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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到了 GOGORO恐怕已違法了吧

所以WeMO到底有沒有違法?
規則上必須停在合法停車格沒錯,這邊(北市偏鄉)一直看到有不長眼的把車停在小7的顧客停車格

我都在等看哪天小7抓狂報警來拖.
別問我的名字,我只是個舊時代的幻影.
哈哈哈

看到這些酸酸的狗黑來po文

我就能確認gogoro銷量又要創新高了

又幫忙抬轎了~



不過有啥好抓到不抓到的問題?

您看不過眼 就去檢舉阿,看地方政府會不會罰嘍
sdttgod worte:
哈哈哈

看到這些酸酸的狗黑來po文

我就能確認gogoro銷量又要創新高了

又幫忙抬轎了~



不過有啥好抓到不抓到的問題?

您看不過眼 就去檢舉阿,看地方政府會不會罰嘍

你們看 狗粉就是這樣 違法還理直氣壯的 ~ 唉
勉勵 wrote:
你們看 狗粉就是這樣 違法還理直氣壯的 ~ 唉

??
違那條法,說來笑笑
不是有人提醒你根據合作辦法
有繳權利金就沒有停車問題
還真選擇性忽視
chanp worte:
??
違那條法,說來笑笑
不是有人提醒你根據合作辦法
有繳權利金就沒有停車問題
還真選擇性忽視

違哪條法都不知道 ? 合作有沒有公開招標呢 ?
"占用停車格營業"合法的話
那很多業者也想占用停車場擺夜市欸 你說能不能擺 ?
只有GOGORO能合作 ? 圖利廠商還不違法 ?

唉 狗粉就是這樣 法律觀念薄弱還理直氣壯
勉勵 wrote:
違哪條法都不知道 ?...(恕刪)
唉 狗粉就是這樣 法律觀念薄弱還理直氣壯

狗黑有三寶
分身,跳針,曲解不可少....

不爽請去檢舉
看看主管單位會不會理你

小客5509 wrote:
老忘切換帳號那咖, ...(恕刪)
2019-10-01 9:06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共享運具經營業,避免共享運具
  妨礙道路交通,以維護市容、使用者權益及公共安全秩序,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
  )。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共享運具:指供不特定人自助租借之小客車、機車、自行車或其
    他運具。
  (二)共享運具經營業(以下簡稱業者):指以共享運具提供使用服務
    之業者,且依公司法設立登記或認許之公司為限。
  (三)共享運具服務區(以下簡稱服務區):指由本府指定,提供業者
    使用本市道路或路外停車場之部分空間,作為提供共享運具供不
    特定人使用之區域。
  (四)使用權利金(以下簡稱權利金):指依業者提供之共享運具種類
    及數量所應繳納使用服務區(但不含私有停車場區域)之權利金...(恕刪)
chanp wrote:
狗黑有三寶分身,跳針...(恕刪)

你們看 狗粉就是這樣 替特定廠商量身訂做的惡法還理直氣壯的 ~ 唉
勉勵 wrote:
你們看 狗粉就是這樣
替特定廠商量身訂做的惡法還理直氣壯的 ~ 唉

不是說違法嗎?
你口中的惡法也是法
那就是合法啦!

哈哈哈
被打臉狂崩潰

勉勵 wrote:
狗粉就是這樣 違法還要硬凹 ~ 唉

還在跳針呀
法條都給你了
你也看過了
到底誰在硬凹

還是你不認同就是違法
那麼代表你只是出來刷存在感
勉勵 wrote:
違哪條法都不知道 ?...(恕刪)


笑翻了

所以照你這咖奇耙觀點是直轄市自治管理規則違背法律囉? 看來直轄市政府裡的法務室科員主管等都不如你, 完全不知市府違法放任議會審議通過這些管理規則公布實施

那還不去跟行政院舉報反在這邊嘴砲? 講到後面好似鄉民違法一樣, 酸民如你腦袋可以錯亂成這德行, 舉世無雙

老舉無論任何車輛占用停車格營業就叫違法? 早在台北市通過共享運具管理規則前的obike時期, 北市交通隊就有說明啦:

交通警察大隊解釋,民眾將車輛停放在停車格並有當場的營利行為,例如攤販車,才是違反「道管條例」第56條;因此,此條例並不適用於共享汽機車

這樣會腦補, 空前絕後阿
小客5509 wrote:
笑翻了所以照你這咖奇...(恕刪)

狗粉就是這樣 違法還要硬凹 ~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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