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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金錢吸引人的香港「撐逃犯條例」大遊行


oxxx wrote:
那麼多人的遊行我看...(恕刪)


所以你想表達什麼? ?香港有公屋也有綜援~~
你知道香港房價最低的時候可是在97年那段時間~~
為什麼會低...因為有錢有能力的都跑了~~
我當然知道香港社會和階級已經固化,但是能怎樣了?
龐大俠 wrote:
越來越多 去中國上...(恕刪)

你應該不知道民進黨如何讓台灣成為沒有法制的地方
用行政機關沒收私人財產
還有自認是東廠的行政機關要抹黑政敵
還有卡台大校長上任
很多學生跑去大陸申請大學
法務部調查局因此派人去找高中校長喝咖啡
你如果不知道去網路搜尋吧
正正是我朋友工作的美資公司星期四會裁走一批, 現在開始找工了
前天還問我有沒有空缺可以介紹

其實約兩三年前, 有些在香港的美國品牌都已經將中港經營權出售撤走, 實際操作的已經是中資
麥當勞就是好例子
英資的馬莎百貨亦撤退, 將香港的經營權賣給印資公司
香港首富李嘉誠的長江實業亦表明除了集團總部長江大廈, 在中港什麼業務也可以賣
都是因為看淡中港的政經前景
我說的都是事實不信自己 GOOGLE 一下
7sister wrote:
正正是我朋友工作的...(恕刪)

3好加1好
美國已經烙話了
準備制裁香港
香港人繼續亂吧
被美國介入的地方
沒一個有好下場
"為了生計大部份人都不會太激烈去反抗"

說得太好了, 香港的供樓負擔比率已經超過 70%, 即薪金的 70% 都用來解決住屋需要
這樣的負擔令大部份工薪族想到生計就不敢反抗政府什麼
只是送中條例真的觸動到這部份所以不得不站出來
Bebe Doll wrote:
港府多次強調不會移交「政治犯」,因為逃犯條例列明政治性質罪行不可以移交。這本應能消除中方拘捕政治犯的疑惑,但此條文並不能保障香港人。大陸不少案件都沒有政治罪名,但大眾都知道其背後有政治動機...

法庭只可以審議是否拘押此人,卻無權調查此人曾否犯罪,亦無法審議中方會否進行公平審訊...(恕刪)

您的問題其實還是繞著引渡法庭審理事項這塊。
引用您前面提到大律師公會懶人包的內容:
「處理移交的法官有權徹底審查一宗案件,以確保移交安排是充份根據《逃犯條例》下所要求的條件,同時法庭沒有必須拒絕移交的理由...」
所謂「必須拒絕移交的理由」就包含了:
罪罰是否有政治迫害、種族迫害、宗教迫害等因素,犯罪人是否可以受公平審判,還有前面說的特定性條款(Specialty Doctrine)等等因素。

依照特定性條款(Specialty Doctrine)原則,如果以「交通肇事」、「非法經營」案件申請引渡,引渡以後中國法院也只能就「交通肇事」、「非法經營」審理究責。
引渡申請罪責以外的案件,是不能被追究的。
林克穎在英國引渡法庭勝訴,就是英國法庭認為我們沒法保證引渡林克穎後,除了交通事故致死案件刑案外,不追究其他申請引渡理由以外案件(違法出境、棄保潛逃..等)。

當然很多「反送中」支持者會說,中國的法院怎麼能相信。
確實,即使美國,也可能因為見不得檯面的原因去追殺自己的CIA探員。
特定性條款(Specialty Doctrine)是國際引渡的原則。
就看當事人所犯的罪行多重大,
大到中國願意違背國際原則,影響以後引渡案件的審理,
寧願犧牲國家形象也要懲罰這個當事人。
這些辯護律師可以就個案提出,讓引渡法庭法官斟酌。
而這20年來中國的法制發展,我個人是持正面評價的。

喔對了!
附帶一提,
我說的戀童癖是指有犯行而且受刑事訴追的罪犯(所以當事國可以提出相關證據申請引渡),
戀童癖是心理變態,沒什麼比這個更糟糕的。
其實我一直認為台灣應該學習美國,
在網路上公告曾有戀童癖前科罪犯的照片、姓名、住址、年籍等基本資料,
這些資料也隨時跟著戀童癖遷移而更新。
最好能畫成地圖,讓家長在租屋、買屋時能知道是不是有個戀童癖住在社區裡。
反送中?那有沒有反送英送美?是非不可因人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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