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ncotwo wrote:
GOGORO幾乎把...(恕刪)
共用零件沒啥不好的
路上大量車輛在使用,沒有任何問題
新產品就已經很麻煩,還一堆小零件要重新制定檢驗標準,還有可靠性測試
有些廠商根本沒在做這些吧,先賣再說,有問題通通是個案處理

maxsanta wrote:
都說非屬於買賣標的...看合約要懂合約內容, 合約大可直接寫 "電池所有權是 GGR 公司所有" 就好了(恕刪)
電池所有權已經在合約寫的很清楚,如終止換電馳服務時電池需返還。
換電馳服務時,消費者才擁有電池使用權。
四. 電池所有權
使用者知悉Gogoro或Gogoro®電池服務商為Gogoro®電池之唯一所有權人,使用者對Gogoro®電池均未享有所有權、其他物權、智慧財產權或其他任何權利。除依本方案享有使用Gogoro®電池之權利外,使用者不得對Gogoro®電池主張或行使所有權、留置權、其他物權或任何權利,且使用者無權將Gogoro®電池之任何權利或權益轉讓予任何第三人。
免費期間屆滿或本方案提前終止時起,如使用者不願繼續使用換電馳服務,使用者至遲應於7日內將Gogoro®電池返還至Gogoro或Gogoro®電池服務商指定地點,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拒絕、妨礙或遲延。如有延遲,Gogoro及Gogoro®電池服務商得隨時逕行自使用者處取回Gogoro®電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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