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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goro睿能公司霸王合約條款內容及保養服務之連署提告

ericchuang1 wrote:
gogoro雖是世界...(恕刪)

支持樓主提議
不合理的條約本來就是不合理不會因為簽約就合理

看到很多打手出來說
簽約就照合約走
那我真想問
過去歷史的奴隸制
專制獨裁制度
甚至是近代的言論限制
不都是專法訂定
照這些人的邏輯就是天生奴隸賤民就該乖乖當奴隸賤民絕對不能有何意見
高官顯要想搞你老婆女兒就雙手奉上讓人搞
是希望這樣嗎?

消費者保護法本來就有訂定
當合約有爭議時以有利消費者解釋為主
再退一萬步說
過去租屋水電費一律由房東自訂
房東愛收多少就多少
後來有人出來陳情抗議
才有了現在不得超出政府水電收費上限的門檻
今天大家能在這邊嘴炮就是有那些不願意當奴隸賤民的出來才能讓你我可以嘴炮無限砲
ragexyz wrote:
支持(恕刪)


但某大神宗師群認為質疑反饋都該被處理處理

也許從大師群可一窺其上層之邏輯架構

在非常道之架構待久了,還會認為常道之架構不正常,類似某岸?
ericchuang1 wrote:
2.哩程數當月沒使用完畢無法累積至下個月:
一般民眾的common sense汽油當月沒用完次月仍可繼續使用,為何電動機車不行? 以499元電池月租費騎300公里為例,當月騎50公里,剩下的250公里理當延至次月繼續使用,而不是歸零. 以當月的月租費來算499元是我們購買的300公里的哩程數,為何沒用完會被歸零沒收,這完全違背了公平交易法, 如果可以這樣歸零,那當月騎超300公里,每公里也不應該收取2.5元的費用. 再以手機月租費為例,當月沒使用完的網路流量也可以累積至次月繼續使用,為何gogoro當月沒騎完的哩程數就不行? 這是非常不合理並違反公平交易法的現象.

拿手機月租費說嘴,又不是所有的電信方案都可以
將當月沒使用完的網路流量累積至次月繼續使用
這是商業競爭下業者設計方案競爭力的選項之一,要不要引入該機制
目前完全是商業上的自由,又沒有法條規定一定要
搬出公平交易法就更好笑了,法條還可以腦補曲解,這貨...
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行為或內容為何?

ericchuang1 wrote:
3.Gogoro機車有不合理的限速功能
電動機車空車買斷後不能擁有充電電池外,機車本身也不能發揮它應有的加速功能,因為它被原廠限速了,這不是天大的笑話嗎? 機車的產權已在消費者身上,車子想怎麼使用也是消費者的權利,怎麼會是原廠限制了機車的功能?想要打開這個功能限制每月必須再繳249元月租費,這不是敲詐的行為嗎? 這也嚴重違返公平交易法,消費者擁有機車的產權卻無法讓機車發揮應有的極限功能,這也是嚴重違反民法物權法.

市面每一個汽機車幾乎都被原廠限速了
原因不外乎是耐久性、安全、保固、法規.......種種
合不合理不是你說了算吧
又拿公平交易法及民法來坦
你到底有沒有看過法條內容
還是說這樣講可以提高你不合理要求的合理性
幕容晴 wrote:
我猜,依ooo的密封設計與電池大小,電池端要塞下各種功能,空間和高溫還是個問題。

反正車變全動力版狀況下
電池大電流一抽就更早達到過溫和過電流的狀況
車主感受差別在剛開始騎真的動力增加
但會提早過溫導致動力下降
您還沒回答是否代表睿能公司,我都公開姓名了,您還有什麼好隱暪的?
chanp wrote:
這是商業競爭下業者設計方案競爭力的選項之一,要不要引入該機制
目前完全是商業上的自由,又沒有法條規定一定要
您這句話的意思是說只要沒有法條規範,不合理條款或方案怎麼亂搞都行嗎?

打開限速還要每月繳249元?世界上有那一家賣車的這樣搞?買斷的財產被操到壞也是消費者的權益,原廠本來就沒有限制的權利!因為這是買斷的商品. 說句不好聽的,那天原廠看本人不爽故意在遠端遙控鎖死本人騎乘中的機車讓我摔車受傷或死亡也是可能發生的,因為原廠還控制著這部車的功能.

公平交易不看法怎麼訂定也知道這4個字是意思是什麼,也是common sense!

我們爭的是合理的對待而已,沒別的!
把合約合理化,不要有佔消費者便宜的心態,原廠的格局一定可以做得更大,消費者也願意當原廠的活廣告幫原廠代言甚至幫忙行銷海外,而不是一直與消費者抗爭來降低自己的格調與原廠的聲望! 市場要做大除了東西要好,合約與服務也要親民,像您這樣的論述對原廠的未來是沒有幫助的!
覺得不合理的人根本不會去買
會買的人就是能接受才去買的
當初面對違約大軍跪了就知道了
接下來就沒完沒了....
以台灣鯛能拗則拗的精神
網上帶風向不用什麼成本
拗到賺到...


那油車,汽車都不能設計斷油了,轉速隨便你拉,反正壞了也是消費者的事

汽車設計什麼電子限速,撞死了也是開車人的事

有的渦輪車改個晶片也能多20匹馬力,一定也是在騙錢

真是奇葩,能不能想清楚再發文



ericchuang1 wrote:
您還沒回答是否代表睿...(恕刪)
ericchuang1 wrote:
您還沒回答是否代表睿(恕刪)

條款合不合理不是你說的算吧
只看到不合你意你就說不合理
所提內容宛如平行宇宙

你可以抗議&聯署&提告
就不能被公開質疑所提的內容嗎?
不就好棒棒,不就講笑話

ericchuang1 wrote:
公平交易不看法怎麼訂定也知道這4個字是意思是什麼

你到底在講小小小
你到底在講小小小
你到底在講小小小

公平交易法之規範內容
(一) 獨占事業不得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或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或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或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二) 事業結合達一定規模者,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如應事前提出申報而未申報、提出申報但於等待期間即逕行結合,或申報後經主管機關禁止其結合而為結合,或未履行主管機關對於結合決定所附加的負擔,將受禁止結合或其他必要之處分。

(三) 禁止事業之聯合行為,惟合乎第15條例外規定情形,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並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四) 除有正當理由者外,事業就供給之商品或服務,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再轉售時之價格。

(五) 下列行為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均在禁止之列:

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
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
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或聯合之行為。
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六) 禁止事業在商品或其廣告上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之行為。

(七)禁止事業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八) 禁止事業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覺得不合理都可以去投訴
看消保官怎麼認定
而不是串聯一堆想違約的人去吵
不否認這很有效但真的很奧
大家都看過店家姑息奧客的那種場面吧

這就是台灣人
違停車不能開單會被罵說
警方目的不該是為了賺錢
要勸導為主
所以看到有洞就停,沒關係
等警察來勸離再走

還有要拍超速一定要先提醒
不夠明顯還不行
那抓小偷要不要先放送

自己就是這樣的人又還在抱怨台灣交通不好?!
加油!爭取消費者應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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