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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算買GOGORO 蠻好奇的買了以後停在馬路邊 現在大太陽下不會過熱爆電池嗎

nocar wrote:
基本上,該電池合約對消費者很不利的
因為對法律來說"它並沒明確定義什麼叫高溫環境"


鋰電池勿近高溫算是警語,
就跟汽油不要接近火源是類似意思,
不過要寫成條款不知怎樣寫比較好,
勿近超過xx度?
萬一低0.1度燒起來就算消費者的,好像也不太對,
通通不寫? 或是燒起來通通算廠商的?

勿近xx高溫超過xx公尺xx小時?
類似這種明確的條件大概也無法試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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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catt wrote:
通通不寫? 或是燒起來通通算廠商的?
勿近xx高溫超過xx公尺xx小時?
類似這種明確的條件大概也無法試驗出來....



真要一翻兩瞪眼,我覺得乾脆不寫
但還是賣東西一定會寫啊, 免得讓人覺得你製造商不打算負責,公司產品壽命低等等的
所以,要營造出一種"我願意負責,但在某種前提下...怎樣怎樣就不在此限"

要寫,就寫不問原因,兩年內無償換新(好比很多nb的光碟機就這樣乾脆的條文)

這種一堆空間的叫做一邊要安撫消費者
也要一邊維持(保護)自己權益
因為也的確很多奧客,a產品拿去b用途,用壞了再跟廠商索賠,這很常見

各種條文保留空間很大
所以我寧可當作它沒寫,買就是需求
萬一出事廠商有負責當賺到,不願負責就當自己眼光差運氣壞挑到爛公司破產品
這跟談戀愛也一樣

--
但我很看不慣替廠商護航的人(拿錢辦事的除外,工作辛苦了)
做人,別承諾你做不到的事,何況是出自於別人口中

當然相對嚴苛的使用環境本來就會影響任何東西的壽命
沒辦法保證,就不要寫,搞一堆模擬兩可的,其心可議


nocar wrote:
所以,要營造出一種"我願意負責,但在某種前提下...怎樣怎樣就不在此限"...(恕刪)


這倒有意思,
所以那條文應該如何改,
才能具備我願意負責、但在某種前提下又不在此限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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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catt wrote:
才能具備我願意負責、但在某種前提下又不在此限的效果?


很難啦,你要先瞭解他們營業方針就知道不可行
他們一開始就沒打算要負責電池這塊...看不出來嗎.隔璧樓的不買的原因寫得很清楚
我不擋人財路不叫人不買,電動車我也支持,但我對該公司營運想法不茍同

該公司要靠電池賺錢的目的這麼明顯,所以電池負責的範圍當然越小越好
他們抓住了"充電管理統一化"這最重要的點,我很認同,正確的充放電會大幅穩定電池使用壽命
但要連損壞,遺失,道路救援成本都算進去的話,其電池這塊業務管理成本很高
很高成本還要榨出利潤維持公司營運,很難寫出平等條文的

所以我說不如不寫

但不寫又顯得沒誠意
只好寫一些寫了等於沒寫的
看能不能騙到一些理盲來護航

我只是有幸因工作跑過幾次法院,才知道有這問題存在的
鬆散的條文等於沒寫,律師的工作就是吵這些空間的


--
所以知道不平等電池使用條約原因了嗎
這跟我隔樓談的設計如出一轍"出發點不同"

如果他們不把電源這一塊當營利目標
才有可能寫得出對消費者相對公平的條文


nocar wrote:
但要連損壞,遺失,道路救援成本都算進去的話,其電池這塊業務管理成本很高
很高成本還要榨出利潤維持公司營運,很難寫出平等條文的
...(恕刪)


損壞遺失的部分不是已經有免責條款出來了?
這塊至少不是消費者的責任。

剩下的就是電池的保管,
不要直接暴露、不要接近高溫,
這樣寫也很正常吧,每顆電池的警語都是這樣。

至於摩托車停在太陽下出問題,
雖然我對台灣法院沒啥信心,
但光這樣要判消費者的責任,應該是不可能發生的。
何況如果摩托車停太陽下出事,
GGR真的可以收一收倒店了,
因為任何交通工具都需要在太陽下持續運作的。
歡迎光臨https://500px.com/ddcat
http://greennews.tw/index.php/201506/4554
安全認證都沒過,月底能不能開賣還是問題,當然有錢塞可能不是問題

http://www.tes.org.tw/testest.htm

TES的檢驗嚴謹,選購TES認可電動機車才有保障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AhJ4Kk5ojVM

我要是測試單位,看到新聞把手都斷了,我會不知道是否要特別注意該處檢具安裝方式,還是要特別注意是否有關切電話
ddcatt wrote:
損壞遺失的部分不是已經有免責條款出來了?
這塊至少不是消費者的責任。


那也是後來鄉民酸出來的改革方案,要是沒人提,大概就是吃下肚了
遺失有報案應該就算,損壞的部份我個人暫時保留看法

ddcatt wrote:
至於摩托車停在太陽下出問題,
雖然我對台灣法院沒啥信心,
但光這樣要判消費者的責任,應該是不可能發生的。


這沒判例還很難說,因為車是消費者的,而電池是公司的,這種情況比較少見
我個人也不認為電動機車放外頭曬一曬就會出事
不過效能正常但材料已老化或未發現損毀的電池,萬一是引起機車曬到出事的主因
(漏電池液就好,導致車體腐蝕或接觸不良之類的)
萬一碰上,誰要買單車輛修理費用,這種情況就值得觀察

雖然這是提出比較極端的假想,但條文就是為了假想存在的不是嗎

ddcatt wrote:
何況如果摩托車停太陽下出事,
GGR真的可以收一收倒店了,

是啊
但就個人粗淺的營運想法來看
他如做不久,應該不會是曬出問題的原因吧

撇開品質
比較可能碰上營業規模沒辦法支撐
車數量多,電站數才推得起來,同時也要規模夠大到幾個換電站熱點可以負荷尖鋒換電潮

但這種黃牌價,自設的假想敵又是普通125,
125使用群中,買得起ggr的是有,但數量夠多嗎?萬一數量低,電站成本就會成累贅,進而電站少,
電站少,不方便,後續願意買的人就少
所以我覺得大概上市半年的銷售量大概可以決定這家品牌的去留

別樓很多人有提綁五年的好像每月幾千塊那種長租約制,我還覺得問題搞不好還少點...
如果說五年其中車輛任何問題只要非交通事故因素引起的,
gge通通買單(被偷也算,反正有內建跟蹤不是嗎)

這種條文簡單明瞭,小學生都看得懂
以同樣五年的可預期營收來算,保證雜音少很多

nocar wrote:
不過效能正常但材料已老化或未發現損毀的電池,萬一是引起機車曬到出事的主因
(漏電池液就好,導致車體腐蝕或接觸不良之類的)


消費者的責任就是有關保管電池的那幾條,
剩下的老化、破損、漏液、壽命衰減,
既然那條文沒寫,自然也不干消費者的事。
玩出租電池,問題就是出租者自己要搞定。

更何況廠商要舉證消費者沒有按規定保存電池,
其實也是非常困難的。

比起這個,
對於其他廠商以電池賣斷的情況,
雖然說電池有保固多少年之類的,
但其實電池很難壞,甚麼樣要壞不壞的情況才能出保固,
這部分恐怕模糊空間才更大。

至於你說搞出租,
如果租約滿,就擁有車輛,
那其實就是另外包裝的一種分期付款制度而已,
何況出租車輛時,對於車輛的使用、外觀、保險理賠等等也有許多規定,
要說條文能多簡單,我是有點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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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catt wrote:
至於你說搞出租,
如果租約滿,就擁有車輛,
那其實就是另外包裝的一種分期付款制度而已,
何況出租車輛時,對於車輛的使用、外觀、保險理賠等等也有許多規定,
要說條文能多簡單,我是有點懷疑。


嗯,你擔心的對
而我的長租想法是:不是長租後等同買斷而是記名專用,這一來保險的問題就固定對象了
對租方來說,可節稅,也比日日租便宜很多,也不比買貴,外加五年中間自由可過戶給他人
五年到期可以選優惠續約,換車種租,結束租賃關係
這樣,權責之間條文就可以列的比較明確一點
再來是搞租賃,公司追蹤車輛使用就顯得合情合理不是嗎(解套都替他想了)

很多人長期是機車通勤族,工作地點近但沒公共運輸可到
以產品週期來說,五年算是比三年好的週期,三年要攤提完畢,費用就不吸引人了

五年所產生的車輛折舊也攤提到各月費用,對公司來說並無損失
如果五年後同車續約,改每年續約制,租金可以降低到只剩電費的費用(因為車體已攤提完畢)
日後結束租約車輛折舊到不堪使用,也可由公司統一回收零件再生,完美其環保之名
也得到大量樣本改善下一台產品...

我這行銷外行都想得到幾個應變推廣方式,真不懂那些團隊為什麼不考慮這種方法
(所以很多人合理懷疑他們只是想撈一票就閃,也不算過份)

ddcatt wrote:
對於其他廠商以電池賣斷的情況,
雖然說電池有保固多少年之類的,
但其實電池很難壞,甚麼樣要壞不壞的情況才能出保固,
這部分恐怕模糊空間才更大。


所以,本樓一開始我只抱著廠商講的聽聽就好算是呼應全文吧
買斷的東西,用一天是一天
萬一壞了有得到保固賺到,沒能得到保固也別意外
一堆人搞不清楚,大部分的汽車上的電池不是鋰電池
不要把鉛酸電池拿來比較
市面上大多數的汽車、電動機車、電動腳踏車都是用鉛酸電池居多
鋰電池會爆的機率要看是哪種
大多只要穿孔就會劇烈燃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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