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car wrote:
基本上,該電池合約對消費者很不利的
因為對法律來說"它並沒明確定義什麼叫高溫環境"
鋰電池勿近高溫算是警語,
就跟汽油不要接近火源是類似意思,
不過要寫成條款不知怎樣寫比較好,
勿近超過xx度?
萬一低0.1度燒起來就算消費者的,好像也不太對,
通通不寫? 或是燒起來通通算廠商的?
勿近xx高溫超過xx公尺xx小時?
類似這種明確的條件大概也無法試驗出來....
ddcatt wrote:
通通不寫? 或是燒起來通通算廠商的?
勿近xx高溫超過xx公尺xx小時?
類似這種明確的條件大概也無法試驗出來....
ddcatt wrote:
才能具備我願意負責、但在某種前提下又不在此限的效果?
ddcatt wrote:
損壞遺失的部分不是已經有免責條款出來了?
這塊至少不是消費者的責任。
ddcatt wrote:
至於摩托車停在太陽下出問題,
雖然我對台灣法院沒啥信心,
但光這樣要判消費者的責任,應該是不可能發生的。
ddcatt wrote:
何況如果摩托車停太陽下出事,
GGR真的可以收一收倒店了,
nocar wrote:
不過效能正常但材料已老化或未發現損毀的電池,萬一是引起機車曬到出事的主因
(漏電池液就好,導致車體腐蝕或接觸不良之類的)
ddcatt wrote:
至於你說搞出租,
如果租約滿,就擁有車輛,
那其實就是另外包裝的一種分期付款制度而已,
何況出租車輛時,對於車輛的使用、外觀、保險理賠等等也有許多規定,
要說條文能多簡單,我是有點懷疑。
ddcatt wrote:
對於其他廠商以電池賣斷的情況,
雖然說電池有保固多少年之類的,
但其實電池很難壞,甚麼樣要壞不壞的情況才能出保固,
這部分恐怕模糊空間才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