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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箱: Mio MiVue R50 回歸簡單的行車記錄器

感謝K大的分享

害小弟也想買一台回來自己拉線呢

這種簡單版的行車紀錄器還蠻適合我耶!
太多功能就像現在一堆電器用品其實都用不到,
大大說的很有道理,就是行車+紀錄功能就好,
重點是要能錄得清楚,其它...就交給上帝吧!
倒是問一下這種加長型的後照鏡會有違反法規問題嗎?
我怎印象中以前長型的後照鏡是不行?

Messi chen wrote:
這種簡單版的行車紀...(恕刪)


請參考資料來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第16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
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第18-1條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
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
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
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Messi chen wrote:
這種簡單版的行車紀錄...(恕刪)

真的嗎?

樓上大大貼了相關規定了,
但是姑且不論台灣常有的可買賣不可安裝的特殊法令規定
這條規定裡頭說的“照後鏡”,是指外面的兩個耳朵
還是車子內的後視鏡啊?
這兩者不太一樣吧
而且有寫到“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如何可以證明改了個鏡子後影響”行車安全“,感覺還滿有爭議的
甚至很多買新車的配件也有後視鏡行的行車記錄器(不是原廠的,是PDI加裝的)
如果不行,那監理站就派人在交車中心等著人家一開出來,一條條抓就好了
我是覺得你想太多了
車子裡面的鏡子加長應該沒關係吧,很多人都這樣做呀,不是為了能更避免死角問題嗎?

sit down please. wrote:
真的嗎?樓上大大貼...(恕刪)
kevin_lu007 wrote:
請參考資料來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以正視聽:

您好: (一)本案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之1所稱行車紀錄器,係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24款規定,總聯結重量及總重量在二十公噸以上之新登檢領照汽車,應裝設具有連續記錄汽車瞬間行駛速率及行車時間功能之行車紀錄器。

來源:
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之1所稱行車紀錄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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