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勵 wrote:
這也是純屬擺放狀態 ...(恕刪)
神秘老翁名下擁53輛車 欠8萬停車費一毛不肯繳
https://video.udn.com/news/1054578
根據桃園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也有規定若車子要當作廣告使用,也得先經過交通局核准發證,規定使用期限,就算有核准也不可以停放在公路停車格,一但違反交通局有權強制遷移。

勉勵 wrote:
但是GOSHARE待租的地點就是霸占機車格 待租的時間就是正在做生意
如同餐車霸佔停車格 難道沒有客人消費的時間就不算做生意嗎 ?
小客5509 wrote:
根本與---違法停在停車格上搞營業與否---這結論八竿子打不著, 拜託不要拿個照片就來掰故事, 這樣的酸民狗黑等級實在是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