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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Gogoro驚爆內鬼竊電池機密2工程師帶槍投靠敵營銷中國遭聲押

wonderzero2 wrote:
不知道耶,這樣說,離(恕刪)

如果不能用競業條款治他們
還有商業機密與專利法
強國人學外殼就算了
現在連軟體都想"致敬"
不是一直嫌睿能??
為何不去學光陽、中華
魯拉拉拉 wrote:
恩 首先個人猜測狗...個人猜測狗肉在台灣對電池請了不少專利,但是相信這些專利只在台灣有效

如果我是睿能,肯定是等到對方開始出貨後再去談,這時候才有更多籌碼談賠償!(恕刪)

不知道, 狗肉在台灣對電池請了不少專利
假設在大陸生產,貨賣到國外,就是不販賣到台灣這樣能告成嗎?
小葉叔叔 wrote:如果不能用競業條款治他們
還有商業機密與
你在說什麼啊?
競業條款治他們 你知道何謂競業條款嗎?
Lucid 電動車裡面也有前任特斯拉的技術負責人,也做出了 Lucid Air 。
對比睿能,不知道睿能告人的用意。
另外,之前睿能不也挖走一堆機車大廠的工程師。
winsonyu wrote:
機車大廠的工程師(恕刪)


但卻只有換殼改色創意神作
肯定不行
侵權構成條件是產地,銷售地有申請當地專利

wonderzero2 wrote:
不知道, 狗肉在台灣對電池請了不少專利
假設在大陸生產,貨賣到國外,就是不販賣到台灣這樣能告成嗎?
wonderzero2 wrote:
你在說什麼啊?競業條...(恕刪)

你知道競業條款都是在入職的時候簽的嗎?不爽你還入職?是在哈囉?
tjptw wrote:
你知道競業條款都是在...(恕刪)

你說了算,那家公司這樣?
長頸鹿在看你 wrote:
那a安捏啊~~Gogoro...(恕刪)

Gogoro加油,
不要讓我車不能騎,
其他就隨便了。
tjptw wrote:
你知道競業條款都是在入職的時候簽的嗎?不爽你還入職?


前面講了競業條款要件你沒看?幫你貼好了

勞動基準法 第 9-1 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無效的競業條款要我簽一百份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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