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ygodsong wrote:
如果中國的司法體制讓人信任
香港人為何要走上街頭
其實中國太多東西讓人無法信任
就算白紙黑字寫在那 還是103萬人抗議
因為無法相信
要定別人罪之前,至少也要拿出證據,現在光是一個"讓人無法信任",就有理由出來鬧事?
如此的抗議無理,支持香港警察執法。
絕代蝴蝶 wrote:
首先我們要有個認知,香港是商業城市,政治性沒那麼高,不能用台灣立法院的素質來看待香港立法會。
再來解釋為什麼之前的引渡為什麼要由立法會「個案」審查:
修法前,除了跟香港有引渡協議的20個國家地區外,都要由司法機關認定,再經過立法會審查,而立法會審查的項目除了檢視法官提出的理由外(這裡通常是過場),重點項目在於香港是個注重人權的地區,要引渡回原犯罪地前,立法會會嚴格檢視原犯罪地對於人權的保障,例如會不會屈打成招、惡意栽贓、枉法裁判等脫序的行為。
而這次香港修法是將立法會的審查權力拿掉直接由「特首」加「法官」認定,法官認定該香港人罪刑符合引渡條款,由特首直接簽署即遣送。
現在香港人不滿的是,當法官及特首以符合37項罪名之一為由遣送該犯罪人(例如殺人罪),結果審判地以判亂罪判處他X年徒刑,香港政府的回答是以「國際會給予批評」帶過。
你要把澳門、大陸、台灣加進來特別引渡條款這點沒什麼問題,但不能剝奪立法會個案審查的權力。
我在兩岸三地都打過官司,所以有認識幾位香港律師,他們的說法應該不會有錯。
過去我是很討厭香港人明明是被殖民,卻裝作自己都是英國皇室的皇親國戚那種不可一世的模樣,但這次反送中我是支持他們的,行政介入司法,破壞三權分立。
絕代蝴蝶 wrote:
前面已經講過了,立法會是審查原犯罪地對於保障人權的部份,對於司法機關提交的意見書不會太有意見,除非牽扯到政治犯之類的,而且原本已經在協議裡的20個國家不用經過立法會,律政司及法院講好就移送回原犯罪地了。
udn有做一個表,這樣看修法前後比較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