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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香港逃犯條例全文


emeryville wrote:
這就是弔詭的地方
不信任立法會修的法
卻信任立法會的引渡審議
這根本是自相矛盾
不過對覺青而言
逢中必反才是真理吧


同意

跟大腸花一樣,他們的立論基礎自相矛盾不說,大部分還都是基於謊言與謠言

反對啥攏系 gay

反對中國才是真

DESPACITO wrote:
正好我擁有兩岸的律師資格,也在英國念過書,我對於各地法律的理解更全面的

你之所以會認為有問題,是因為你根本就搞錯一件事: 引渡與逮捕,從來都是行政權的範疇,沒有司法與立法的事

當你已經習慣行政權被立法權侵害而視為無物了,就無法容忍行政權掙脫了立法權侵害這事...(恕刪)


DESPACITO大大是真正的專家。
敬佩!分數奉上。

BREACAL wrote:
無罪推定論對百姓是好的,防止政府濫權
香港是採無罪推定論,怎麼可能會接受中國有罪推定論呢? 特首簽屬即可抓人,侵犯司法獨立
說到底就是對中國司法不信任,起身抗議
我在大陸被檢察官調查過,怎麼沒有感覺他們是有罪推定論?

我的親身經驗可以告訴你,兩岸三地的檢察官都是無罪推定論。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絕代蝴蝶大大說的沒錯。
同屬大陸法系,基本法律概念(無罪推定、認定事實必須依據證據)是一樣的。

fsvbzq wrote:
您還真好騙~以後到...(恕刪)


您還真是有一套,

樓主詢問全文,

您就跳出來表演

我就是沒看過全文又愛自行污衊他人

請問,你能先看過原文嗎

條文內的適用範圍為刑法你能不能拿出點羞恥心不要假裝看不見
lup wrote: 聯合報那篇報導
移交權責那欄
為何只有特首同意就可以移交不是還要經過香港法院審理
現在就是要修改條文改成由特首決定就好了,問題是特首是中國人大選舉產生的,當然是聽北京政府的。
ccy4343 wrote:
現在就是要修改條文改...(恕刪)

誰跟你說只要特首同意
前面那麼清楚說過
要先經過香港法庭審理才行
你沒看到嗎
Tom_Deng wrote:
您還真是有一套,樓...(恕刪)


您也很有一套~知道小弟我沒看全文~
不過您說的沒錯~我是沒看過全文~
不過說我汙衊他人就太過武斷了~
如說我懷疑~或不信任~或患有被害妄想症~這倒是真的~
其實光是看到特首同意~ 即可送法院審理~移交中國~
大概就不用再看了~
畢竟特首是中國國務院任命的~
法院審理是實質審查還是形式審查?
如是實質審查~那相信法院~小弟的被害妄想症沒那麼嚴重~
如只是形式審查~那大概應該就是愛抓誰就抓誰了~只要你到香港的話~
ccy4343 wrote:
修例前原本規定有20個國家跟香港可以引渡,不包括中國大陸澳門及台灣。現在準備修改把中國大陸澳門以及台灣包括在內。

如果有修改成功,台灣人要是對中國大陸政府有什麼批判,進入或過境香港的時候,會用逃漏稅等罪名被香港政府送往中國大陸審判。送到中國大陸那邊的時候,變更法條改用叛亂罪審理。

請記住,中國大陸不是司法獨立的國家。


講得跟真的一樣!條例通過了嗎?真的這麼做了嗎?真有這樣的故事,你再出來抗議,我就支持你們。現在就這麼說,也就是抺黑的謠言。

ccy4343 wrote:
中國大陸不是司法獨立的國家。他要抓台灣的異議份子,當過境香港的時候絕對不會用顛覆國家罪而是用違反商業的罪名抓人。送進中國大陸的時候就變更法條來審判了。


你所相信的"中國"是不需要通過這個法條的,依你的想法,他們想抓你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你千萬別去中國大陸,香港、澳門也別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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