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英法院裁定 啟動脫歐須國會批准

英國高等法院三日裁定,英國政府在啟動「歐盟條約」第五十條「退出條款」、以便正式展開英國脫離歐洲聯盟的程序之前,必須先取得英國國會議員的同意。此一判決對堅持無需國會同意、可逕自啟動脫歐程序的英國首相梅伊政府而言,不啻是一大打擊,恐導致英國脫歐比預定的兩年後還晚。英國政府隨即表示將提出上訴。
英國政府得知判決結果後發表聲明,指稱英國已在國會立法通過的公民投票中表決要脫歐,政府決定尊重該公投的結果。梅伊的發言人表示,梅伊仍將按原計畫在明年三月底前與歐盟展開脫歐談判,「政府無意讓此裁決搗亂時間表」。英國民眾在六月二十三日以五十二%贊成、四十八%反對的差距,公投通過脫歐。
國會多是留歐派 脫歐生變
梅伊政府決定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預計法院會在下月初開始審理。倘若如此,訴訟程序恐怕會拖到明年,延宕梅伊原本排定的脫歐時程。此外,倘若英國政府最後還是敗訴,即啟動脫歐程序必須獲得國會首肯,英國脫歐極有可能胎死腹中,因為絕大部分國會議員反對英國脫歐。
英國脫歐恐生變也對金融市場造成影響,英鎊匯率三日在高院裁定出爐後衝到近四週的新高點,來到一英鎊兌一.二五美元。
本案癥結是英國憲法對府會權力平衡的規定。三日做出裁示的高院首席法官湯瑪斯說,英國憲法最基本的規定就是國會擁有主權,可以決定與撤銷任何法律;根據英國實施數百年的國會主權,君主、亦即當今政府,不得行使皇家特權以推翻國會立法,因此高院不接受梅伊政府主張的政府先於國會的論點。
政府先於國會 法院不認同
皇家特權為英女王所享有的特權,但女王通常不行使該特權,且此一特權實際上已轉移給英國政府首長,使之能在無需經過國會表決的情況下做決策,涵蓋範圍從重大的宣戰到最基本的核發護照,也適用於外交與條約談判,而梅伊原本打算動用英國女王的皇家特權,來啟動歐盟條約第五十條以展開脫歐程序。
提出此一告訴的是英國留歐派女金融企業家米勒,她主張脫歐違反她的基本權利,如在歐洲各地自由遷徙與服務。脫歐派在高院裁示後出言譴責,認為這根本是背叛英國民眾意願,英國獨立黨黨魁法拉吉更警告,如果國會膽敢背棄人民付託,將引發難以想像的憤怒





長見識了,原來英國的三個最高法院法官可以打臉英國民意,凌駕於民意之上
2016-11-08 23:38 發佈
gn00448694 wrote:
長見識了,原來英國的三個最高法院法官可以打臉英國民意,凌駕於民意之上

這也沒什麼,美國的總統選舉不也一樣,全國人民投票後一樣不算數,必須再由選舉人團代表再投票一次,才能確定誰才是美國總統。
也就是說,幾百個選舉人團代表就可以推翻美國全國民意。

選舉人若背信脫軌投票 頂多罰款了事
这样和大陆有什么不同
TXLC wrote:
這也沒什麼,美國的總...(恕刪)
年年有餘1991 wrote:
这样和大陆有什么不...(恕刪)


本來就沒啥大不同,都是間接選舉。
真要說有啥不同,一個是一黨專政,一個是兩黨輪流專政。
一黨專政(北韓除外)跟兩黨輪流專政一樣,也都會由不同人來主政,所以也沒啥差別。
法官和首相合演一場大戲 擺明就是不想脫歐了

TXLC wrote:
本來就沒啥大不同,都是間接選舉。
真要說有啥不同,一個是一黨專政,一個是兩黨輪流專政。
一黨專政(北韓除外)跟兩黨輪流專政一樣,也都會由不同人來主政,所以也沒啥差別。...(恕刪)


就是這樣,唯一的不同是在西方媒體的眼裡,英美這樣做就是民主法治,中國做同樣的事情就是專制暴政。

台灣也是一樣,
有個很會喬的立法院黨團幹部就嗆聲
「公投過了也沒用」!
英國脫歐公投好像沒有足夠的法律效力,所以法院才說需國會同意
gn00448694 wrote:
長見識了,原來英國的三個最高法院法官可以打臉英國民意,凌駕於民意之上...(恕刪)


有法治的前提才有民主

法院判決當然凌駕民意

沒有法治

民意只是一種集體暴力

sogo5370 wrote:
有法治的前提才有民主

法院判決當然凌駕民意

沒有法治

民意只是一種集體暴力...(恕刪)


你說的沒錯,但是仔細看看這個架構,法官由政府指派,政府受媒體制約,而媒體則被財團掌控。

你所說的民主,其實是什麼?
  • 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