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電馳服務方案被作為商業或營業用途使用。如使用者之買賣標的每月消耗之電力連續2個月超過85千瓦小時(kW·h),或每月騎乘總里程數連續 2個月均超過1,600公里,換電馳服務方案將被視為係商業或營業用途;blockquote>這跟手機網路辦吃到飽,但是每個月用超過10G要算錢是一樣的道理.....
它已經把合約定好了 每項都是對它有利的電池沒壞沒被偷...2年後還是它的電池壞了或被偷...賠了錢電池還是它的還能隨時終止合約...因為你把電池弄壞了套句某位說的話 覺得貴可以不要用我想訂這樣的合約,會趕跑很多人
kevinchl2001 wrote:我昨晚又看了原廠網站還有ggr規格一下那個95km/hr的方案 有說明是175kg以下測出來的ggr乾重包含兩顆電池112kg所以體重超過63kg的應該達不到95km 而且95km/hr是會大損電池壽命的速度所以才會每個月多+299電池費根本是硬做出來的速度,因為這樣就可以與汽油車比極速 然後,100km續航力,又是40km/hr下數據一般騎乘一定達不到又是硬做出來的續航力,想比擬汽油車 比極速用一套,比續航力用另一套,迷惑消費者時速95km/hr下,有150km續航力,才值12.8萬那個價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