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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香港逃犯條例全文


raygodsong wrote:
如果中國的司法體制讓人信任

香港人為何要走上街頭

其實中國太多東西讓人無法信任

就算白紙黑字寫在那 還是103萬人抗議

因為無法相信


要定別人罪之前,至少也要拿出證據,現在光是一個"讓人無法信任",就有理由出來鬧事?
如此的抗議無理,支持香港警察執法。

絕代蝴蝶 wrote:
你少說了一點,原本的引渡條例是由立法會「個案」審查,現在要改為「特首」加「法官」審查。

特首-->行政
立法會-->立法
法官-->司法

香港人不信任特首,但對香港長期以來的三權獨立是一種信任及依賴,這次修法是行政直接介入司法,就是香港人真的憤怒的原因,連律師和法官都跳出來反送中。

看一下香港大律師公會發表的聲明,就可以了解。


行政院拋出立法草案,再送給立法院審查通過,這是很正常的程序,不叫做"行政介入司法"。

引渡條例經過三方審查,這不是更為慎重?有什麼好反對的?
為什麼看不到樓主要的逃犯條例全文
只看到修訂部分
香港行政部門沒有製作條文修訂前後對照表可以查看嗎
yichen8173 wrote:
對於香港逃犯條例的...(恕刪)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503!zh-Hant-HK.pdf

絕代蝴蝶 wrote:
首先我們要有個認知,香港是商業城市,政治性沒那麼高,不能用台灣立法院的素質來看待香港立法會。

再來解釋為什麼之前的引渡為什麼要由立法會「個案」審查:

修法前,除了跟香港有引渡協議的20個國家地區外,都要由司法機關認定,再經過立法會審查,而立法會審查的項目除了檢視法官提出的理由外(這裡通常是過場),重點項目在於香港是個注重人權的地區,要引渡回原犯罪地前,立法會會嚴格檢視原犯罪地對於人權的保障,例如會不會屈打成招、惡意栽贓、枉法裁判等脫序的行為。

而這次香港修法是將立法會的審查權力拿掉直接由「特首」加「法官」認定,法官認定該香港人罪刑符合引渡條款,由特首直接簽署即遣送。

現在香港人不滿的是,當法官及特首以符合37項罪名之一為由遣送該犯罪人(例如殺人罪),結果審判地以判亂罪判處他X年徒刑,香港政府的回答是以「國際會給予批評」帶過。

你要把澳門、大陸、台灣加進來特別引渡條款這點沒什麼問題,但不能剝奪立法會個案審查的權力。

我在兩岸三地都打過官司,所以有認識幾位香港律師,他們的說法應該不會有錯。

過去我是很討厭香港人明明是被殖民,卻裝作自己都是英國皇室的皇親國戚那種不可一世的模樣,但這次反送中我是支持他們的,行政介入司法,破壞三權分立。


我們用台灣發生的香港人殺害女友一案來看就好,台灣要求引渡嫌犯,這應該很具有正當理由,但如你所說的,"立法會會嚴格檢視原犯罪地區對於人權的保障",所謂"屈打成招、惡意栽贓、枉法裁判",這些在台灣都不太可能發生,但立法會仍然駁回台灣引渡的要求,據說是台灣仍有死刑可能的緣故。
在這種情況下,修改過的引渡條例對台灣不就更加合適,由法官來認定,由特首加以批准,也許殺人的犯嫌就得以引渡台灣了。
逐風太陽 wrote:
行政院拋出立法草案,再送給立法院審查通過,這是很正常的程序,不叫做"行政介入司法"。

引渡條例經過三方審查,這不是更為慎重?有什麼好反對的?
建議你查一下目前的法條,立法會是審查引渡「個案」,資訊不對等,沒辦法討論。

D大前輩指導過我,引渡是外交的一部份,所以屬於行政權的,我接受他的說法,但現在港民就是不信任林鄭,他們只相信自己選出來的議員。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ccy4343 wrote:
修例前原本規定有20...(恕刪)


台灣有真實的司法獨立嗎?
有沒有總統任命的監委大搖大擺地揚言,要修理不同政治立場的檢察官或法官?
台灣的檢察官,法官起訴或審判時,真的有把心中的藍綠擺一邊,把良心放中間?

台灣的政客,為了執政,為了執政後巨大的利益,早就把台灣的教育,司法,搞得亂七八糟,你可以觀察到許多人,生活的重心,判斷事情的對錯,是絕對優先用政治立場,意識型態來判斷,甚至在購物消費,藝術創作都是政治意識凌駕一切,讓自己支持的政客,來牽動自己所有的憂悲喜樂,

絕代蝴蝶 wrote:
前面已經講過了,立法會是審查原犯罪地對於保障人權的部份,對於司法機關提交的意見書不會太有意見,除非牽扯到政治犯之類的,而且原本已經在協議裡的20個國家不用經過立法會,律政司及法院講好就移送回原犯罪地了。

udn有做一個表,這樣看修法前後比較了解。


第一項是引渡條例擴大適用於台灣和大陸,就如你所講的是"堵住漏洞",這沒有什麼不好。

第三項是移送的罪刑範圍,限縮為37項重罪,這也沒什麼好反對的。

只有第二項。如你所講的,原先列入條例的20個國家原本就不會經過立法會,現在列入台灣和大陸,也同樣不經過立法會,這就是示威者有意見的地方嗎?

你所說的新條列是"特首就可以決定移交"呢?還是仍必須由"律政司及法院提出,再讓特首核准"呢?
如果是後者,那是不能就指控說是"特首就可以決定移交"。那反而是在原先直接移送的程序中增加了一個機制,由特首作最後的把關,這就沒什麼不好。

絕代蝴蝶 wrote:
建議你查一下目前的法條,立法會是審查引渡「個案」,資訊不對等,沒辦法討論。

D大前輩指導過我,引渡是外交的一部份,所以屬於行政權的,我接受他的說法,但現在港民就是不信任林鄭,他們只相信自己選出來的議員。


就台灣來說,立法委員雖然是立法,但法律素養可不比法官,所以台灣人會對香港立法會的角色感到權力過大。

這種罪犯引渡的判定,能夠由法官來把關就好,立法會和特首都只能是救濟的功能,也就是他們都是決定不移送的角色,而不是能夠推翻法官的判斷而去決定移送的角色。
逐風太陽 wrote:
只有第二項。如你所講的,原先列入條例的20個國家原本就不會經過立法會,現在列入台灣和大陸,也同樣不經過立法會,這就是示威者有意見的地方嗎?
唉!就跟您說要看一下法條,建議您跟D大一樣,看完全部資訊再來討論,我的堅持已經被D大說服了。

往前翻吧....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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