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合約文字,發生因電池缺陷致火燒車時,合約內沒有直接支付「車輛或財損」的理賠條款;使用者僅可能在豁免條件下免除「電池重置成本」而已。
求償的主軸
消費者保護法:無過失責任、連帶責任、不得事前免責
不得事前限制或免除損害賠償責任:企業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以定型化契約限制或免除;違反者條款無效。這直接削弱合約中對業者有利的免責敘述。
通路/輸入連帶責任:不僅製造/提供者,經銷與輸入業者亦可能就商品/服務所生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你可同時對多方主張)。
懲罰性賠償:若能證明企業故意、重大過失或過失,可請求最高至損害額5倍/3倍/1倍之懲罰性賠償(法院裁量)。
產品責任法制
臺灣對「產品有瑕疵致生損害」採趨近無過失之歸責;你須證明「缺陷」與「因果關係」,不以製造者主觀過失為前提。車輛作為「他物」之財產損害通常可納入請求範圍。
民法侵權責任(一般不法行為)
即使不走消保或產品責任,你仍可依民法第184條主張故意或過失之侵權賠償(對法人同樣適用)。
綜合結論
電池租借合約本身沒有對「火燒車」提供直接理賠;這在業界屬常態。但在臺灣法制下,仍可透過消費者保護法(強行規定、禁止事前免責+連帶責任+懲罰性賠償)、產品責任法理與民法侵權,對製造/服務/通路/輸入各環節主張權利;合約不得剝奪依上開法律請求之權。
先說結論,在交換式電動機車上
你要想請廠商負擔賠償,幾乎是沒有。
我無關案例或者可能機率,可能都沒有。
簡單研究一下電動車電動機車自燃
可以發現2個大方向做防護措施
1.電動車自燃險加保,針對自燃風險保障
一樣有保約的限制條件跟範圍,
保的同時要注意自身遵守條款。
2.提起產品責任訴訟,也就是走法律
產品責任法,需要由廠商提出無瑕疵證明
如果走民事求償基本上行不通,
因為就肇事責任而言,起火點或許能
透過消防隊鑑定,但後續責任釐清,
如何證明因果關係證明廠商有責任,
有相當的難度做進一步舉證及鑑價等等。
回到走產品責任法,倒置舉證責任
由廠商來證明電池無缺失
如同新聞中所述,不管有無意外異常
電池紀錄黑盒子,首先幫廠商證明,
技術跟資訊都是掌握在原廠手中。
所以,要理賠乖乖的去投保吧。

附上不同案例,這個我沒有看到結論。
我媽會游泳 wrote:
電池確定沒有商品責任險
燒起來只能自己塗牛屎
就法規面來看
依據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3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特定類別及規模的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險。
大概就只有特定規模及類別的食品業者(包括製造、輸入、餐飲業者)
必須強制投保產品責任險。
剩下就是業者自己評估的對商品瑕疵的風險承擔能力
只是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71189
行政院消保會發現,有些產品的實質投保內容,根本不像標示那麼多,真的有意外發生,消費者恐怕難以順利獲得理賠。 前陣子捕蚊燈釀成火災意外,最近許多產品都會在包裝上,標榜已經投保產品責任險,有的一千萬、有的三千萬,但消保官一查,卻發現業者投保的責任險,其實只有一年效力,理賠金額也有玄機。 不只捕蚊燈、許多電器甚至兒童安全座椅,都標榜保了高額產品責任險,但實質內容如何、投保年限又是多久,目前根本沒有相關規定,消保官已經建議經濟部訂定規範,也提醒民眾特別注意。
不過既然沒有法規強制
你要擔心的東西會更多囉...
不是有標榜投保,就表示一定可以拿的到理賠
跟商品標榜有通過SGS啥啥認證的...那個裡面的空間可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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