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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香港逃犯條例全文

worence wrote:
香港人論點https...(恕刪)


這次修法"逃犯送中" 是針對國際明列的37條重大罪項來送中,至於 言論.出版.政治性.....等都是排除在外的,現在香港的分離主義只不過在操作民粹,只用一句不信任中國而來否定真是很搞笑,如果中國真有這樣野蠻,那一開始誰管你香港的制度,早就直接派人進入香港抓人不就好了。

更扯的是蔡政府對此事的聲明,令人有種站在罪犯立場支持這些罪行的感覺。是啦....逃犯也是有人權的,否則英國也不會以 2:1 否決 "林克穎"送回台灣服刑案。

黑色咆哮 wrote:
怕是過境香港時他就弄個理由抓起來送中國。

都知道道香港是誰的地盤了,
還一儘的往那鑽???

黑色咆哮 wrote:
你是沒投過票?你這...(恕刪)

沉默的人不代表反對,
所以才要有選舉和公投.

金正恩要動員多少人上街支持有啥困難的???

逐風太陽 wrote:
中共如你說的那麼惡...(恕刪)


好騙的人還真多~
Mig0211 wrote:
逃犯條例中
第22項「叛變或於海上的船隻上所犯的任何叛變性的作為」
第25.項「危害種族或直接和公開煽惑他人進行危害種族」
也就是說只要中共覺得你有政治價值或必須除掉的人例如:李明哲、王丹、郭文貴
只要中國發佈通緝
你即便只是過境香港轉機
香港政府都有權將你逮捕並移送中華人民共和國審判

你的這個想法要拆分成兩個部分。

一、逃犯條例的第22和第25項,我相信在任何一個法治國家都是犯法的。

二、香港政府要把你移交到哪裡,要看你的犯罪行為在哪裡,以及該地區政府要不要向香港政府申請移交。

例如,我在台灣宣揚要反共,然後逃到香港。

我們就要討論,這件事情在台灣是犯罪的嗎?假使是,今天我逃到香港,也是由台灣政府向香港申請移交。
请问那20多个可以引渡的国家,有几个是“司法独立”的国家?
ccy4343 wrote:
修例前原本规定有20...(恕刪)

Mig0211 wrote:
逃犯條例中
第22項「叛變或於海上的船隻上所犯的任何叛變性的作為」
第25項「危害種族或直接和公開煽惑他人進行危害種族」


也就是說只要中共覺得你有政治價值或必須除掉的人例如:李明哲、王丹、郭文貴


只要中國發佈通緝
你即便只是過境香港轉機
香港政府都有權將你逮捕並移送中華人民共和國審判...(恕刪)

補充一下:
22、25項,相信在法國、韓國、西班牙、義大利、瑞典等國也都是犯法的,
中國跟上述各國都簽有正式的引渡協議,李明哲、郭文貴我不曉得,
王丹去法國玩,有被抓回中國嗎?不是又生龍活虎的來台灣看健保?
ccy4343 wrote:
中國大陸不是司法獨立...(恕刪)

這跟臺灣的檢察官,先用傳喚證人方式將人騙進地檢署,然後再把證人轉被告的方式,有78%類似
潘驢鄧小閒 wrote:
這跟臺灣的檢察官,先用傳喚證人方式將人騙進地檢署,然後再把證人轉被告的方式,有78%類似...(恕刪)

這是在台灣裡面檢察官自己瞎搞。

引渡案件有特定性條款(Specialty Doctrine)原則。
特定性條款(Specialty Doctrine)原則是說,如果以「交通肇事」、「非法經營」案件申請引渡,引渡以後接收國法院也只能就「交通肇事」、「非法經營」審理究責。
引渡申請罪責以外的案件,是不能被追究的。
林克穎在英國引渡法庭勝訴,就是英國法庭認為我們沒法保證引渡林克穎後,除了交通事故致死案件刑案外,不追究其他申請引渡理由以外案件(違法出境、棄保潛逃..等)。

這是國際原則,如果中國官方瞎搞、蠻幹,不只是國家法治形象問題,以後的引渡案件審理法官都會質疑這個問題而拒絕同意引渡了。

ccy4343 wrote:
修例前原本規定有20...(恕刪)


然后呢?有200W台湾人在大陆上班??我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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