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都有部長總理或院長,但區別是台灣行政院院長與各部長都是總統任命,大陸國務院總理和各部首長都是人大選舉產生。扁案在台灣行得通,但是在大陸不行,因為大陸國家主席沒有台灣總統那麼大的權利,
台灣政體是總統制,總統有任免所有內閣的大權,可以像走馬燈一樣換行政院長,大陸國家主席可沒有換國務院總理的權利
扁案和宇昌案如果發生在大陸,需要擺平的人數要多一兩個零,基本沒有可操作性了。 比如宇昌案,居然一個副院長簽字就可以動用國發基金,在大陸是不可能發生的,要讓發改委通過一個項目,至少需要總理副總理相關部委,不是一兩個人簽字就能通過的,如果2008年國民黨沒有上台,宇昌案弄到錢,應該又要鬧出蔡案了,蔡英文最幸運的是民進黨08年大選下台,否則也是要進北所的,當然在台灣這樣侏羅紀司法環境下,蔡英文進去判不了幾年的,總會有恐龍法官幫她開罪,就像國務機要費案,一審還是貪污犯,審到三審就成了解私囊以賑公帑的好總統,在台灣只要有恐龍法官,有發票,貪污不會有什麼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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