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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香港逃犯條例全文


fsvbzq wrote:
您還真好騙~
以後到人家地盤上~
好人or壞人是他說了算吧~

以後想抓類似李民哲的話~
大概也不用等他進大陸~
在香港澳門應該就可以直接抓走了~
方便又省事~

當然對於小民來講~
只要您不搞政治~也沒違法~
他也懶得理您~那就沒差~


中共如你說的那麼惡霸,其實不需要條例也可以抓人,甚至當眾槍決也可以。

DESPACITO wrote:
立法會對原犯罪地的人權保障做審查,這是侵犯行政權或司法權的行為

就如同我前面講的,沒道理立法權侵犯司法權是不違三權分立,行政權侵犯司法權就有違三權分立

立法會有民主正當性,而按照基本法由間接民主選舉出來的特首一樣有民主正當性

當然,你的香港朋友可以說 "我就是不相信特首,怎樣?"

但這種論述跟小孩耍賴有什麼分別?


重點在於法官的決定,立法會及特首頂多只能是過場,也就是說,他們反而是考量民情,而將法官決定移送擋下來的角色,不可能跳過法官而去決定移送。

絕代蝴蝶 wrote:
這我前面也有解釋過了,你的意見我也尊重,但我兩岸三地都打過官司,我比較不會用台灣角度看各國法制,畢竟立法會審查從回歸前就在做了。

修法前:
境外提出請求--->司法機關調查---->立法會審查同意--->移交。

修法後:
境外提出請求--->特首授權--->司法機關調查--->特首審查同意--->移交。

偵查不公開,沒有人會知道特首什麼時候收到請求,司法機關在調查誰,這也是個問題。


我覺得你這裡的"特首授權"很奇怪,特首哪有那個閒工夫,而且也沒必要。
應該是

修法前:
境外提出請求--->司法機關調查---->立法會審查同意--->移交。

修法後:
境外提出請求--->司法機關調查--->特首審查同意--->移交。

差別只在於由立法會或特首審查同意的不同吧。

其實,真正的重點在於"司法機關調查",司法機關若調查不通過,特首豈有那個能力決定移送?

逐風太陽 wrote:
我覺得你這裡的"特...(恕刪)
有點累人,前面也有貼懶人包,今天港民不滿的就是為何特首能進來軋一腳。

法理上,我支持D大。

情理上,我理解港民不信任特首。

其他的,把資訊補充好再來討論吧!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ccy4343 wrote:
現在就是要修改條文改成由特首決定就好了,問題是特首是中國人大選舉產生的,當然是聽北京政府的。


那麼,審理的法官呢?審理的法官若不同意移送,特首一個人可以決定移送?
yichen8173 wrote:
對於香港逃犯條例的修...(恕刪)

2003年時在50萬人上街的壓力下「香港基本法第23條」撤回


內容如下: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而今次逃犯條例為何與台灣有關?


逃犯條例中
第22項「叛變或於海上的船隻上所犯的任何叛變性的作為」
第25.項「危害種族或直接和公開煽惑他人進行危害種族」


也就是說只要中共覺得你有政治價值或必須除掉的人例如:李明哲、王丹、郭文貴


只要中國發佈通緝
你即便只是過境香港轉機
香港政府都有權將你逮捕並移送中華人民共和國審判
Mig0211 wrote:
2003年時在50萬...(恕刪)


那就別過境香港就好了不是嗎? 想搞別人又想在別人地盤逍遙自在,哪一國都辦不到吧?

像美國,只要危害到它的利益,直接出兵打到你家門前。

試問,你可以在美國境内搞分裂美國國土嗎?
Mig0211 wrote:
第22項「叛變或於海上的船隻上所犯的任何叛變性的作為」
第25.項「危害種族或直接和公開煽惑他人進行危害種族」...(恕刪)

史諾登如果過境加拿大
你覺得美國抓不抓
亞桑傑人在英國
美國也是要引渡他
亞桑傑和史諾登並沒有到危害種族的程度
美國照樣要抓人
孟晚舟更是莫名其妙就被抓了
美國亂抓人
中共不能抓?
我想是這樣,香港人對送台送澳都沒意見

單純就送中有意見


中國是以黨帶法,全球就中國跟北韓

反送中這反案,檯面上寫這樣

未來很有可能增訂/修訂該法案

會不會有秘密引渡條款不需特首同意?

不要說不會、不可能,它是中國

分享剛看到的影片


worence wrote:
我想是這樣,香港人對...(恕刪)


你不搞分裂他們國土的事,你住香港㑹出什麼事? 這跟政體有什麼關係?

美國是號稱最大的民主國家,你想搞它們,你躲在哪國它照樣把你抓回來。

誰比較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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