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iff1965 wrote:
先說明,我沒G車也沒其它機車(但剛上監理app,發現名下還有一部輕型機車,印象中最後買機車是20多年前的事,被偷有報案), 主題,關於簽保密合約,個人認為,若真的要把它當公共事務, 就不應該有所謂保密. 想到一個可能不是很恰當的例子, 罪犯被法官判刑服完刑後要出獄,法官是否要遞一張保密協議,要求受刑人不得對外闡述他被判幾年? 因為有可能被別人效法,犯這個罪判這麼輕..., 不管是不是有教化的可能
你這舉例很不恰當
因為...睿能與消費者的財產損賠,本來就是私人與法人間的契約關係
跟法院與受刑人的關係事不能類比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