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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香港逃犯條例全文


邪惡小多 wrote:
王丹去法國玩,有被抓回中國嗎?

只要被列入政治犯,
歐美各國都會庇護........
邪惡小多 wrote:
補充一下:22、25...(恕刪)

再幫您補充,在逃犯條例中,政治犯是不能夠被移交的。
主要問題在這地方,共產黨最怕國家內亂跟內鬥

因為漢奸實在太多了,再來習皇上絕不可能把自己的王座讓給其他派系

因此專制控制言論與思想自由是有必要性

所以,那不是只有一般各國都有的刑事案件可以將罪犯引渡到大陸去

違反反國家分裂法或是扇動叛國,也是可以被共產黨判罪並邀求引渡。


謝謝補充。
為了避免捲入他國內政或人權考量,對於政治、種族、宗教、性別等等身分的犯罪,或者被引渡人有以上事項受迫害疑慮,國際慣例都是法官必須拒絕引渡的事由。

ccy4343 wrote:
我講的司法獨立是指...(恕刪)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分則之第一章內亂罪第100條: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看來台灣還沒有司法獨立,顛覆政府是有罪的.....
不要因為我的外表,就認為我是一個花瓶.....
覺得中國大陸好棒棒的 就搬過去 記得申請中國身分證 放棄台灣國籍!回歸你的祖國吧! 不送
ccy4343 wrote:
中國大陸不是司法獨立的國家


在台灣這裏促轉會(行政權)可以平反被法院(司法權)判刑的人,大家覺得中華民國可以算是司法獨立的國家嗎?

75meter wrote:
放棄台灣國籍

可是我只聽過中華民國國籍耶,可以說明一下嗎?

emeryville wrote:
嗯行政不能介入司法...(恕刪)


台灣什麼時候立法介入司法,舉個例子來漲知識,別舉關說的案例,關說沒人敢大咧咧的干,都是偷偷來,但如果爆出來一定好玩。
BREACAL wrote:
保護好人? 這下有趣了 什麼是好人? 光是這定義就有爭議了

假定,有一個人,在香港台灣做的是合法之事,但是在中國是非法行為
但中國只要特首簽署即可抓人,這合理嗎?

嗯,在美國吸大麻,持槍合法
在台灣吸大麻,持槍是非法行為
所以在台灣做美國合法的事,結果被抓了
你覺得不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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