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污法三讀修正通過 加嚴10年老車排放標準三讀條文明定,環保署得針對出廠10年以上的交通工具加嚴排放標準,若超過應檢驗日半年仍未實施定期檢驗,經通知屆期未改善可處3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若仍未改善者,可註銷牌照,促使民眾更換或安裝有效污染控制系統,改善車輛污染排放情形。另外,三讀條文也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得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民國88年6月前出廠的柴油車或二行程機車,將禁止進入空品區或限制其進入時段,以減少空污物排放,維護區內空氣品質,違者可處5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