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ggydoggy wrote:雖然偽造私文書與公文書一樣都是「非告訴乃論」,也就是俗稱的「公訴罪」,但偽造配偶簽名買車送配偶,恐怕很難達成「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這個要件,除非用的是配偶的錢來買。頂多就夫妻兩人和解,檢察官緩起訴。 要注意....該法條內指的他人士包含非本人以外, 也就是說不只配偶, 你代簽影響到的還有車商, 以及你要申請補助的政府各個局處.....另外公訴是不能和解的.....既然是老婆, 乾脆就用自己名字買車再給老婆騎就好了啊, 省下一堆不必要的麻煩
Eurobike wrote:假設突然想跑武嶺、百岳、林道時,再換一台??(恕刪) 那個女王會跑武嶺、百岳、林道??CLA45 AMG wrote:勸退的我覺得都是佛心(恕刪) 一天到晚佛心東佛心西只要不買GGR就是佛心Eurobike wrote:另外一個現實問題,能接受被萬人碰過的把手??還是要每次準備酒精消毒?? 那你的錢包要不要消毒紙鈔、錢幣多少人碰過
便宜行事有時就是造就一連串共犯結構的起源,你想到的只是自己毫無損失,可這條線上還有其他人經手,別為難人家很難嗎!?有時去銀行還是公務機關偶爾會遇到一些類似狀況,有些文件必須由本人簽署,但有些長輩、晚輩就是聽不進去,被拒絕申辦後甚至大聲咆哮地抱怨說:「我是他爸(媽、老婆、老公、兒子、女兒),憑甚麼我不能替他簽名之類的無理說辭」。多數人當下總覺得雇員不讓自己如願申辦是對方為難你,卻都沒想說萬一對方讓你用不合規矩的方式申報成功才是你在為難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