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拉拉拉 wrote:恩 首先個人猜測狗...個人猜測狗肉在台灣對電池請了不少專利,但是相信這些專利只在台灣有效如果我是睿能,肯定是等到對方開始出貨後再去談,這時候才有更多籌碼談賠償!(恕刪) 不知道, 狗肉在台灣對電池請了不少專利假設在大陸生產,貨賣到國外,就是不販賣到台灣這樣能告成嗎?
tjptw wrote:你知道競業條款都是在入職的時候簽的嗎?不爽你還入職? 前面講了競業條款要件你沒看?幫你貼好了勞動基準法 第 9-1 條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無效的競業條款要我簽一百份也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