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愈 wrote:
分明故意脫下自塗番茄...(恕刪)
連這種話都講得出來的人也沒"上作"到哪裡去啦~
鐵棍打警察會造成啥傷害一回事,實際把公權力放在地上踩又是另一回事~
別為了懟共就是非不分 -- 是說閣下的立場向來就是這樣,不意外~



hu4852 wrote:
一堆人在鬼扯美國,美國是一個可合法持有槍械的國家,所以執法過程較危險,所以開槍規範比較寬,因隨時可能有槍械生命危險,但其執法不當還是會被受審,香港是可合法持有槍械嗎?警察有立即危險嗎?小棍子是立即致命工具嗎?不對稱的執法就是錯誤,就是故意殺人無誤,會有後續正當得審判嗎?一堆舔共者無誤的言論才會認為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