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zurite1313 wrote:
台灣無人機法規很多龜毛的部分用意都在確保無人機故障之後可以被妥妥的飛回或降落 晚上你連看都看不到要怎麼手動操作
非也,非也。
台灣無人機法規幾乎是完全原封不動的把美國FAA的法條抄回來,所以不是確保無人機故障之後可以被妥妥的飛回或降落。
美國FAA的part 107也不是那簡單的幾條regulations(某層樓highlight某條FAA regulation說夜航機身上要有足夠的夜航燈光以供辨識,如果你真的以為只是綁個夜航燈就去夜航也有可能當場被逮捕,因為懂法規的警察會查驗你的飛行證、夜航許可和機身上的FAA註冊碼。前題是你要先拿到FAA夜航許可,然後還要有足夠的夜航燈光才可以),裡面牽涉的層面很廣,起飛前的檢查項目也很多,基本上是不允許起飛後無原無故讓無人機故障的。part 107整體來說是確保其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隱私權,台灣的民航法也是相同的理念。
晚上能不能手動操作?當然可以。在我還沒研究part 107之前我用我的mini在半夜黑飛過好幾次,現在了解法律後就不敢黑飛了(你能不能檢舉我?不可能!因為我不發臉書、不發01、不發油管、不發IG、甚至連賴和微信也沒發)。至於黑夜航拍有沒有意義?真的沒有!像Air 2長曝最長8秒,拍出的作品是暗部一團黑亮部又過曝(哈蘇鏡頭好一點但也好不到哪裡),一點美感也沒有,還不如拿30萬的罰金買台Sony A7S III或Canon EOS R5來的實際。
現在回到樓主的原po,在東方文華飛個玩具被罰30萬台幣真的是不合理,如果你問我為什麼呢?請繼續看下去...
美國的FAA只制定法規,執法由執法機關(如警察)執行,判決由法院審理。所以在美國黑飛理論上不要被警察當場抓到就沒事(如果出大事被大疆出賣,警察上門逮捕則另當別論)。先前提過FAA最高罰則是3年坐牢和25萬美元的罰款前提下,之前有位老外的無人機被風吹到賭城機場的跑道上也只是被判1萬美元(後來提升到兩萬是因為他抗繳)就可知法官也會酌情判決。
但台灣不是,好像不是由法院判決而是由民航局直接開罰(這點我不太確定?),所以象山的60萬和開版的案例應該交由法官判決才對,因為民航局不是司法部門,沒權力做出任何開罰的行為或判決。現在的司法制度連殺死人都會判無罪,說真的法官也不會判罰30萬或60萬,如果只是飛飛無人機又沒出大事的話。如果違法能爭取到法院陳述才有機會減少罰款,例如可以跟法官說因為沒有吉大大長得帥也沒蔣大那麼有錢所以追不到愛曼達,在身心受創思覺失調的情況下不小心手賤飛到了500公尺高,穿雲後頓覺身心舒暢人生有了正能量,但家徒四壁又有老母幼子要養,墾求法官大人只罰300元並得以用三倍券繳納,立下切結書保證以後不再犯。
訴求要有文化,找錯方向只會引起民眾的反感。照俾人在下小弟我的方法才能讓這個社會越來越亂


!我不會把我的想法貼到313反不平等空域聯盟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175233460575454/?ref=share),但我鼓勵大家轉發到那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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