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samajin wrote:目前的法規是,除了台電以外的企業都不可以賣電所以特斯拉的超充至今都還無法收費 更新一下資訊, 經濟部能源局在107年1月已經針對設置收費電動車充電樁是否屬電業法定義之售電行為作了以下行政解釋(能電字第10703000170號函):有關充電樁,係提供電動車充電服務之場所,除提供電能補充之服務外,尚需停車場所及相關附屬設施與人力方得提供完整服務,與其他服務業提供用電,如餐飲店提供顧客使用手提電腦用電、超商提供手機充電等服務相同,爰電動車充電樁之經營係屬服務業範疇,並非電業法定義之售電行為。經濟部能源局也就是電動車充電樁視為與咖啡廳/超商提供的充電服務一樣屬於"服務業"的服務項目其實是可以收費的
JimmyLin1004 wrote:更新一下資訊, 經濟(恕刪) 收費,販售的仍然是充電的服務,而不是電力本身.你並沒有反駁成功.電力法規範限制到的可不是只有這些充電服務.還有民間發電廠呢!除非自己發電自己用,不然他們不能直接販售電力給其他人使用!
Wow_Senior wrote:收費,販售的仍然是充(恕刪) 重點在最後一句爰電動車充電樁之經營係屬服務業範疇,並非電業法定義之售電行為一般而言,收費充電樁會被認為是"售電行為"但此行政解釋已將其定義為"屬服務業範疇"否則E-moving和裕電"YES來電"的充電站照理也不得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