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規定解約責任在賣方的話,賣方要退還訂金2倍金額,一堆人被業務唬弄過去就當沒這回事。guderian wrote:合約不成立然後退訂金,有甚麼不對嗎?還是說有什麼因為合約不能履行造成的損失?不能接受的話就看看其他車商有沒有更好的條件吧...
是不公平問題是,你只會嘴巴講講,還不是又買了下去?機車、手機、很多服務....都是越來越差、越來越貴、越來越不合理那也是使用只為了享受眼前的近利,而讓廠商越發隨性的不是嗎?不合理的你就拒絕,不拒絕你也就別抱怨了
禾口日安 wrote:重點是合約的公平性就...(恕刪) 我覺得大大 很有道理基本上絕大多數都是消費者,不要跟自已的口袋過不去車子是不錯,但還沒到要犧牲自已的利益去替它擦脂抹粉個人想補充一點 我們不可能活在平行世界所以 即然提出了,那就把所有機車的購買合約都攤開來看各大廠的機車 在逾期交車時 車主是不是都能請求賠償?如果只有狗肉特別不友善,那狗肉當然被炮是應該的機車買賣在台灣已經N年 可有逾期交車請求賠償的案例可循?
第247-1條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第248條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第249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基本上若自認權益受到侵害法有明定個案可自主藉由司法判定其但書"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這不是自行能認定部份因此結果是未知數當然在實務上多數人取其輕使然受損過小大都不怎介意除非就是要求氣那令當別論要更快就走行政讓消保官判定不過這是預設問題沒有實質個案能檢視你不知道事實上廠商是怎麼做的要有事實才能認定
沒想到下班去聚餐後回來看竟然這麼多回覆Weigen.tw wrote:其實跟樓主買不買、有...(恕刪) 禾口日安 wrote:重點是合約的公平性兩位知道我想表達的是什麼謝謝您們用客觀的角度來討論這件事其實很多人說既然不公平為何還要簽約、別家廠商也是這樣做云云你們說的都對,我當然知道簽了約就是照合約走我也沒有要推翻這份契約的意思只是站在消費者的立場這份合約是否公平合理,是否有改善空間?我想明眼人一看就知道答案是什麼(裝瞎的我就沒辦法)謝謝支持這篇文章論點的朋友也謝謝其他表達相反意見的人然後其實我是真的等車等得太無聊才導致有這篇文章出現大家也就理性討論不要用情緒字眼
miamivice wrote:第247-1條依照當...(恕刪) 謝謝提供法規參考同您所述我想實務上其實很難舉證消費者損失所在畢竟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民事訴訟通常都是傷神費時又花錢消費者也不會為了一點利益損失而栽進去除非有判例可以依循
天真的致一 wrote:先別說gogoro的...(恕刪) "我想買你的車,但你要擬定一個對我有利的合約,我才要買" 並非我本意我想說是當我們要做一個買賣交易,但你沒辦法跟我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所以我們要擬一個 "對雙方都有保障" 的合約您說"你訂了車,卻因為某因素交不了車,廠商將全部的費用退還給你,就是最大的公平了!"我認為當可歸責於廠商因素(產能不足、漏單等等)造成無法交車*全部費用退還給消費者→這是理所當然(我付錢買東西,你沒東西可以給我,當然要退我錢)*負責遲延造成的消費者損失→這才是公平當大家把不公平當成理所當然消費者只會越來越吃虧,不是嗎?
wade007bard wrote:"我想買你的車,...(恕刪) 重點在於交車的期限並無法定。很多人等特斯拉model3 等了三年。所以根據你的要求沒有所謂「合理」交車日。合約如果寫10年內交車你又如何主張你所謂的「合理」合約?這又回到了雙方合意的老問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