吧?


說的好聽,請問送中條款有哪項有人權疑慮?

還有遣送罪犯 還要立法單位同意,而不是司法單位?

兩個初步看法:

關於所稱-----

•《條例草案》只涵蓋可判處七年或以上監禁的最嚴重罪行(即通常在香港高等法院審理的案件),而在處理移交請求前,這些罪行必須同時是香港和提出請求的司法管轄區法例內訂明的罪行

----目前看到文件所列出的罪行多達數十項,既然標榜是最嚴重罪行,應該可以做縮減,避免形成濫用引渡的漏洞。

• 這些嚴重的刑事罪行都不涉及集會、新聞、言論、學術自由或出版自由。此外,政治罪行不移交;或因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被檢控也不移交。

----這些說明必須要有白紙黑字,完整寫在法案裡。

道卡斯丁 wrote:
兩個初步看法:關於...(恕刪)

引渡需要香港法庭審理才能引渡
如果連自己香港法官都同意引渡
還有什麼好說的

Dwing wrote:
鼓勵港人...(恕刪)


1. 明訂非中國內地戶籍之居民不適用於引渡至中國受審。---這裡指的是中國內地。 沒辦法,在港人心目中,中國內地的司法信任度甚低;既然回歸二十幾年都沒做引渡修法了,再多些時間溝通與提升司法信任度,也還好吧。何況,仍有個案司法互助的方式可進行。


2.請問送中條款有哪項有人權疑慮? --- 要給港人與國際信心,就用最嚴格的方式去檢驗與防制漏洞吧!(如上帖所提及,其實罪行項目應不需羅列過多)

dohan8850 wrote:
引渡需要香港法庭審理才能引渡...(恕刪)


常理上是這樣沒錯,但寧可用最嚴格的方式去防止黑手鑽漏洞。

另外,是政治的問題,即使認為可能是多餘的程序或規定,但如對提升政治與司法的信任度有助益,也值得立法時去考慮。

dohan8850 wrote:
引渡需要香港法庭審...(恕刪)


香港人都相信法官公平公正和完全依照法例和程序
而大陸給的證據又不能被證偽
港警沒內地搜證權, 大陸給的假證據也可以假得很完美
所以只要大陸造假
法官也會把香港人移交大陸
那一國會將自己國內的司法管轄權交給其他國家?只有殖民地才會有這種事情。問問中國願不願意交出他的司法權給美國?
dfmtf wrote:
只要大陸造假
法官也會把香港人移交大陸
...(恕刪)

被害妄想症發作嗎
假的東西被引渡方自己可以提證據辯護
香港法官有那麼容易被騙?
現在都是科學辦案
有證據一翻兩瞪眼
造假幹嘛
dohan8850 wrote:
現在的法本來就是司法特權
憑什麼香港人犯罪不用引渡
看他們都是學生在那邊衝
跟台灣大腸花學運一樣
利用無知學生亂搞
香港好的不學
學台灣這種膚淺的民主幹嘛...(恕刪)


這幕後的黑手都是USA
港府與中共相關單位,眼界與格局其實可以更大。

趁著此次立法,或諮詢、或攏絡本地菁英與利益相關者,包括商界丶政界、新聞界、公民團體,以時間、以實際保障、以討論說服、或者以改善內地司法的方式,來取得更多支持,進而強化眾人對一國兩制的信心,那豈不高明?

既然有嚴重爭議疑慮,或者從港府與中共的部份角度,是認為有誤解、被挑撥、外國黑手介入,那就更應該審慎處理!否則不就等於以汽油救火,燒得更旺、損害更鉅?或者說,自甘踩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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