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gMac4Diet wrote:
聯合國2758號是決議,什麼時候變成爭議了?-----就是因為有爭議才表決,表決完了一翻兩瞪眼,還爭議個屁。
爭議正是源於習近平主席:在《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紀念會上的講話
堅決挫敗各種制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台灣獨立”的圖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一個中國標準論述: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合法代表"
爭議是 ,習總書記說的 和 2758號決議文根本不同 ! 習在2019年1月2日《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紀念會上的講話中,就特別重新對「九二共識」自行定調為「在一個中國原則基礎上達成『海峽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九二共識」。
習主席自行把「九二共識」與「一國兩制」對接起來,單方面霸權宣告去否定國民黨多年來所宣稱兩岸會談的92共識是 「一中各表」。
如此,若是想要台灣和中國統一為中華民國ROC的「華統」,被習主席定義為 堅決挫敗各種製造“ROC vs PRC兩個中國”, 這定調為台獨?
想維持現狀,由擁有主權的台灣人授權中華民國擁有台澎金馬治權, 被稱為「華獨」,這也被說是台獨 ,企圖製造“一中一台”?
只想要求被視為為"人"?有基本人權之自決 ? 台灣人獨立建國, 更改國名,這更被稱為 “台灣獨立”的圖謀 ?
否定其它可能,全部都被稱為台獨了 ! 把中華民國打為台獨? 這顯示中共一直在滅亡中華民國 !
單方面霸權宣告 只顯示了這個前身為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國家, 根本就只是馬列信徒,假冒中國這個殼上市而非中國!
中國傳統是王道文化行仁政, 不是霸權武力!而是博大精深文化吸引日本送來遣唐使全面唐化,唐文化成了日本文化! 在中國反而絕跡! 吸引幕府迎南宋高僧成為日本禪宗 , 武士道精神
BigMac4Diet wrote:
有興趣的網友多上一下聯合國網站,可以下載全文,有中文版。中文是聯合國官方語言,英文不太行的不用擔心看不懂,當年有關中國聯大席次爭奪戰的表決提案可多了。
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聯大席位爭奪戰,持續了很多年才以我方敗北收場(反過來說就是我們以小欺大,壓制了對岸很多年)。以台灣的體量和外交手腕,當時能夠在聯合國抵擋對岸多年,可說是現實無奈難以苛責。反觀今天綠黨的外交能力和"精彩"成就,有什麼臉在這邊玩文字遊戲洗腦自己人?
您反串說了反話
我方敗北收場(反過來說就是我們以小欺大,壓制了對岸很多年)
中華民國在聯合國,送出許多農耕隊改善當地經濟
甚至在1959-1961三面紅旗 ,「大躍進」政策失當、人民公社化運動、中國大饑荒時期 ,台灣還空飄大米過去
何來以小欺大
《2758並未提到台灣與ROC, 僅是將『蔣介石的代表』趕出聯合國》
該2758的文字白紙黑字 ,說法是《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
蔣介石的代表 ≠ ROC
ROC 早就換人了 ! 早就不是 蔣介石的代表了 !
"中華民國"這個國家因國民(有台灣戶籍)授權而存在, 不是軍政訓政時期,由國家強人宰制人民這種倒過來的邏輯 ?
1996之後, 中華民國回歸憲法 , 不再是強人統治! 不再軍事戒嚴 ! 而是 主權在民(台灣人民)
「臺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它的國號叫做中華民國」或曰, 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國家,它的領土範圍在臺澎金馬。
"中華民國" 第二共和的重生,是來自台灣人民一次一次投票授權而產生治權
現在對外代表中華民國的是"賴桑" 賴清德
現在的ROC 早就不是武裝鎮壓台灣人民, 對台灣實施軍事戒嚴的中華民國
現在的ROC是反過來,由台灣人民擁有中華民國ROC全部完整"主權" !
中華民國在台灣, 有完整的國家四要素組成
(一)人民:憲法規定:台灣人民擁有中華民國主權 ·
(二)領土: 法律授權台澎金馬為台灣自由地區 ·
(三)政府:台灣人民直選,授權了中華民國政府管理自己·
(四)主權: 中華民國憲法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此國民全數為台灣人民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 3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1).有台灣戶籍 (2).有健保卡
是直到1987解除戒嚴,無正當性的軍事統治已經結束了,是1996年全民選舉自己決定了新的政府, 它的國號叫做中華民國,它的領土範圍在臺澎金馬。不必再獨立二次。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2758
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 如下
Resolution 2758 (XXVI)
THE GENERAL ASSEMBLY.
大會
Recalling the principles of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回顧聯合國憲章的原則,
Considering the restoration of the lawful right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 essential both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and for the cause that the United Nations must serve under the Charter.
考慮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權利對於維護聯合國憲章和聯合國組織根據憲章所必須從事的事業都是必不可少的,
Recognizing that the representatives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re the only lawful representatives of China to the United Nations and that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 one of the five permanent members of the Security Council.
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安全理事會五個常任理事國之一,
Decides to restore all its rights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o recognize the representatives of its Government as the only legitimate representatives of China to the United Nations, and to expel forthwith the representatives of Chiang Kai-shek from the place which they unlawfully occupy at the United Nations and in all the organizations related to it.
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
Oct. 25 1971
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一九七六次全體會議。
該文只是將〈蔣介石的代表〉在聯合國大會和安理會中的席位,轉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文中沒有包含「中華民國」、「台灣」的字眼,也沒有提及台灣地位問題
美、日對2758號文,投下的是反對票!
日後
美國僅願意表示"知道了",但沒有認可"中國的說法"
日本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僅是"尊重"
人民自決,是現代國際社會認定的基本人權之一,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國際人權盟約》中的《公民與政治權 利盟約(ICCPR)》第1條規定:是指「在沒有外部壓迫或干擾的情況下,人民可以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
住在台灣的人民, 要將自身擁有的"主權" 委託授權給"誰"來進行管理
能夠被委託授權的土地 , 當然以戶籍所在地為限 !
沒住在那裏 , 不是戶籍地 ? 要如何長臂管轄?無遠弗界去授權別人的戶籍地 ?這是它決!並不稱為「住民自決」!
國民才擁有國家主權 ! 當地住民才有 「住民自決」!
依據我國憲法增修條文, 是區分出『自由地區』,切割開 "大陸地區"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1 條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區分的是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
後面的主詞 是 人民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1 條授權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大陸地區含有蒙古共和國?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在此條文當中 , 臺灣地區 是治權所及 , 該條文已經區分了大陸地區非治權所及 , 為非中華民國國民
中華民國是主權在民 ! 在"中華民國"之上的還有 "中華民國國民" ! 是國民授權才有中華民國這個國家
不是反過來 拿國家這個殼來宰制國民
國籍上屬於 中華民國 , 領有中華民國身份證及護照
戶籍登記都在台灣
而且領有 健保卡
「國籍乃國家所決定之事項,每一國家各自依其法律決定何人為其國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2850號判決)
這應該很好區分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328號
解釋文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大法官根本不予解釋
因為中華民國國民能『住民自決』 的土地 , 必須是自己的戶籍地
1911年的臨時約法, 中華民國領土沒有台灣
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依固有疆域之時?當時的台灣依然為日本國領土。
1936年的五五憲草 第四條 中華民國領土列舉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
同樣沒有 台灣
中華民國憲法第 2 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中華民國之主權 是屬於國民 , 以民為主 ! 國民是國家的主人 , 不是邏輯顛倒反過來拿國家這個框框宰制人民
憲法第 3 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中華民國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國家是因為國民的授權方才存在, 不是另一個國家的憲法, 是倒過來拿"國家"宰制人民
中華民國國民 在那裏 ? 全都在戶籍登記在台灣的國民
軍事佔領或非法軍事戒嚴統治均不等於領土主權移轉。依國際法實踐及學理,戰爭所導致的領土主權移轉需經正式國際和約或條約承認規範才能合法決定確立,而二戰後從無任何國際規約將臺灣領土移轉給任何中國政權。
1946年8月31日英國外交部更致函中華民國駐英大使館 補充說明同盟國該項宣言之意: 關於臺灣島之移轉中國事,英國政府以為仍應按照1943年12月1日之開羅宣言。
同盟國該項宣言之意不能自身將臺灣主權由日本移轉中國,應候與日本訂立和平條約,或其他之正式外交手續而後可。因此,臺灣雖已為中國政府統治,英國政府歉難同意臺灣人民業已恢復中國國籍。
因為牽涉到 國際條約 , 不是片面自稱 "領土"就是領土? 總要把所有權狀(正式條約)拿出來吧
日清講和条約 (下關条約) 馬關條約
日文版
淸國ハ左記ノ土地ノ主權竝ニ該地方ニ在ル城壘兵器製造所及官有物ヲ永遠日本國ニ割與ス
清國將左記土地之主權並在該地方之城壘兵器製造所及官有物永遠割與與日本國
二 臺灣全島及其ノ附屬諸島嶼
三 澎湖列島即英國「グリーンウィチ」東經百十九度乃至百二十度及北緯二十三度乃至二十四度ノ間ニ在ル諸島嶼
漢文版
第二款 中國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倂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厰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日本:
二、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三、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既已永遠割讓? 還指明 與 日本 , 要如何自稱為"領土"?
1945年10月25日,依照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發布的《一般命令第一號》,中華民國將領 只是代表同盟國接受在臺日軍投降。臺北公會堂受降典禮台上掛有同盟國英、中、美、蘇四國同等大小的國旗,以及聯合國旗(四國國旗的前面上端,未呈現於畫面)
日本是對 同盟國 受降 , 不是單獨對著中華民國

被委托 去點交一間法拍屋 ? 能說房子是自己的 ?
現在早就不是 1947年
1947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正式生效 時 是以國大代表 間接投票 的 "中華民國"
況且, 1945年至1950年結束之第二次國共內戰 期間 , 才開始行憲 ? 所謂
憲法第 4 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1947年的"固有之疆域" ? 在那裏 ?
二戰尚未結束,1945年8月,蘇聯紅軍展開「八月風暴行動」進攻在滿洲的日本關東軍,由蘇聯控制了中國滿洲(中國東北)及蒙疆(內蒙古),蘇聯紅軍把繳獲自日本關東軍的部分日本武器移交給中共將軍林彪的東北野戰軍, 1946年3月,紅軍自東北撤軍,中國共產黨隨即迅速占領重要據點並阻止國軍北上 。
1947年9月至1948年9月,解放軍開始展開主動攻勢,在東北將國軍壓縮至幾個孤立城市,在中原地區則擁有優勢地位,對首都南京所在的華東地區形成壓迫,國共雙方的武力優勢逐漸反轉。
1947年所謂行憲之時, "固有之疆域" ? 在那裏 ?
大法官釋字第 328 號 : 「 為重大之政治問題。本件聲請,揆諸上開說明,應不予解釋」。
但是 正式的國際條約 是怎麼寫的 ?
馬關條約第二條:下列地方之城壘、兵器製造所及國有物永遠讓與日本。
一、遼東半島。
二、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三、澎湖群島,即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中日和約》第二條,依照《舊金山和約》的措詞,只寫明「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郡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名義與要求」,卻完全沒提「臺灣、澎湖列島等必須歸還中華民國」。
事實上,這兩個和約才是經過各國憲法程序批准的具有拘束力的國際條約,《舊金山和約》至今依然有效。
二戰終了,中華民國部隊在戰時盟軍的同意之下進駐「托管 台灣」 (還是美國登陸艦LST-847載來的);從此以後,國民黨宣稱台灣「回歸中國」(即中華民國)。
但是,實際上,中華民國行憲的1947年及 軍隊進駐1945年-1952年,台灣當時仍屬於日本主權管轄範圍,直到7年後的1952年4月28日,日本所簽訂的「舊金山和約」(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生效日,宣佈放棄對於台灣主權為止。
也就是 1952年4月28日 「舊金山和約」生效日 之前 , 台灣仍屬於日本主權管轄範圍,當時台灣600萬人的國籍仍為 "日本" 。
不是自己口頭宣稱 這塊土地 的地主, 要把地契拿出來, 看上面的所有權人寫的是誰? 日期是什麼?
「中華民國政府」於1911年成立時, 台灣為日本國領土 ,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依固有疆域之時? 台灣依然為日本國領土。
更別說 1949年才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當時的台灣依然為日本國領土。
蔣委員長 當時 由南京發給陳誠的電文

台灣法律地位與主權,在對日和會未成以前,不過為我國一托管地之性質,何能明言做為剿共最後之堡壘與民族復興之根據也,豈不令中外稍有常識者之輕笑其為狂囈乎。
1949年1月陳誠就任台灣省主席,對外宣稱,「台灣是剿共最後的堡壘與民族復興之基地」。蔣介石以中華民國總統的身份,就連續發電報指示陳誠治台的方針,特別批評前述陳誠的說法是不對的,因為「台灣在對日和約未成立前,不過是我國一託管地之性質」,要求陳誠改正,陳誠並將蔣介石的指示記入日記。
蔣委員長可是清楚知道1945年10月25日之後,台灣的主權並沒有立刻移轉給中華民國,法律地位仍待將來處理。蔣還責備陳誠,沒有中外一般「常識」— 沒有簽訂和平條約如何能移轉主權。都還不是我們的領土?怎麼當剿共最後之堡壘?
「中華民國政府」於1911年成立時, 台灣為日本國領土 ,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依固有疆域之時?台灣依然為日本國領土。
1951舊金山和約,1952中日和約只說了放棄對於台灣主權, 並沒有移交給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在1945年後已經掌控福爾摩沙跟澎湖群島這2塊日本領土, 又和1949年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有什麼關係 ?
這一點
當時的外交部長葉公超答覆當年立法院的全文內容如下:福爾摩沙跟澎湖群島,先前是中國領土,當日本放棄對台主權時,只有中國有權接手。實質上,我們(中華民國)現在已經掌控這2塊領土;然而微妙棘手的國際現狀顯示,福爾摩沙、澎湖並不屬於中華民國;日本也無權單方面,將這些土地主權轉移給我們,即使我們抱持這類(主觀)期望。「中日和約」內容條款表明,包括法人在內的福爾摩沙、澎湖住民是中國漢人,卻不意味著這些土地必須歸給我們(中華民國)。
簡單說, 台灣這棟房屋,前任屋主日本國放棄了, 中華民國並沒有房屋權狀, 只是目前佔用了這間房子。
葉公超的陳述表明,台灣並不屬於中國(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任何一方;另外,國史館2017年年初公布, 1949年1月間的蔣介石書信檔案顯示,開羅宣言並沒有賦予中華民國擁有台灣主權。
1952年5月13日,中華民國外交部《議定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總報告書》(民國41年5月13日),第11面左頁,外交部「對日和約」案卷第54冊,台北:國家檔案局。 對日和約案卷第54冊載明:「查金山和約僅規定日本放棄台灣澎湖,而未明定其誰屬,此點自非中日和約所能補救。」
舊金山和約第26條:「……若日本與任一國家簽訂和平協議或戰爭請求協議,並賦予該國優於本條約所定之條款,此優惠待遇應自動擴及本條約所有簽署國。」
《舊金山和約》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與日本簽署之雙邊條約,包含《中日和約》在內,效力皆不能超越《舊金山和約》之規定,如果任何雙邊條約之利益有大於《舊金山和約》之規定時,則所有《舊金山和約》的締約國皆可一體適用,意即如果日本在《中日和約》中將台灣主權交給中華民國,那麼所有《舊金山和約》的締約國便可以向日本要求同樣的權利,此條文限制了中華民國獨自取得較《舊金山和約》內容更大的利益,也因此《中日和約》並沒有違反這個規定。
1943年,中、美、英三國領袖蔣中正、羅斯福、邱吉爾舉行開羅會議,會後發表開羅宣言。(因為邱吉爾有不同意見,該公報完全沒有人簽字,屬於新聞稿的性質)
開羅宣言(節錄)
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
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
1946年8月31日英國外交部更致函中華民國駐英大使館 補充說明同盟國該項宣言之意
關於臺灣島之移轉中國事,英國政府以為仍應按照1943年12月1日之開羅宣言。同盟國該項宣言之意不能自身將臺灣主權由日本移轉中國,應候與日本訂立和平條約,或其他之正式外交手續而後可。因此,臺灣雖已為中國政府統治,英國政府歉難同意臺灣人民業已恢復中國國籍。
1952中日和約只說了放棄對於台灣主權, 並沒有移交給 中華民國
軍事佔領或非法軍事戒嚴統治均不等於領土主權移轉。依國際法實踐及學理,戰爭所導致的領土主權移轉需經正式國際和約或條約承認規範才能合法決定確立,而二戰後從無任何國際規約將臺灣領土移轉給任何中國政權
1952中日和約只說了放棄對於台灣主權, 並沒有移交給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軍事佔領 台灣 或非法軍事戒嚴統治, 均無法被國際認同是 合法之"領土主權"移轉。
並沒有任何條約 , 將 福爾摩沙(台灣)及澎湖群島 移交給 任何一個中國 (無論是 中華民國 或中華人民共和國)。
原日籍台澎住民的日本國籍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因為日本政府法務府所發布的「民事甲438號通達」而廢止,台澎住民因此成為國際法上的無國籍人(參照:「民事甲438號通達」1952年4月19日付け法務府民事甲第438号法務府民事局長通達「平和条約に伴う朝鮮人、台湾人等に関する国籍及び戸籍事務の処理について(通達)」 - 日本国籍のなしくずし剥奪を許さない会)。
中華民國 在1945年被麥帥第一號命令要求,代表盟軍接收, 軍隊還是美國登陸艦載來台灣 , 國府便自行宣稱此為台灣回歸? 然而軍事武裝進駐就是"外部壓迫或干擾的情況" ! 是拿槍指著人民 ,這並非台灣人民自決
武裝壓迫軍事戒嚴 ?這正是聯合國憲章明文禁止的
蔣介石清楚知道,軍事佔領不是領土主權轉移 !所以責備陳誠,沒有中外一般「常識」— 沒有簽訂和平條約如何能移轉主權。都還不是我們的領土?怎麼當剿共最後之堡壘?
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 ,人民自決(Self-determination),是指「在沒有外部壓迫或干擾的情況下,人民可以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
但是, 1996年 開始 ,中華民國總統及副總統在臺灣之公民直接選舉與罷免選舉 , 此自由決定台灣人民的政治地位
《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規定「所有的人民都有自決權」
《聯合國土著人民權利宣言》規定「土著人民行使其自決權時,在涉及其內部和地方事務的事項上,以及在如何籌集經費以行使自治職能的問題上,享有自主權或自治權」。
在1993年簽署的《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強調「考慮到受殖民統治或其他形式外來統治或外國占領的人民的特殊情況,世界人權會議承認各民族有權依照《聯合國憲章》採取合法行動,實現他們不可讓與的自決權利」
所以在1996年之後, 情況改變了
由於 1996年台灣地區全民直選 , 表示了不可讓與的自決權 ; 此乃 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 ,人民自決(Self-determination)。 李登輝才能在當選第一次以直選產生的總統之後, 數度表示:「臺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它的國號叫做中華民國」或「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國家,它的領土範圍在臺澎金馬」。
並沒有倒過來的邏輯
前中共總書記胡耀邦之文膽阮銘表示「辛亥革命誕生的中華民國第一共和,在大陸不在台灣;96年後的中華民國第二共和,在台灣不在大陸。」
這引發中國共產黨的恐慌 , 3度試射飛彈恫嚇,引發96台海危機 。
柯林頓總統卻派2艘航空母艦暗中協防臺灣;從台灣總統直選,住民表達自決的那天開始之後,中華民國第二共和在台灣重新建立,在事實及法理上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國家,領土範圍依國際條約及住民自決重新定義在『臺澎金馬』 。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 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 3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美國前國務卿龐培歐稱「台灣不是中國一部分」, 就是依據 國際條約及國際法 說明 台灣 目前主權在民, "以民為主",台灣人民投票授權產生中華民國政府的事實現況 。
BigMac4Diet wrote:
說白了2758號的完結,就差一場內戰的明確結果而已,問題是上兩代有漢賊不兩立的你死我亡決心,而且真的死了一缸子,今天的青鳥會有要想去服兵役拿槍桿拼命嗎?沒有的話講個屁話,自己不打獨立戰爭,國際上哪一個國家要自願幫你去跟老共打仗拼命?
中華民國一直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目前這個國家的治權,是來自擁有主權的台灣人民委託授予
內戰 ? 1949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是藉由 分裂 1911年中華民國 國土而成立
2758號決議文很清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蔣介石的代表,成為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安全理事會五個常任理事國
取代了的是 蔣介石的代表 , 贏了老蔣? 此無關中華民國 , 更無關台灣
台灣 根本無涉於 中國的內戰 !
因此, 馬紹爾群島、對中政策跨國議會聯盟、澳洲、荷蘭、歐洲議會、加拿大、英國、捷克等國元首、議會或組織透過發表聲明及通過決議等方法,聲明在第2758號決議中,並未闡述對台灣的立場、未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主權,並譴責中國扭曲該決議,同時支持台灣參與國際組織。
2023年5月16日,美國聯邦眾議院外委會通過「台灣國際團結法案」,該法案強調,聯大2758號決議僅處理中國代表權問題,不涉及台灣。7月25日,美國眾議院通過該法案。
2025年4月23日,美國在聯合國安理會批評中國為孤立台灣而誤用聯大第2758號決議,並重申2758號決議並未排除台灣參與聯合國體系以及其他多邊論壇。
BigMac4Diet wrote:
如果靠弄幾個國際法條自我解釋就可以把對岸搞定,那我們空投大律師顧立雄到天安門,大家就可以在家睡大頭覺等好消息了。
台灣最佳的獨立時機,就是李登輝執政後期,台灣面對大陸處在經濟相對實力的頂點,加上老共軍備尚未換代十分落後,經濟改革又遇到瓶頸引發共產黨內部政治鬥爭嚴重;跛時台灣海空軍實力則在新裝備到港加持下,甚至有利一搏。時至今日,經濟軍事實力上,我們早已經不具挑戰資格。
再看台灣目前的徵兵狀況,這些狗屁言論甚為可笑,嘴巴很邱,身體卻誠實得不得了。套句普丁送給日本人(北方四島)的話:歷史上沒有國家能不經由戰爭就空想取得土地----準備好戰爭了嗎?.....
台灣全民皆兵 , 都受過軍訓 , 真槍實彈 ,知道戰場險惡 ,更珍惜和平
這70年來的台海能和平 , 是古寧頭金門之役 ,823炮戰 ,92海戰, 無數次 台海空戰 換來的
中國是王道文化行仁政 , 不是蘇維埃蒙古滿清的武力征服
我們在前線沒有打贏 , 沒守住台灣 , 將會如同 南宋覆滅一樣 ,厓山之後,無華夏,明亡之後無中國 ! 我們的自由民主制度不再 , 家人就會被送到新疆去勞改
中国一再大外宣 鬥爭 ? 崇尚 霸權武力 , 重申戰爭威脅論
只是再次證明了這是在 假冒中國 , 披著中國這個外殼來欺騙台灣人民
實質上就是異族入侵
西藏協議一簽 , 解放軍就進入拉薩屠殺
中英聯合聲明什麼50年不變 ? 才20年就說這是一紙歷史文件?
北宋南宋向金國求和 , 簽了多少和約 ? 都沒有換來和平
真正的和平是需要自我防衛實力為後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